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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多数人都是在驾校学习驾驶机动车技术,通过交警部门组织的考试取得驾驶资格,此后,还会有部分新手请教练陪练上路。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个别学员在学车期间却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在此情景之下,损害应当由谁赔偿?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驾校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教练员承担,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学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
当然,如果驾校、教官或学员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操作,则需要就违法行为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伤害的,则可能被追究刑责。
驾校承担着培训机动车驾驶人成为合格驾驶员的重大责任,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时刻保持谨慎和警觉,不能有丝毫麻痹和疏忽。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使驾校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作,尽力避免交通事故悲剧发生。
2016年7月,大学生王某利用暑假时间在江苏省常州市某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C1证)。同年7月25日,王某在教练刘某的指导下练习道路驾驶科目,刘某坐在副驾驶对其练习进行全程指挥教学。就在当日下午王某和教练进行公共道路训练后返回驾校路上,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准备左转弯时,王某没有打转向灯。此时,前方岔路口突然出现一辆电瓶车,王某一时慌了神,与对面何某驾駛的轿车相撞,王某与何某都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系右臂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责。后何某向王某和驾校要求赔偿。
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将王某、驾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谁承担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王某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驾驶培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受培训人员虽然对机动车处于运行支配的状态,但该状态是在接受培训教练的指令下,实际上是驾校教练处于运行支配地位。同时,驾驶培训单位收取学员驾驶培训费用也实际上获得了运行利益,驾驶培训单位实际上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从合同义务上来说,学员与驾驶培训单位之间签订了服务合同,驾驶培训单位有保护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的安全等义务,学员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非因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驾校应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教练车已投保了交强险,且在投保有效期内,故本案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医疗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11500元,驾校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2300元。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驾校招收学员,且在体检环节弄虚作假,一名学员在练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涉案的两家驾校连带赔偿学员家属经济损失的15%,共计84777元。
2007年8月,黄瑞保在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4组购买了5亩土地建成汽车驾驶训练场,又购买了9台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作为教练车,登记在南漳楚源驾校名下,以“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的名义招收汽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黄瑞保按每个学员325元的价格向南漳楚源驾校缴纳相关费用,由南漳楚源驾校以其培训的学员身份向公安局交警部门申报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8月17日,南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黄瑞保开办的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责令黄瑞保限期改正,黄瑞保也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南漳一家磷制品公司职工郑某在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报名学习汽车驾驶,向黄瑞保交纳培训费2800元。次日,黄瑞保安排郑某到体检中心检查身体,结论为合格。但实际上,郑某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属于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黄瑞保通过南漳楚源驾校以该校学员身份向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申报了郑某C1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11月29日,郑某在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车管所通过了汽车驾驶理论考试。随后,郑某利用工作之余到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进行汽车驾照科目考试二训练,教练和教练车均由黄瑞保提供。
今年3月6日,郑某在科目二考前训练练完下车时突然倒地不醒,120急救车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郑某家属将黄瑞保和南漳楚源驾校等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漳楚源驾校明知黄瑞保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汽车驾驶培训资质,擅自为黄瑞保的学员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公安机关的学员资格审查并收取费用,存在过错。这与黄瑞保不能完全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方面的系统教育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南漳楚源驾校与黄瑞保对郑某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存在共同的过错。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患有心脏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其在学习考试中诱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的赔偿责任。
据此,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看着别人驾车出游,女青年魏某在心生羡慕的同时,决定学习汽车驾驶,没想到后来的一次练车,竟发生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自己与陪练教官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双双被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10月6日上午,魏某向朋友张某借用其桑塔纳轿车练车,并电话联系某陪练公司的王某陪其练车。当天11时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一练车场内练完车后,王某驾驶所练轿车到加油站加油后,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便让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魏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操作,并将挡位掛在二挡,指示魏某配合二挡冲车,随后自己到车尾部推车。车辆在王某推动下启动后,突然间冲到路上,撞上正在路口的温某,致使温某的车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毕某相撞。肇事车辆沿道路向南逆行,与停放在道路中间花坛旁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驶入道路中间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停止。
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与毕某受伤,所练车辆与一辆轻型轿车、道路绿化设施均损坏。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与魏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6年,小郑报名参加了当地一所驾校的学习课程。当年6月25日,小郑在教练员金某的指导下在上塘镇路上行驶。下午3点多,年过六旬的秦女士驾驶二轮电瓶车去上班,途经上塘镇环城北路时,被小郑驾驶的教练车碰倒在地,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女士和小郑无责任。
