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实现司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因此,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正的科学含义、评判标准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体现,深刻剖析阻礙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路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其重要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 司法公正 价值标准 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0-078-02
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活动。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就必须把司法公正作为前提与基础。唯有如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才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出应有的重大作用。坚持司法公正的指导方针,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公正司法,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控功能,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人民群众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纠正、制裁各种不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使权利受尊重、权力被规范、利益有保障、纠纷可化解、秩序得维护。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迫切期望,也是执法活动的内在价值取向。没有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无从谈起。因此,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与基础。
一、司法公正的科学内涵及其评判标准
公正是人类社会始终追求的一种崇高的价值目标,从其内涵上来说,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谋求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为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司法公正既是人类社会对公正观念的追求在司法领域里的集中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科学含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定权力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对待案件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地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并且产生出良好的社会效应的司法活动及其影响。
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正和正义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予以恢复。可见,公正是司法活动存在的目的和价值。而司法公正的核心首先应当是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所谓司法活动,就是掌握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力来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私权利保护的充分性,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出现问题。
司法公正的判断离不开正确的尺度和标准。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正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因此,评价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主要有两个基本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可分为实体法律标准和程序法律标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区分,具有各自独立的判断价值尺度。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实事和实体法律做出的裁判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判断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离开案件事实,司法裁判是不可能公正的。司法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裁判才是公正的。司法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方式、诉讼手段具有公平正义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司法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司法裁判者的中立,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有效的参与,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而社会标准则是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裁判的过程及结果是赞同还是反对。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上述两个主要标准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标准。
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判标准具体表现为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等三个特征。合法性就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因此,司法公正与依法办事是紧密相联的,司法公正就是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理性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合法的前提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处理案件,使裁判的结果尽可能地做到准确、适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常理,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格要求和最高标准。效率性则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有时效性,要及时地解决涉案纠纷。所谓“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公正就是降价打折的公正”,即是效率性含义的准确注解,可见,效率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体现
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崇高理想。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指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指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指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因此,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体现。
1.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法律自身所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一个国家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它就无法为全社会提供必要和充足的秩序、公正与安宁,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司法对公正的不懈追求,回应社会公众的迫切期望,以达到社会秩序、社会协调与社会整合的价值目标。
2.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成熟的法治社会必然具备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制度。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高效运作,不仅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强大的后盾,更要以公民进步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实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行为的认识、评价和选择。而公正的司法可以培育和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为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础。
3.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体现,它使社会政治生态处于有序状态,是社会法治规律性、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和谐性的完整统一。社会安定团结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首要条件。社会动荡不安,不仅无法进行改革和发展,而且还会使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被毁掉,和谐社会将会化为无有。因此,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定的社会环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在确实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积聚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与不和谐因素,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纷争频繁发生,如果不加以及时地消除和化解,必然危及到全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而公正司法正是正确地调停、化解和处理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实现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
1.牢固树立权利本位与法律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要树立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必须树立起公民权利理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才能使司法活动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对司法本质的认识,应当从司法工具主义的陈旧观念彻底转变为裁判公正的理念。司法公正的本质特征使它必然处于中心地位,并公平地对各种纷争做出正确的裁判,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接受公正的裁判结果。只有司法机关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它所做出的裁判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的裁判都是司法不公的裁判。因此,司法公正必须以法律标准为准绳,在处理案件中,既要在实体法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又要严格依据程序的规定进行运作,这样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才是公正的,从而实现其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全面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性的庞大工程,涉及到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及其完善。改革财政拨款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保证司法经费和实现法官职业化,是其先决条件。司法地方化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和盛行,主要是由于目前的司法机关财政拨款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的滞后造成的。首先要改革财政拨款体制,改变由地方财政支出的局面,使司法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3.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强保证。健全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但如果缺乏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司法权力就会演变成为导致腐败出现的根源。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過程中,必须加强对司法权力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司法公正是国家实现法治目标和社会和谐中的一件大事,完善而有效的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标志,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监督权既是人民监督与制约司法机关活动的有效手段,又是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公众力量有机整合的基础。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强化监督机制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及其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与制衡,以确保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虞城县委党校 河南虞城 476300)(责编:贾伟)
关键词:和谐社会 司法公正 价值标准 基本途径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8)10-078-02
