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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家庭生育子女的功能,而未成年子女也能起到稳定夫妇之间婚姻关系的作用。不管是婚生子女的推定,还是婚外亲子关系的推定,其主要目的都是明确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以适用监护制度使得该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在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范过程中,应该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身份关系的安定性和身份关系的真实明确性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对亲子关系推定规范中的"必要证据"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进行价值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