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随着“绿色”等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研究也逐渐为人们所关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涉及到企业、政府、个人等社会各方面的主体,对其进行应急管理也需要各主体团结协作才能完成。本文着眼于近年来国内外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对比,探讨完善我国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内外;应急管理;比较;措施
中图分类号:S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4-0279-01
1.国内外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对比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国在各行业中的发展情况不同,由此产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在上世紀6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在战后得到快速的恢复,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也达到了高峰期。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仅对社会中正常的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仅包括严重的常规性环境污染问题,还包括一些由于工作人员过失操作等造成了化学物品泄露等问题。面对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外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和日本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系统应对,力求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人们的影响。
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有所差异,由此产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阶段发展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与西方国家例如美国与日本在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的研究与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美国与日本由于在上世纪已经处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峰期,为了对该类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他们已经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了对应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行专门的管理与组织。同时,在西方国家,针对该类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的主体也相对而言较为多元化。而我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腾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不足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发展阶段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1.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总体而言,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而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曾发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奠定了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修改,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各行政部门的救灾责任、救灾体制、救灾计划、灾后重建等一系列问题。这样一部严谨的法律为日本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
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时,不同国家都会采取不同的组织机构进行总体的组织与管理。在俄罗斯,他们通过联邦安全会议进行组织与管理;在美国,他们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组织与管理。这部分西方国家在多年来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主要是通过建立紧急事务处机构对该类事件进行处理。他们建立的紧急事务处机构就包括了中央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地方机构的组成人员,通过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充分发挥中央机构的调动作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减少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1.4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参与主体
发达国家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提倡多元化主体参与。日本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就提倡“自救、共救、公救”,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定。这一提倡主要作用于公民的自救、公民之间的互救、社会团体对公民的救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的救助。这一救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救助负担,同时也会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反观我国,目前为止我国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参与主体主要仍是政府有关部门,并且是以单项预警为主,各部门的力量有限。因此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会大大地降低,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
2.完善我国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完善这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在当前我国提倡“依法治国”的方略的背景下,当下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尽快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与依据。这一对策要求我国及时完善当前松散的法律体系,同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各行政部门的救灾责任以及我国的救灾体制、救灾计划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严谨的规定,避免出现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情况,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在最大限度上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2.2 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
上文提及,我国当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基础主要是以单项预警为主的,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力量有限;同时还缺乏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与调配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国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与调配作用,同时还应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作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3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管理
由于我国在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主要以单项预警为主,参与主体也主要为政府有关部门。相比邻国日本,由于采取“自救、共救、公救”的原则,对该类事件的应急管理效率与效果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与保障。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我国应当充分发展多元化主体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工作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并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多元化主体参与管理还有另外一个利处,即应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加,这也有利于诚信政府的建立。
2.4 引进应急管理新理念,培养新意识
由于我国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研究方面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完善的体系化的工作尚未开始进行。因此,在本阶段,我国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引进管理新理念,培养应急管理的新意识,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支撑。
3.结束语
当前随着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研究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组织机构进行组织活动并提倡多元化主体参与,保障应急管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杜兆林,郑彤,曹慧哲,张志浩,王鹏.基于响应时间效应的突发水污染应急决策分析[J/OL].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8,(02):1-12(2017-09-0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3.1235.T.20170906.1707.018.html.
[2] 陈天钧.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 曹恒.北京市房山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4] 马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研究[D].辽宁大学,2012.
[5] 赵艳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原型设计与开发[D].华东师范大学,2010.
[6] 刘申,姚秀荣,刘凤枝,郑向群.国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管理的启示[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01):13-16.
