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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是人的基本追求,但过度膨胀的美丽消费超越了人的审美需要,将美丽异化为一种消费符号。这种现象不仅影响社会分配正义,而且异化了美的内涵,传导了错误的价值观,物化了人的本质。应该从法律角度规范美丽消费,严格美丽消费市场准入制度,明确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美丽消费市场的政府监管。
【关键词】美丽消费 法律约束 分配正义 市场准入
整形致死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或担忧或抨击或宽容的态度背后,美丽消费对人们价值观、就业观的冲击有目共睹,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约束。
美丽消费的法律约束缘由
美丽消费影响分配正义。这主要是从身体消费的角度来说的。恩格斯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该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找。①市场经济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资源配置,凡能为人所用并带来收益的资源在市场经济中都会被纳入生产要素范畴。市场经济下资本的外延不断扩大,身体消费是将人身这种静态权利转化为动态支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资本参与分配的过程。只是这种收益怎样分配却与正义相关。罗尔斯认为美丽这种自然资质是一种共同财产,得到美丽是一种偶然的事实,不是人类安排的结果②;根据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美丽收益的分配结果所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只有当其利于自然资质较差的人时才是正义的。换言之,美丽既然是一种共同财产,美丽所有者就不能独占美丽所产生的收益。然而,美丽作为自然禀赋,无法实现差别分配。因其隶属于个人,具有独占性和可支配性,无法转移或分割占有,权利的独占必然导致利益的垄断,那么据此获取的收益显然只为少数人享有而无法以某种公平的分配方式实现利益共享。以选美为例,在选美活动中,社会公众的目光集中于女性外在美上,选美的优胜者获取大量社会资源和机会,进而转化为财富,剥夺了别的女性的资源存量和潜在份额,构成一种隐形损害。
美丽消费异化了美丽的内涵。美是人在客观事物鉴赏中寻找到的自我认同与愉悦感,是一种社会意识,审美是人在客观事物中寻求自身价值,感知自身与外部世界一致性的过程,是感官与心灵的结合。在消费符号化的社会里,追求“美丽”这个简单的人性需求陷入了消费社会符号拜物教的怪圈。法国思想家让·鲍德理亚认为,消费社会里经过抽象化将身体概括为符号交换的一种材料,身体和物品构成一个同质符号网,并相互赋值。③美丽庸俗化的生产程式使美丽成为消费的产物,进而又成为消费产品。崇尚“美丽”异化为崇尚消费,导致人与人关系的物化和人格的客体化。为避免美丽消费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美丽消费亟待理性约束。
法律约束设想
严格美丽消费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是规定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许可,主要有登记和审批两种方式。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干预经济,深入微观经济运行的制度表现。④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行业如食品卫生、国防军工和邮电铁路等采取审批制度,其它则使用登记制度。关于造美活动,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人员资格以及消费者都作了规定。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具备的条件。2009年,卫生部制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技术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别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的美容手术范围。通过系列规定,明确了造美活动的市场准入规则。至于选美活动,现实中曾采取过行政审批,但后又采取工商登记制度,选美类的国际赛事到国内后,只要拿到国际组织的授权,就可以举办,只要承办单位经营范围中有这一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介入。这样,选美比赛中有伤风化的事件就无法避免,如2006年的南京赛区地球小姐酒店陪酒事件。笔者认为,选美活动仍应采取行政审批制度。选美活动与大众的社会价值观、审美观密切相关,对民族精神文化和民族素质都有影响,法律应该规定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
明确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是消费者与美丽资源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如前所述,美丽消费中经营者利用其话语权,通过强大的媒体推销其价值观和审美观,对消费者而言,消费往往是产生于虚假需要基础上的过度消费和非理性消费。因此,若双方权利分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当就会使美丽消费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掣肘。而美丽消费中商家强大的经济权力容易对消费者权利形成压迫,甚至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和失衡心理。因此,法律约束应从微观层面的权利义务分配入手,维护消费秩序。以选美活动为例,当前选美活动诸多问题需要规范,包括侵犯选手人身权、选美程序混乱、主办方和承办方责任不清等,应尽快规范选美,使选美比赛遵守国家宪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比如,可以规定选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主办方、承办方、选手三方权利,确立三方平等地位;合同关系约束三方主体;明确评判标准的制定原则和选美评委的合理组成;对选美比赛中违反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和违背社会公益的行为责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权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规定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索赔权等权利,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承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商品与服务保障义务等。
