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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关理论和背景研究的基础上,以河北省为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现状进行评析,探讨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合作社,首先产生于19世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发展,合作社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目前,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运动(引自《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第388页)。从国外情况看,经过长期的发展,农业合作社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国外对合作经济的研究日臻成熟,许多理论已趋于一致。但在实践中合作经济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如产生了股份合作社,并逐步走向集团化、企业化,由单纯的劳动联合走向劳动、资金等方面的联合,服务成本提高等。
国内理论工作者从20世纪50年代初着手研究合作经济,当时主要侧重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社经济理论。20世纪60~70年代,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基本没有研究,既使有研究,也是人民公社好声一片。进入80年代,少数地方开始产生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但仅限于对这个问题的描述。进入90年代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小规模的农户经营与市场的矛盾突出出来。如何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来解决这个问题,逐渐成为理论工作者研究的热点。纵观目前相关研究,其中有很多研究成果对推动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由于这种研究的时效性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有研究成果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的实践,指导性弱化,总体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既是个老问题,又是个新问题,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值得认真调查研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是农村经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经过近30年的发展,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压力相比,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1.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够强。农民自发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过小,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农村合作组织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极为脆弱,这就加大了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难度。
2.从连接农户的紧密程度看,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很多是松散型的一次性买卖或买断关系,就是已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把加工、销售环节所得部分利润返还农户的较少。如公司企业带动模式,由于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与农民不属于一个利益主体,要其站在农民的角度、自觉地让农民去分享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这是难以想象的,姑且不论目前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是一次性买断关系,即使一些企业与农民之间是采用合同契约形式,但由于目前这些涉农企业的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种关系一旦遇到市场风浪,其约束力便显得十分软弱。与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等要素共同参股合作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的则更少。
3.从运行机制看,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突出表现在民主选举和平等决策、制度约束和财务管理、合同约束和利益分配、基金积累和风险调节四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中,农户得利、组织亏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组织成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些组织负责人由龙头企业经理或董事长兼任,在农户与企业发生利益矛盾时,很难有所作为,特别是一些组织依靠口头协议组合,往往因为分配、支出等利益矛盾而影响作用发挥。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各类人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如何办好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根据上述背景和河北省省情,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思路应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民办为核心,以民管为原则,以章程为依据,以利益为纽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办好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绿色产品和名牌产品,提升合作组织的档次和总体水平,着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经济效应好,带动作用明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地,循序渐进地,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具体来讲:
1.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重要组织载体的理念。农业现代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组织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布局区域化是其重要特征。农业现代化需要有先进的农业组织与其相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这一需求。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从培育和发展高效的农业微观组织入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选择之一。要消除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片面认识。在我国,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阴影仍然存在于部分农民群众和干部心中,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那个时代。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正本清源,从理论和实践两层面明确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优势,增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运营效率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是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效运行依赖于合作组织内部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高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又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规范和完善。由于大多数普通农户成员对外部力量和能人的依赖度较大,为防止和避免一些不由成员控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随意“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高效的运行机制,除了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内,制定一个规范的章程外,还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制度安排,包括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公开制度、风险保障制度、集体积累制度,等等。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提供资金、技术、金融等方面的高效服务,引导和鼓励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的事业之中。引导农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优势和生产习惯,依托市、县、乡的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水利等服务体系,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城市流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利用他们人才众多、信息灵活、管理经验丰富、关系渠道宽广等优势条件,到农村创办流通型、加工型、科技服务型、信息咨询型等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中介服务。
4.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政府的指导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依法行政,从宏观指导上支持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要严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不可越俎代庖,不能直接干预合作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应帮助 制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布局,制订农产品加工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农产品生产的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保护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预防市场风险,帮助合作组织加强人才培训,特别是要选配好合作组织的“当家人”。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协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马彦丽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经济