秦女士称,金某至今只支付1万元医疗费给自己。金某身为汽车驾驶教练员,当学员操作驾驶时,应时刻保持高度的监护责任。而金某疏忽大意,由于学员小郑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自己被撞倒在地,造成肉体痛苦和严重的精神创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于是,秦女士一纸诉状将教练金某、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金某赔偿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驾校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先行赔偿。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摘自《法治日报》)
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技术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驾校应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通常情况下,学员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由教练员承担,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学员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驾校承担。
当然,如果驾校、教官或学员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违法违规操作,则需要就违法行为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造成重大伤害的,则可能被追究刑责。
驾校承担着培训机动车驾驶人成为合格驾驶员的重大责任,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应当时刻保持谨慎和警觉,不能有丝毫麻痹和疏忽。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使驾校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作,尽力避免交通事故悲剧发生。
案例一 交叉口慌神,两车相撞
2016年7月,大学生王某利用暑假时间在江苏省常州市某驾校报名学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C1证)。同年7月25日,王某在教练刘某的指导下练习道路驾驶科目,刘某坐在副驾驶对其练习进行全程指挥教学。就在当日下午王某和教练进行公共道路训练后返回驾校路上,行驶至金一路与省道交叉口准备左转弯时,王某没有打转向灯。此时,前方岔路口突然出现一辆电瓶车,王某一时慌了神,与对面何某驾駛的轿车相撞,王某与何某都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诊断系右臂软组织挫裂伤,脑震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责。后何某向王某和驾校要求赔偿。
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何某将王某、驾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由谁承担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时王某驾驶的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驾驶培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接受培训人员虽然对机动车处于运行支配的状态,但该状态是在接受培训教练的指令下,实际上是驾校教练处于运行支配地位。同时,驾驶培训单位收取学员驾驶培训费用也实际上获得了运行利益,驾驶培训单位实际上是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从合同义务上来说,学员与驾驶培训单位之间签订了服务合同,驾驶培训单位有保护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的安全等义务,学员在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发生非因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驾驶培训单位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驾校应在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教练车已投保了交强险,且在投保有效期内,故本案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
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何某医疗损失10000元、财产损失1500元,合计11500元,驾校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用2300元。
案例二 心脏病发作,学员猝死
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驾校招收学员,且在体检环节弄虚作假,一名学员在练车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涉案的两家驾校连带赔偿学员家属经济损失的15%,共计84777元。
2007年8月,黄瑞保在南漳县九集镇旧县铺村4组购买了5亩土地建成汽车驾驶训练场,又购买了9台雪铁龙爱丽舍轿车作为教练车,登记在南漳楚源驾校名下,以“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的名义招收汽车驾驶学员进行培训。黄瑞保按每个学员325元的价格向南漳楚源驾校缴纳相关费用,由南漳楚源驾校以其培训的学员身份向公安局交警部门申报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8月17日,南漳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对黄瑞保开办的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责令黄瑞保限期改正,黄瑞保也保证以后不再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2016年11月,南漳一家磷制品公司职工郑某在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报名学习汽车驾驶,向黄瑞保交纳培训费2800元。次日,黄瑞保安排郑某到体检中心检查身体,结论为合格。但实际上,郑某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属于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黄瑞保通过南漳楚源驾校以该校学员身份向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申报了郑某C1汽车驾照学习证明。
2016年11月29日,郑某在南漳县公安局交警队车管所通过了汽车驾驶理论考试。随后,郑某利用工作之余到南漳楚源驾校九集分校进行汽车驾照科目考试二训练,教练和教练车均由黄瑞保提供。
今年3月6日,郑某在科目二考前训练练完下车时突然倒地不醒,120急救车赶到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郑某家属将黄瑞保和南漳楚源驾校等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南漳楚源驾校明知黄瑞保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汽车驾驶培训资质,擅自为黄瑞保的学员提供虚假证明,通过公安机关的学员资格审查并收取费用,存在过错。这与黄瑞保不能完全对学员进行安全驾驶方面的系统教育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南漳楚源驾校与黄瑞保对郑某未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存在共同的过错。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患有心脏病存在妨碍安全驾驶可能发生的危险,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其在学习考试中诱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黄瑞保与南漳楚源驾校的赔偿责任。
据此,南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三 二挡冲车致一死两伤
看着别人驾车出游,女青年魏某在心生羡慕的同时,决定学习汽车驾驶,没想到后来的一次练车,竟发生一死两伤的交通事故,自己与陪练教官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双双被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10月6日上午,魏某向朋友张某借用其桑塔纳轿车练车,并电话联系某陪练公司的王某陪其练车。当天11时30分许,魏某在淅川县一练车场内练完车后,王某驾驶所练轿车到加油站加油后,因车辆点火开关无法正常启动,王某便让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魏某坐到驾驶员位置上操作,并将挡位掛在二挡,指示魏某配合二挡冲车,随后自己到车尾部推车。车辆在王某推动下启动后,突然间冲到路上,撞上正在路口的温某,致使温某的车又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毕某相撞。肇事车辆沿道路向南逆行,与停放在道路中间花坛旁的一辆轻型货车相撞后,驶入道路中间花坛,撞上花坛内树木后停止。
该事故造成温某死亡,魏某与毕某受伤,所练车辆与一辆轻型轿车、道路绿化设施均损坏。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与魏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淅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王某、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四 教练疏忽学员撞伤人
2016年,小郑报名参加了当地一所驾校的学习课程。当年6月25日,小郑在教练员金某的指导下在上塘镇路上行驶。下午3点多,年过六旬的秦女士驾驶二轮电瓶车去上班,途经上塘镇环城北路时,被小郑驾驶的教练车碰倒在地,经交管部门认定,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女士和小郑无责任。
秦女士称,金某至今只支付1万元医疗费给自己。金某身为汽车驾驶教练员,当学员操作驾驶时,应时刻保持高度的监护责任。而金某疏忽大意,由于学员小郑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自己被撞倒在地,造成肉体痛苦和严重的精神创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于是,秦女士一纸诉状将教练金某、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金某赔偿医疗费及经济损失共计8.8万余元,驾校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先行赔偿。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秦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