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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育十年之久的汽车“三包”政策终于出台。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车主购买了问题车辆,终于有法可依。
至此,这项十年前开始起草、八年前开始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只是,“三包”规定下的汽车维权,真的就一路坦途,从此不再有“毛驴拉车”去维权的闹剧了吗?
“柠檬”的味道
美国人将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次品比喻为柠檬,把有质量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并以“柠檬法”为名推出了美国汽车保用法,用以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买车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花了十几、二十万买辆车,一天没开就进了维修店,这样的事儿够窝心,也不少见。掏完钱,你的地位马上就从上帝变成了公仆,汽车行业一度是享受“只修不换”政策最为彻底的行业。
在美国,这种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新汽车叫做“柠檬车”。柠檬,外表金黄,果肉饱满,但如果咬上一口,则会酸楚不堪,难以下咽。美国人将这种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次品比喻为柠檬,把有质量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并以“柠檬法”为名推出了美国汽车保用法,用以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
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汽车三包政策出台前的“十年论证”。在没有“三包政策”支持的那些年里,不幸吃到了“柠檬”的中国车主们,只能留下满嘴的酸楚和无奈的抗争。拉横幅的、当场“砸车”的、利用各种动物拉车吸引眼球的……不是行为艺术,更不是作秀,在这些看似热闹秀的背后实则透着维权车主的无力与乏术。不是人人都舍得将自己辛苦攒钱买来的“柠檬车”付之一炬,于是更多的人被迫奔走在维权的道路上。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家用轿车投诉7755件,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成为家用轿车投诉的三大主要问题。尤其是由质量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维权纠纷,更是让人觉得投诉无门。
在受理投诉时,往往能听到消费者的抱怨:驾驶时候觉得汽车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在找 4S店进行检查或者维修时,对方却是一口咬定“没有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为厂家和 4S店的推诿提供了各种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上,发生汽车消费纠纷后,维护权益的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根据 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情况显示,汽车消费者维权存在举证难、索赔难,而造成这两难的则是鉴定难这一“瓶颈”,尤其是在涉及汽车质量问题时。
看上去很美?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真的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汽车质量维权的问题吗?
参与了前期“汽车三包”政策制定的原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政府部门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不等于万事大吉,三包不能包罗万象,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原则在现实中的量化,让消费者有了拐杖。
“汽车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具体期限、条件、程序、免责、争议处理等都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有效地避免相互扯皮,恶意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对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过,“汽车三包”也很难成为包治百病的良药。首先,“汽车三包”政策要于 2013年 10月 1日起才开始正式实施,因此之前的家用汽车产品仍不能按照新规享受服务。
其次,博弈背后,“汽车三包”依旧有点“偏袒”汽车生产者,对违规车企的首次惩罚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惩罚为“责令改正”和“社会公布”,颇有点不痛不痒。
而此前未能解决的问题车辆第三方鉴定,仍将是一个难题。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是所谓责任认定的难度很大,消费者举证困难,国内缺乏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目前中国只有长春、天津、襄樊、上海等几家汽车鉴定中心,检测内容大都面向企业和机构,且价格较高,单一零部件的鉴定费就要十几万元。即使普通消费者可以凭着中消协出具的公函,要求第三方机构接受其鉴定要求,但这个费用怎么出、由谁出、出多少,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仍只是国家质检总局一家的部门规章。事实上,汽车三包还需要多个部委会签,因为实施过程中涉及衔接的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质检总局只管生产领域,到了流通领域,要归到工商局,如果发生退车,就要归到税务部门,如果换车则是公安部门,进口车问题还涉及海关。其他部门能否配合,能配合成什么样,仍没有答案。”
一剂苦药
“良药苦口利于病”,这句话用在“汽车三包”的执行上再合适不过。
“三包法案”的核心是结束汽车厂商的强势地位,将汽车质量的否决权交给车主。这对于习惯了“强势”的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们来说,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要消费者将纸面的权利付诸于行动,也有很多的路需要走。