[关键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内外;应急管理;比较;措施
中图分类号:S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14-0279-01
1.国内外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对比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国在各行业中的发展情况不同,由此产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在上世紀6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在战后得到快速的恢复,出现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也达到了高峰期。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仅对社会中正常的生产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不仅仅包括严重的常规性环境污染问题,还包括一些由于工作人员过失操作等造成了化学物品泄露等问题。面对这些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国外许多国家诸如美国和日本都成立了相应的应急管理系统应对,力求在最大限度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人们的影响。
1.1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发展阶段
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的阶段上有所差异,由此产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阶段发展也不尽相同。因此,我国与西方国家例如美国与日本在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的研究与发展阶段也不尽相同。美国与日本由于在上世纪已经处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峰期,为了对该类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他们已经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与法律体系,并建立起了对应的管理组织机构进行专门的管理与组织。同时,在西方国家,针对该类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的主体也相对而言较为多元化。而我国的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腾飞,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也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环境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识不足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发展阶段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1.2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总体而言,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而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以日本为例,日本在上世纪60年代曾发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奠定了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上世纪90年代得到修改,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了各行政部门的救灾责任、救灾体制、救灾计划、灾后重建等一系列问题。这样一部严谨的法律为日本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
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时,不同国家都会采取不同的组织机构进行总体的组织与管理。在俄罗斯,他们通过联邦安全会议进行组织与管理;在美国,他们通过国家安全委员会进行组织与管理。这部分西方国家在多年来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经验主要是通过建立紧急事务处机构对该类事件进行处理。他们建立的紧急事务处机构就包括了中央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地方机构的组成人员,通过协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充分发挥中央机构的调动作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减少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1.4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参与主体
发达国家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方面提倡多元化主体参与。日本在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就提倡“自救、共救、公救”,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做出了规定。这一提倡主要作用于公民的自救、公民之间的互救、社会团体对公民的救助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公民的救助。这一救助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救助负担,同时也会提高应急管理的效率。反观我国,目前为止我国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参与主体主要仍是政府有关部门,并且是以单项预警为主,各部门的力量有限。因此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会大大地降低,效果也将会大打折扣。
2.完善我国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对策
2.1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达国家在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可以作为我国完善这方面工作的一个重要参考。在当前我国提倡“依法治国”的方略的背景下,当下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尽快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以及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与依据。这一对策要求我国及时完善当前松散的法律体系,同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各行政部门的救灾责任以及我国的救灾体制、救灾计划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严谨的规定,避免出现部门之间踢皮球的情况,切实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在最大限度上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2.2 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
上文提及,我国当前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基础主要是以单项预警为主的,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力量有限;同时还缺乏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与调配作用。因此,在完善我国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时,应当充分发挥中央机构的统一指导与调配作用,同时还应该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作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3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管理
由于我国在面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主要以单项预警为主,参与主体也主要为政府有关部门。相比邻国日本,由于采取“自救、共救、公救”的原则,对该类事件的应急管理效率与效果都得到了较大的提升与保障。因此,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我国应当充分发展多元化主体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工作中,提高应急管理工作的效率,并充分发挥民间力量。多元化主体参与管理还有另外一个利处,即应急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将会大大增加,这也有利于诚信政府的建立。
2.4 引进应急管理新理念,培养新意识
由于我国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研究方面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许多完善的体系化的工作尚未开始进行。因此,在本阶段,我国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引进管理新理念,培养应急管理的新意识,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支撑。
3.结束语
当前随着人们对环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基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研究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组织机构进行组织活动并提倡多元化主体参与,保障应急管理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杜兆林,郑彤,曹慧哲,张志浩,王鹏.基于响应时间效应的突发水污染应急决策分析[J/OL].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18,(02):1-12(2017-09-06).http://kns.cnki.net/kcms/detail/23.1235.T.20170906.1707.018.html.
[2] 陈天钧.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3] 曹恒.北京市房山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支持系统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2.
[4] 马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研究[D].辽宁大学,2012.
[5] 赵艳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原型设计与开发[D].华东师范大学,2010.
[6] 刘申,姚秀荣,刘凤枝,郑向群.国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管理的启示[J].农业环境与发展,2008,(01):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