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行业火爆的当今,如何有效的抓住消费者的视线,并以最短的时间让消费者清楚的知道自身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的内容,已然成为各个商家制胜法宝,为此动态商标以其独特的外观和特性成为商家们新的代言。故提升对于动态商标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动态商标的概念进行厘清,分析当前动态商标保护的现状,主张对动态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并提出完善我国动态商标保护的对策,以期促进互联网电商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动态商标;法律保护;注册
一、动态商标概念和特征
动态商标(Dynamic mark)也即在普通静止的商标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维度的商标,其通过展现特定的动作或者运动状态而非单一静止的画面或者形状来作为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动态商标与静态商标相对应,其属于广义的非传统商标里面的一类。与我们通常而言的商标而言动态商标主要有如下特征:首先动态商标是由运动元素或者特定动作,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核心在其运动元素或动作本身,而传统的静态商标则保护的是静态的文字、符号和画面。其次动态商标需要借助特定的介质予以展现,通常是通过视频的方面予以播放和表现。其与现代科技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属于时代性的产物。最后动态商标所展示的内容生动活泼,更容易让目标客户了解识别商品和服务内容,受到广泛欢迎和运动,而传统的静态商标仅通过静态的平面图像展示,形式呆板,缺乏视觉冲击力。
二、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和实践
动态商标的产生和发展其源自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技术背景,尤其是自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后,使得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效率迅猛提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不断的吸引人们的消费,所有说动态商标是互联网的产物,对于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各个国家的标准和保护水平各一。美国对于商标法的保护采取的是高标准,在其《兰哈姆法》中其对商标定义为任何形式的文字、名称、符合、图案及其组合。其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动态商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动态商标进行了世界范围内最早的法律保护。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机构对于动态商标并没有予以认可,但是在其知识产权部门近年来出台的草案中,其通过灵活、弹性的解释赋予了商标法更广的含义。欧盟在《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共同体的商标可以采用任何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字母等,只要可以将此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即可,此中定义给予了商标广阔的概念空间,自然动态商标就包含在内。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正在稳步提升,包括认可了从以往的二维平面商标到三维商标,但是对于动态商标的保护还处于理论和学术研究阶段,立法和规制还存在缺憾。
三、针对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之有必要,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立法中就明确承认了对非传统类型商标保护的立场,因此作为条约缔约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并与潮流接轨是符合我们的预期和根本利益所在。其次对于动态商标进行保护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并涌现出如淘宝、京东等诸多便利生活的电商平台,网络交易的频繁必然带来法律问题,其低违法成本以及便利性使得侵权频繁发生,这就包含对于商标的侵权,因此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也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求。
动态商标的出现使得我国商标法的内容和范围更加范围,理论和学说也不断更新,对其进行保护是拓展商标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的题中应有之义。商标的产生的目的在于识别和区分,动态商标更是如此,通过独创性、特征性的表现方式,使得消费者能够准确和迅速的识别商家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商标法》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可以帮助商家确立和强化自己的地位和身份。
四、完善我国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1.将动态商标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区分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这些要素,并不包含动态商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本文主张应当在这些要素后面加入“动态标志”这一要素,从而从定义上确定动态商标的商标法的地位。
2.明确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要求
在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五份,涉及颜色的,还应当提交着色图五份和一份黑白稿。虽然动态商标可以转化成单张图片,但无疑将会是很多张图堆砌在一起,因此这将严重加大商标局审核的工作量,另外还有些动态商标伴随声音,因此建议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通过电子互联网申请的方式,将动态图片上传到介质中予以审核,从而降低商标局的负担,提升审核的效率。
3.对动态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加以特别规定
动态商标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所具有动态元素,这也是区分静态商标的核心,因此对其显著性的判断较比一般的静态商标而言困难得多,尤其是一些动态商标还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因此本文主张应当加强对动态商标的显著性特别规定,比如在申请的时候须加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如此使得显著性得以区分。
五、结语
动态商标的保护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显得格外必要,国际社会也对此广泛关注,因此对其保护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发展,而且对于商标制度和理论的拓展也起到很大的影响。此外本文还真对完善动态商标的保护提出了三条针对性的建议,以期望能尽快落实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行动,从而有效的保护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獻:
[1]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何炼红.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9 年第 4 期.
[3]彭学龙.商标显著性探析[J].法律科学,2006 年第 2 期.
[4]赵敏.动态标志设计与应用[J].现代装饰理论,2016 年第 7 期.