完善美丽消费市场的政府监管。如前所述,对造美活动已有相应的规范约束,从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和执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监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专家论证到医疗美容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及时报告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等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笔者认为还应明确规定美容手术年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手术;对日常的美容药品器械强化审批,对医疗美容广告进行严格审批。而对选美活动,第一,严格监管过程,确定分工协作的选美监管机构。既然是一种文化活动,文化部门可以作为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规范选美。在选美比赛举办之前,由文化部门核对举办单位的资质,并由举办单位将其活动宗旨和目的、选美基本原则、组织及选秀方式、比赛程序、经费来源与支出等呈交审批,对选美活动内容和过程进行控制,避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现象发生。文化部门对选美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定选美活动主旋律,引导选美的价值倾向,对选美过程中有伤社会风化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其次,还应确定辅助监管部门,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辅助管理机关。工商部门作为普通意义上的市场管理员,仍保持其对选美活动登记管理的职能,一来这与工商机关的传统职能相符,二来也便于掌握选美市场的发展规模,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同时配合文化部门对选美宣传活动进行监督;广电部门对选美活动的广播电视营业转播和舆论导向应加强监督管理。第二,规范选美程序。罗尔斯强调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正义是制度正义,而制度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序正义。选美程序是在对诸多具体选美问题进行材料收集、现象分析和规律探讨过程中建筑起的一个合理模型,为比赛提供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参赛选手的产生和年龄做出强制规定,更好地实现选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目标。严格地说,选美比赛应由比赛承办方自主安排程序,但是法律应该为选美基本程序定一个框架,以保护选美过程的公平,使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成为强制性规范,而其他问题则可以充分发挥主办方自由意志,使选美活动法治化。
结 语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下放松管制意味着更多的自由与经济活力,然而放松管制不意味着在任何领域都合适。美是人的基本追求,以美丽产品消费和女性身体消费为内涵的美丽消费呈现出过度膨胀的发展趋势,超越了审美的人性需要,将美丽异化为一种消费符号。从法律角度予以理性规范,有助于引导正确社会价值观和良好社会文化的树立,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分配正义。(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刘成付:“美女经济的哲学观照”,《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③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关键词】美丽消费 法律约束 分配正义 市场准入
整形致死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或担忧或抨击或宽容的态度背后,美丽消费对人们价值观、就业观的冲击有目共睹,有必要对其予以法律约束。
美丽消费的法律约束缘由
美丽消费影响分配正义。这主要是从身体消费的角度来说的。恩格斯认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应该在有关时代的经济学中去找。①市场经济根据市场需要进行资源配置,凡能为人所用并带来收益的资源在市场经济中都会被纳入生产要素范畴。市场经济下资本的外延不断扩大,身体消费是将人身这种静态权利转化为动态支配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资本参与分配的过程。只是这种收益怎样分配却与正义相关。罗尔斯认为美丽这种自然资质是一种共同财产,得到美丽是一种偶然的事实,不是人类安排的结果②;根据罗尔斯第二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应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美丽收益的分配结果所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只有当其利于自然资质较差的人时才是正义的。换言之,美丽既然是一种共同财产,美丽所有者就不能独占美丽所产生的收益。然而,美丽作为自然禀赋,无法实现差别分配。因其隶属于个人,具有独占性和可支配性,无法转移或分割占有,权利的独占必然导致利益的垄断,那么据此获取的收益显然只为少数人享有而无法以某种公平的分配方式实现利益共享。以选美为例,在选美活动中,社会公众的目光集中于女性外在美上,选美的优胜者获取大量社会资源和机会,进而转化为财富,剥夺了别的女性的资源存量和潜在份额,构成一种隐形损害。
美丽消费异化了美丽的内涵。美是人在客观事物鉴赏中寻找到的自我认同与愉悦感,是一种社会意识,审美是人在客观事物中寻求自身价值,感知自身与外部世界一致性的过程,是感官与心灵的结合。在消费符号化的社会里,追求“美丽”这个简单的人性需求陷入了消费社会符号拜物教的怪圈。法国思想家让·鲍德理亚认为,消费社会里经过抽象化将身体概括为符号交换的一种材料,身体和物品构成一个同质符号网,并相互赋值。③美丽庸俗化的生产程式使美丽成为消费的产物,进而又成为消费产品。崇尚“美丽”异化为崇尚消费,导致人与人关系的物化和人格的客体化。为避免美丽消费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产生不良影响,美丽消费亟待理性约束。
法律约束设想