在 20世纪 80年代,美国汽车公司虽然承诺三包,但汽车质量问题仍然很多。汽车厂家与消费者经常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对于厂家来说,他们有专门的律师和程序专门应对消费者的索赔。但对消费者来说,很少有人能够赔得起大把的时间处理繁琐的法律程序。消费者只好“惹不起就躲”,干脆不买本土汽车,这样一来日本汽车却从中得利,乘机抢占了不少市场。本土企业面临冲击,美国商务部不得不出面干涉,由此制定了美国汽车保用法,也就是“柠檬法”。 在确认购买“柠檬车”后,消费者无须出具任何验车报告或鉴定,只须凭借保修期内的 3张修理单即可向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要求退车或换新车。汽车厂家和销售商都争取在消费者诉诸法律之前就把问题解决,以避免消费者闹上法庭,遭受更大损失。
因此,在执行“柠檬法”的最初阶段,美国各汽车公司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据统计,仅纽约州在执行“柠檬法”的最初两年里,该州汽车厂商向车主的退款达 3亿美元。而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同期退款高达 10亿美元。事实证明,“大棒”的威力是无穷的,由于赔付金额巨大,迫使美国汽车厂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从而扭转市场颓势。没过几年,美国本土汽车质量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进,虽然日本车乘虚而入获得了“质量可靠”的声誉,但美国消费者总算恢复了对本土车的信心。
应该说,“柠檬法”的得与失,对于我们即将推行的“汽车三包”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汽车三包”法规出台以后,中国的各大生产厂商联合旗下经销商店,对于这项政策进行了多层面的沟通,以求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解决办法。其实,“顾客是上帝”的道理大家都懂,但具体到落实层面,却往往因为各种利益问题而大打折扣。“召回”也好,“三包政策”也罢,对于厂商来说,就像是一剂苦药,虽然苦涩,但却绝对必要。
“三包”诞生记
2004年底
质检总局发布第 19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0年 10月
质检总局再次启动汽车三包规定立法项目,并先后组织地方质监局、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汽车4S店和法律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召开 3次研讨会。
2011年 2月
质检总局法规司在研讨会基础上,修改完成汽车三包规定草稿,在质检系统内征求意见。
2011年 8月
法规司再次会同质量司、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汽车三包在吉林长春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建议,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广泛支持。
2011年 9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同时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2011年 10月
质检总局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 1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质检总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 6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审稿)》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号签署,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车主购买了问题车辆,终于有法可依。
至此,这项十年前开始起草、八年前开始征求意见的汽车“三包”草案终于浮出水面。只是,“三包”规定下的汽车维权,真的就一路坦途,从此不再有“毛驴拉车”去维权的闹剧了吗?
“柠檬”的味道
美国人将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次品比喻为柠檬,把有质量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并以“柠檬法”为名推出了美国汽车保用法,用以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
对于绝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买车并不是件容易的事,花了十几、二十万买辆车,一天没开就进了维修店,这样的事儿够窝心,也不少见。掏完钱,你的地位马上就从上帝变成了公仆,汽车行业一度是享受“只修不换”政策最为彻底的行业。
在美国,这种毛病百出、一修再修的新汽车叫做“柠檬车”。柠檬,外表金黄,果肉饱满,但如果咬上一口,则会酸楚不堪,难以下咽。美国人将这种外表看不出问题的次品比喻为柠檬,把有质量缺陷的汽车称为“柠檬车”,并以“柠檬法”为名推出了美国汽车保用法,用以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
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汽车三包政策出台前的“十年论证”。在没有“三包政策”支持的那些年里,不幸吃到了“柠檬”的中国车主们,只能留下满嘴的酸楚和无奈的抗争。拉横幅的、当场“砸车”的、利用各种动物拉车吸引眼球的……不是行为艺术,更不是作秀,在这些看似热闹秀的背后实则透着维权车主的无力与乏术。不是人人都舍得将自己辛苦攒钱买来的“柠檬车”付之一炬,于是更多的人被迫奔走在维权的道路上。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家用轿车投诉7755件,质量、合同和售后服务成为家用轿车投诉的三大主要问题。尤其是由质量问题引发的一系列维权纠纷,更是让人觉得投诉无门。
在受理投诉时,往往能听到消费者的抱怨:驾驶时候觉得汽车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在找 4S店进行检查或者维修时,对方却是一口咬定“没有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为厂家和 4S店的推诿提供了各种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上,发生汽车消费纠纷后,维护权益的消费者往往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根据 10个城市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分析情况显示,汽车消费者维权存在举证难、索赔难,而造成这两难的则是鉴定难这一“瓶颈”,尤其是在涉及汽车质量问题时。
看上去很美?
“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真的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汽车质量维权的问题吗?
