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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办理登记)不服而申请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这类案件数量将有较大增长.这是因为:一是《行政许可法》第38条"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的规定,改变了过去驳回登记通知书不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将提醒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寻求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