合作经济组织,又称合作社,首先产生于19世纪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其他地区和国家的发展,合作社逐渐扩散到世界各地。目前,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运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运动(引自《中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前沿问题研究》第388页)。从国外情况看,经过长期的发展,农业合作社已成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农村合作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尤其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国外对合作经济的研究日臻成熟,许多理论已趋于一致。但在实践中合作经济又有了新的发展趋势,如产生了股份合作社,并逐步走向集团化、企业化,由单纯的劳动联合走向劳动、资金等方面的联合,服务成本提高等。
国内理论工作者从20世纪50年代初着手研究合作经济,当时主要侧重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合作社经济理论。20世纪60~70年代,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基本没有研究,既使有研究,也是人民公社好声一片。进入80年代,少数地方开始产生农村专业技术研究会等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起理论界的关注,但仅限于对这个问题的描述。进入90年代后,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小规模的农户经营与市场的矛盾突出出来。如何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来解决这个问题,逐渐成为理论工作者研究的热点。纵观目前相关研究,其中有很多研究成果对推动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但是,由于这种研究的时效性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有研究成果滞后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的实践,指导性弱化,总体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问题,既是个老问题,又是个新问题,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实践问题值得认真调查研究。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之上的,是农村经济的又一次制度创新。经过近30年的发展,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比,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带来的压力相比,在发展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1.数量少,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不够强。农民自发组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往往是从无到有,白手起家,它们在技术引进、设备改造、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企业管理、市场开拓、信息搜集以及经营网点分布等方面,都与专业化的大公司有较大的差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过小,以乡村为单位组建的农村合作组织既没有较强的加工增值能力,也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市场竞争力极为脆弱,这就加大了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难度。
2.从连接农户的紧密程度看,松散型多,紧密型少。很多是松散型的一次性买卖或买断关系,就是已建立稳定购销关系的,把加工、销售环节所得部分利润返还农户的较少。如公司企业带动模式,由于龙头企业是独立于农民之外、以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与农民不属于一个利益主体,要其站在农民的角度、自觉地让农民去分享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这是难以想象的,姑且不论目前大多数“龙头企业”与农民是一次性买断关系,即使一些企业与农民之间是采用合同契约形式,但由于目前这些涉农企业的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种关系一旦遇到市场风浪,其约束力便显得十分软弱。与农户以土地、资金、劳力等要素共同参股合作的,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体的则更少。
3.从运行机制看,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突出表现在民主选举和平等决策、制度约束和财务管理、合同约束和利益分配、基金积累和风险调节四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中,农户得利、组织亏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组织成员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这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一些组织负责人由龙头企业经理或董事长兼任,在农户与企业发生利益矛盾时,很难有所作为,特别是一些组织依靠口头协议组合,往往因为分配、支出等利益矛盾而影响作用发挥。
4.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缺乏各类人才。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成,虽然聘请了一部分专家和技术人员作为顾问,但组织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懂技术会管理、开拓市场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如何办好农村合作组织的经验不足,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根据上述背景和河北省省情,进一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思路应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民办为核心,以民管为原则,以章程为依据,以利益为纽带,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稳步办好一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挥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绿色产品和名牌产品,提升合作组织的档次和总体水平,着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运作规范,经济效应好,带动作用明显,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示范作用,自下而上地,循序渐进地,实事求是地引导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具体来讲:
1.提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要树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业现代化重要组织载体的理念。农业现代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民组织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布局区域化是其重要特征。农业现代化需要有先进的农业组织与其相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好适应这一需求。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必须从培育和发展高效的农业微观组织入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选择之一。要消除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片面认识。在我国,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阴影仍然存在于部分农民群众和干部心中,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仍然停留在那个时代。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正本清源,从理论和实践两层面明确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了解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优势,增强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信心。
2.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运营效率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命,是合作经济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高效运行依赖于合作组织内部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另一方面,高效运行机制的建立,又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的规范和完善。由于大多数普通农户成员对外部力量和能人的依赖度较大,为防止和避免一些不由成员控制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随意“翻牌”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不断建立和完善运行机制,以规范促发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高效的运行机制,除了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框架内,制定一个规范的章程外,还应建立完备的内部制度安排,包括建立健全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财务公开制度、风险保障制度、集体积累制度,等等。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和提供资金、技术、金融等方面的高效服务,引导和鼓励以农民为主体的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的事业之中。引导农民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经济、资源优势和生产习惯,依托市、县、乡的农业、林业、科技、畜牧、水利等服务体系,采取资本联合、劳动联合、科技联合、销售联合等方式,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城市流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利用他们人才众多、信息灵活、管理经验丰富、关系渠道宽广等优势条件,到农村创办流通型、加工型、科技服务型、信息咨询型等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中介服务。
4.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政府的指导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主要是依法行政,从宏观指导上支持合作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要严格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不可越俎代庖,不能直接干预合作组织内部的经营活动。应帮助 制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布局,制订农产品加工的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农产品生产的标准,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保护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预防市场风险,帮助合作组织加强人才培训,特别是要选配好合作组织的“当家人”。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协编: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统计年鉴2007.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
[2]马彦丽著: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解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