严格美丽消费市场准入制度。市场准入是规定交易主体进入市场的有关准则和法规,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许可,主要有登记和审批两种方式。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干预经济,深入微观经济运行的制度表现。④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行业如食品卫生、国防军工和邮电铁路等采取审批制度,其它则使用登记制度。关于造美活动,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美容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执业人员资格以及消费者都作了规定。如《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具备的条件。2009年,卫生部制定《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对医疗美容技术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别医疗机构可以实施的美容手术范围。通过系列规定,明确了造美活动的市场准入规则。至于选美活动,现实中曾采取过行政审批,但后又采取工商登记制度,选美类的国际赛事到国内后,只要拿到国际组织的授权,就可以举办,只要承办单位经营范围中有这一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不能介入。这样,选美比赛中有伤风化的事件就无法避免,如2006年的南京赛区地球小姐酒店陪酒事件。笔者认为,选美活动仍应采取行政审批制度。选美活动与大众的社会价值观、审美观密切相关,对民族精神文化和民族素质都有影响,法律应该规定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则。
明确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美丽消费中的权利义务是消费者与美丽资源控制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如前所述,美丽消费中经营者利用其话语权,通过强大的媒体推销其价值观和审美观,对消费者而言,消费往往是产生于虚假需要基础上的过度消费和非理性消费。因此,若双方权利分配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失当就会使美丽消费最终成为社会发展的掣肘。而美丽消费中商家强大的经济权力容易对消费者权利形成压迫,甚至加剧社会不公平现象和失衡心理。因此,法律约束应从微观层面的权利义务分配入手,维护消费秩序。以选美活动为例,当前选美活动诸多问题需要规范,包括侵犯选手人身权、选美程序混乱、主办方和承办方责任不清等,应尽快规范选美,使选美比赛遵守国家宪法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原则。比如,可以规定选美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平衡主办方、承办方、选手三方权利,确立三方平等地位;合同关系约束三方主体;明确评判标准的制定原则和选美评委的合理组成;对选美比赛中违反法规,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损害和违背社会公益的行为责令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应明确规定消费者权利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如规定消费者具有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选择权、获得尊重权、索赔权等权利,同时医疗美容机构应承担经营者的相关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商品与服务保障义务等。
完善美丽消费市场的政府监管。如前所述,对造美活动已有相应的规范约束,从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和执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监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的专家论证到医疗美容机构重大医疗过失及时报告和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等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时笔者认为还应明确规定美容手术年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手术;对日常的美容药品器械强化审批,对医疗美容广告进行严格审批。而对选美活动,第一,严格监管过程,确定分工协作的选美监管机构。既然是一种文化活动,文化部门可以作为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规范选美。在选美比赛举办之前,由文化部门核对举办单位的资质,并由举办单位将其活动宗旨和目的、选美基本原则、组织及选秀方式、比赛程序、经费来源与支出等呈交审批,对选美活动内容和过程进行控制,避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现象发生。文化部门对选美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定选美活动主旋律,引导选美的价值倾向,对选美过程中有伤社会风化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其次,还应确定辅助监管部门,应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主要辅助管理机关。工商部门作为普通意义上的市场管理员,仍保持其对选美活动登记管理的职能,一来这与工商机关的传统职能相符,二来也便于掌握选美市场的发展规模,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同时配合文化部门对选美宣传活动进行监督;广电部门对选美活动的广播电视营业转播和舆论导向应加强监督管理。第二,规范选美程序。罗尔斯强调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正义是制度正义,而制度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序正义。选美程序是在对诸多具体选美问题进行材料收集、现象分析和规律探讨过程中建筑起的一个合理模型,为比赛提供普遍性的客观知识,对一些基本问题如参赛选手的产生和年龄做出强制规定,更好地实现选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目标。严格地说,选美比赛应由比赛承办方自主安排程序,但是法律应该为选美基本程序定一个框架,以保护选美过程的公平,使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成为强制性规范,而其他问题则可以充分发挥主办方自由意志,使选美活动法治化。
结 语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下放松管制意味着更多的自由与经济活力,然而放松管制不意味着在任何领域都合适。美是人的基本追求,以美丽产品消费和女性身体消费为内涵的美丽消费呈现出过度膨胀的发展趋势,超越了审美的人性需要,将美丽异化为一种消费符号。从法律角度予以理性规范,有助于引导正确社会价值观和良好社会文化的树立,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分配正义。(作者单位:西安石油大学人文学院)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②刘成付:“美女经济的哲学观照”,《哲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③让·波德里亚:《消费社会》,刘成富,全志钢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④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