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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实验区为推进改革创新出现失误,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改革创新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未违反有关规定的;(二)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