[5]李然.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 年第 5 期.
关键词:动态商标;法律保护;注册
一、动态商标概念和特征
动态商标(Dynamic mark)也即在普通静止的商标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维度的商标,其通过展现特定的动作或者运动状态而非单一静止的画面或者形状来作为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动态商标与静态商标相对应,其属于广义的非传统商标里面的一类。与我们通常而言的商标而言动态商标主要有如下特征:首先动态商标是由运动元素或者特定动作,因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核心在其运动元素或动作本身,而传统的静态商标则保护的是静态的文字、符号和画面。其次动态商标需要借助特定的介质予以展现,通常是通过视频的方面予以播放和表现。其与现代科技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属于时代性的产物。最后动态商标所展示的内容生动活泼,更容易让目标客户了解识别商品和服务内容,受到广泛欢迎和运动,而传统的静态商标仅通过静态的平面图像展示,形式呆板,缺乏视觉冲击力。
二、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和实践
动态商标的产生和发展其源自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技术背景,尤其是自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多媒体技术的广泛运用后,使得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效率迅猛提升,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不断的吸引人们的消费,所有说动态商标是互联网的产物,对于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各个国家的标准和保护水平各一。美国对于商标法的保护采取的是高标准,在其《兰哈姆法》中其对商标定义为任何形式的文字、名称、符合、图案及其组合。其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动态商标,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动态商标进行了世界范围内最早的法律保护。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机构对于动态商标并没有予以认可,但是在其知识产权部门近年来出台的草案中,其通过灵活、弹性的解释赋予了商标法更广的含义。欧盟在《欧盟共同体商标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共同体的商标可以采用任何书写表示的任何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字母等,只要可以将此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分开来即可,此中定义给予了商标广阔的概念空间,自然动态商标就包含在内。我国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正在稳步提升,包括认可了从以往的二维平面商标到三维商标,但是对于动态商标的保护还处于理论和学术研究阶段,立法和规制还存在缺憾。
三、针对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之有必要,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最新立法中就明确承认了对非传统类型商标保护的立场,因此作为条约缔约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顺应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方向,并与潮流接轨是符合我们的预期和根本利益所在。其次对于动态商标进行保护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并涌现出如淘宝、京东等诸多便利生活的电商平台,网络交易的频繁必然带来法律问题,其低违法成本以及便利性使得侵权频繁发生,这就包含对于商标的侵权,因此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也是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的需求。
动态商标的出现使得我国商标法的内容和范围更加范围,理论和学说也不断更新,对其进行保护是拓展商标制度的更新和完善的题中应有之义。商标的产生的目的在于识别和区分,动态商标更是如此,通过独创性、特征性的表现方式,使得消费者能够准确和迅速的识别商家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商标法》对动态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可以帮助商家确立和强化自己的地位和身份。
四、完善我国动态商标法律保护的对策
1.将动态商标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区分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这些要素,并不包含动态商标。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本文主张应当在这些要素后面加入“动态标志”这一要素,从而从定义上确定动态商标的商标法的地位。
2.明确动态商标注册的程序要求
在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十三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商标图样五份,涉及颜色的,还应当提交着色图五份和一份黑白稿。虽然动态商标可以转化成单张图片,但无疑将会是很多张图堆砌在一起,因此这将严重加大商标局审核的工作量,另外还有些动态商标伴随声音,因此建议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通过电子互联网申请的方式,将动态图片上传到介质中予以审核,从而降低商标局的负担,提升审核的效率。
3.对动态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加以特别规定
动态商标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其所具有动态元素,这也是区分静态商标的核心,因此对其显著性的判断较比一般的静态商标而言困难得多,尤其是一些动态商标还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因此本文主张应当加强对动态商标的显著性特别规定,比如在申请的时候须加上详细的文字说明,如此使得显著性得以区分。
五、结语
动态商标的保护伴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显得格外必要,国际社会也对此广泛关注,因此对其保护不仅是顺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和互联网产业发展,而且对于商标制度和理论的拓展也起到很大的影响。此外本文还真对完善动态商标的保护提出了三条针对性的建议,以期望能尽快落实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行动,从而有效的保护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獻:
[1]王莲峰.商标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何炼红.论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9 年第 4 期.
[3]彭学龙.商标显著性探析[J].法律科学,2006 年第 2 期.
[4]赵敏.动态标志设计与应用[J].现代装饰理论,2016 年第 7 期.
[5]李然.论非传统商标保护的必要性[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 年第 5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