参与了前期“汽车三包”政策制定的原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政府部门出台汽车三包规定不等于万事大吉,三包不能包罗万象,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是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原则在现实中的量化,让消费者有了拐杖。
“汽车三包”规定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具体期限、条件、程序、免责、争议处理等都做出了规定,这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有效地避免相互扯皮,恶意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发生。
同时,“汽车三包”规定对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有利于激励汽车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完善的服务,对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不过,“汽车三包”也很难成为包治百病的良药。首先,“汽车三包”政策要于 2013年 10月 1日起才开始正式实施,因此之前的家用汽车产品仍不能按照新规享受服务。
其次,博弈背后,“汽车三包”依旧有点“偏袒”汽车生产者,对违规车企的首次惩罚为“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惩罚为“责令改正”和“社会公布”,颇有点不痛不痒。
而此前未能解决的问题车辆第三方鉴定,仍将是一个难题。汽车三包规定发布后,各界关注的焦点就是所谓责任认定的难度很大,消费者举证困难,国内缺乏独立第三方的检测机构,鉴定费用高昂等问题。目前中国只有长春、天津、襄樊、上海等几家汽车鉴定中心,检测内容大都面向企业和机构,且价格较高,单一零部件的鉴定费就要十几万元。即使普通消费者可以凭着中消协出具的公函,要求第三方机构接受其鉴定要求,但这个费用怎么出、由谁出、出多少,仍没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汽车三包”规定,仍只是国家质检总局一家的部门规章。事实上,汽车三包还需要多个部委会签,因为实施过程中涉及衔接的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质检总局只管生产领域,到了流通领域,要归到工商局,如果发生退车,就要归到税务部门,如果换车则是公安部门,进口车问题还涉及海关。其他部门能否配合,能配合成什么样,仍没有答案。”
一剂苦药
“良药苦口利于病”,这句话用在“汽车三包”的执行上再合适不过。
“三包法案”的核心是结束汽车厂商的强势地位,将汽车质量的否决权交给车主。这对于习惯了“强势”的汽车厂家和经销商们来说,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要消费者将纸面的权利付诸于行动,也有很多的路需要走。
在 20世纪 80年代,美国汽车公司虽然承诺三包,但汽车质量问题仍然很多。汽车厂家与消费者经常陷入旷日持久的官司。对于厂家来说,他们有专门的律师和程序专门应对消费者的索赔。但对消费者来说,很少有人能够赔得起大把的时间处理繁琐的法律程序。消费者只好“惹不起就躲”,干脆不买本土汽车,这样一来日本汽车却从中得利,乘机抢占了不少市场。本土企业面临冲击,美国商务部不得不出面干涉,由此制定了美国汽车保用法,也就是“柠檬法”。 在确认购买“柠檬车”后,消费者无须出具任何验车报告或鉴定,只须凭借保修期内的 3张修理单即可向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要求退车或换新车。汽车厂家和销售商都争取在消费者诉诸法律之前就把问题解决,以避免消费者闹上法庭,遭受更大损失。
因此,在执行“柠檬法”的最初阶段,美国各汽车公司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据统计,仅纽约州在执行“柠檬法”的最初两年里,该州汽车厂商向车主的退款达 3亿美元。而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同期退款高达 10亿美元。事实证明,“大棒”的威力是无穷的,由于赔付金额巨大,迫使美国汽车厂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从而扭转市场颓势。没过几年,美国本土汽车质量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进,虽然日本车乘虚而入获得了“质量可靠”的声誉,但美国消费者总算恢复了对本土车的信心。
应该说,“柠檬法”的得与失,对于我们即将推行的“汽车三包”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汽车三包”法规出台以后,中国的各大生产厂商联合旗下经销商店,对于这项政策进行了多层面的沟通,以求找到最适合自己的解决办法。其实,“顾客是上帝”的道理大家都懂,但具体到落实层面,却往往因为各种利益问题而大打折扣。“召回”也好,“三包政策”也罢,对于厂商来说,就像是一剂苦药,虽然苦涩,但却绝对必要。
“三包”诞生记
2004年底
质检总局发布第 195号公告,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10年 10月
质检总局再次启动汽车三包规定立法项目,并先后组织地方质监局、消费者协会、汽车行业协会、生产企业、汽车4S店和法律专家等各方面代表召开 3次研讨会。
2011年 2月
质检总局法规司在研讨会基础上,修改完成汽车三包规定草稿,在质检系统内征求意见。
2011年 8月
法规司再次会同质量司、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汽车三包在吉林长春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了汽车生产企业对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规定建议,得到汽车生产企业的广泛支持。
2011年 9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并同时征求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2011年 10月
质检总局召开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2012年 1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质检总局、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再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12年 6月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送审稿)》经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9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50号签署,自 2013年 10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