所谓司法,就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活动。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就必须把司法公正作为前提与基础。唯有如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才能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出应有的重大作用。坚持司法公正的指导方针,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公正司法,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社会调控功能,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冲突,引导人民群众进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纠正、制裁各种不法行为,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因素,使权利受尊重、权力被规范、利益有保障、纠纷可化解、秩序得维护。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维护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迫切期望,也是执法活动的内在价值取向。没有司法公正,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无从谈起。因此,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与基础。
一、司法公正的科学内涵及其评判标准
公正是人类社会始终追求的一种崇高的价值目标,从其内涵上来说,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谋求公平地分配权利和义务,合理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以及为维护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协调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司法公正既是人类社会对公正观念的追求在司法领域里的集中体现,也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科学含义,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法定权力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平正义的理念来对待案件参与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地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来确认和分配权利义务,并且产生出良好的社会效应的司法活动及其影响。
司法公正的必要性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正和正义需要通过司法活动来予以恢复。可见,公正是司法活动存在的目的和价值。而司法公正的核心首先应当是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和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所谓司法活动,就是掌握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力来解决社会纷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私权利保护的充分性,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系统,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会使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出现问题。
司法公正的判断离不开正确的尺度和标准。司法公正也是一种社会评价,它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公正的一种普遍性的认识。因此,评价司法活动是否公正,主要有两个基本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可分为实体法律标准和程序法律标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区分,具有各自独立的判断价值尺度。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依据实事和实体法律做出的裁判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判断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离开案件事实,司法裁判是不可能公正的。司法机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做出的裁判才是公正的。司法程序公正则要求诉讼方式、诉讼手段具有公平正义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对待。司法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司法裁判者的中立,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有效的参与,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是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而社会标准则是指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裁判的过程及结果是赞同还是反对。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上述两个主要标准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根本的标准。
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的评判标准具体表现为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性等三个特征。合法性就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过程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这是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和标准。因此,司法公正与依法办事是紧密相联的,司法公正就是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理性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合法的前提下,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地处理案件,使裁判的结果尽可能地做到准确、适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常理,这是对司法公正的严格要求和最高标准。效率性则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要有时效性,要及时地解决涉案纠纷。所谓“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不讲效率的公正就是降价打折的公正”,即是效率性含义的准确注解,可见,效率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二、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价值体现
构建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追求的一个崇高理想。我国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指社会主义的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指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指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指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指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是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因此,司法公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价值体现。
1.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正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与基础。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法律自身所追求的崇高价值目标。一个国家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它就无法为全社会提供必要和充足的秩序、公正与安宁,和谐社会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就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司法对公正的不懈追求,回应社会公众的迫切期望,以达到社会秩序、社会协调与社会整合的价值目标。
2.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和谐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成熟的法治社会必然具备法治的精神和法治的制度。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制度的高效运作,不仅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强大的后盾,更要以公民进步的法律意识作为坚实的基础。法律意识是公民对法律行为的认识、评价和选择。而公正的司法可以培育和提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为构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奠定牢固的基础。
3.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体现,它使社会政治生态处于有序状态,是社会法治规律性、社会控制有效性和社会生活和谐性的完整统一。社会安定团结是我国社会进步的首要条件。社会动荡不安,不仅无法进行改革和发展,而且还会使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被毁掉,和谐社会将会化为无有。因此,良好的社会秩序,安定的社会环境,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之中,在确实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积聚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与不和谐因素,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纷争频繁发生,如果不加以及时地消除和化解,必然危及到全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而公正司法正是正确地调停、化解和处理社会冲突和矛盾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最后屏障,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实现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途径
1.牢固树立权利本位与法律至上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司法机关要树立起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就必须树立起公民权利理念,由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才能使司法活动更加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司法机关对司法本质的认识,应当从司法工具主义的陈旧观念彻底转变为裁判公正的理念。司法公正的本质特征使它必然处于中心地位,并公平地对各种纷争做出正确的裁判,使当事人自觉自愿地接受公正的裁判结果。只有司法机关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它所做出的裁判才能符合法律的规定,任何违法的裁判都是司法不公的裁判。因此,司法公正必须以法律标准为准绳,在处理案件中,既要在实体法所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处理,又要严格依据程序的规定进行运作,这样所做出的处理结果才是公正的,从而实现其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全面实行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司法体制改革是个系统性的庞大工程,涉及到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及其完善。改革财政拨款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保证司法经费和实现法官职业化,是其先决条件。司法地方化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和盛行,主要是由于目前的司法机关财政拨款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的滞后造成的。首先要改革财政拨款体制,改变由地方财政支出的局面,使司法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
3.健全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强保证。健全和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但如果缺乏对司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司法权力就会演变成为导致腐败出现的根源。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過程中,必须加强对司法权力行为的监督,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司法公正是国家实现法治目标和社会和谐中的一件大事,完善而有效的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和标志,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监督权既是人民监督与制约司法机关活动的有效手段,又是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中公众力量有机整合的基础。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强化监督机制具有特殊的实践价值,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全过程及其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加强对司法机关监督与制衡,以确保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中共河南省虞城县委党校 河南虞城 476300)(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