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单边效应是并购可能产生的一种反竞争效应,结果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减少社会福利。影响单边效应的因素很多,但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的并购,这些因素的重要程度不同。文章在分析单边效应的基础上,对反垄断审查应该在什么情况下重点关注哪些因素给予说明。
关键词:单边效应;横向并购;社会福利
一、引言
《美国并购指南》中给出了单边效应的概念,即“一个合并即便没能成功地提高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为合企业可能认为,单方面涨价和减少产量是有利可图的。”《欧盟并购指南》也给出类似的定义“通过消除对一个或更多企业的最大竞争约束从而使他们能够加大市场势力。”1992年美国开始将单边效应正式用于反垄断审查。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对影响竞争、均衡、效率等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例如:Lancaster(1971)关于消费者需求;Robert Rubinovitz(2008)关于固定成本;Cameron和Glick(1996)关于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的分析等等;而Ivaldi、Jullien、Rey、Seabright和Tirole( 2003)对单边效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尽管如此,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监管者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仍没有介绍清楚。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专门条款,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还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它们对并购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均没有具体的关于单边效应的说明。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在什么条件下重点关注哪些影响因素。
二、横向并购中单边效应的影响
横向并购可能产生两种反竞争效应,一种是协调效应,另一种是单边效应,它意味着发生并购的主体由于自身市场势力的增强可以在不与其他厂商协调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价格、减少产量,从而产生社会福利损失。假如市场上有A、B、C三家厂商生产完全替代品,并平分市场,消费者为价格接受者。现在厂商A、B进行合并成为AB厂商,这样并购主体拥有了更大的市场份额,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此条件下AB厂商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理由是:原先的A、B厂商是竞争对手,如果A厂商擅自提高价格,由于B、C势均力敌,他们可能选择均扩大产量弥补A减少的产量这样导致供给不变,但A价格上升势会使A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提价对A可能无利可图。而如果AB提高价格,由于AB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如果C选择增加产量,它可能不会完全弥补AB所减少的程度,如果C选择互补策略,他也提高价格但其所提高的程度不会超过AB,这样既不会失去太多市场份额,又能从价格上升中获益,这样整个市场上产品价格便上升。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并购不仅可以会消除竞争对手,而且可以增加自身的市场势力。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并购可能会产生单边效应,但当我们放松假定时,结果可能发生变化,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分析并购的单边效应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三、影响因素
(一)市场势力的衡量
市场势力指的是企业把价格盈利性的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所以在产业经济学中衡量市场势力最多的仍然是用勒纳指数。其表达式为:
上式中,P代表价格,c仍然是边际成本,ε代表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价格每上升1%导致产量减少ε%)。显然市场势力越强(勒纳指数值越大)该企业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就越强,L的大小与价格弹性的大小也密切相关。由于勒纳指数需要知道厂商的边际成本,而边际成本是很难得到的,所以我们更多地利用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来表达。设n个厂商生产同质产品,用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份额,Li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势力。当把市场总产量和其他厂商的产量考虑进去时,根据Cameron和Glick的分析有:
以HHI为市场集中度,继续推导可得: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价格弹性既定的情况下,某个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它的勒纳指数值成正比,市场集中度也与勒纳指数值成正比。正是因为它们与市场势力如此密切的关系,无论美国还是欧盟都将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水平作为并购控制的门槛。
(二)单边效应的影响因素
1、产品差异性。由于之前假设产品是完全替代品,其约束很强且在实际中很少发生,现放松这种假定,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差异,商品可以密切替代也可替代程度很弱,还可能是互补品。假设市场上n个厂商而且这些厂商的价格产量都是息息相关的。用pi=Pi(q1,q2,…,qn)表示反需求函数,边际成本仍为c,当厂商i的价格上升时,它会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中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价格上升超过自身的保留价格便不再购买该种商品,另一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购买另一家厂商j生产的商品同样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便购买产品j,用ηij表示交叉价格弹性,并用εi表示厂商i的需求价格弹性。重新给出勒纳指数:Li=1/εi。现在证明并购导致单个厂商市场势力增加的情况。设厂商i并购j厂商,产量基数均为1。并购之前如果厂商提价1%,则会损失εi%的销量,其中厂商j获益销量增加ηji%。如果并行并购,即使提价造成的损失会通过产品产量增加的方式使收益再流回本厂。即并购后总收益为:π′=(1-εi%)pi%-εi%pi+ηji%pj。观察之前的收益:π=(1-εi%)pi%-εi%pi。相比之下,厂商有更强的动力提高价格,价格提高程度可能高于之前的程度。这个程度究竟是多少要取决于产品i、j的替代程度,在不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替代程度越高并购主体会拥有越强的市场势力,所以在市场势力较强时,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的能力与动机会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是完全互补,厂商的选择是降低价格,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提价,不仅i产品的销量减少,产品j也会减少,厂商就不会有动力提价。除了并购者的产品差异,还要考虑市场中其他的竞争者的产品差异情况。如果其他竞争者生产品和厂商i是近似替代的,在其他竞争者生产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一旦厂商i提价就会有大量的消费者转向其竞争者,对于厂商i来说提价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反之,如果产品替代程度较弱,厂商i就是一个近似的垄断者市场势力较强。
2、买方力量。Stigler(1967)选用市场集中度来测量买方力量,文中买方的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的依赖,二是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买方对产品的依赖表现为产品需求弹性,假如产品i代表某种药物可以治疗某种疾病,这种药物的疗效是其他产品所不能替代的,则买者即无力转向其他产品又不得不购买,这样的买者在面对厂商就处于劣势。所以如果是必需品,则买方力量就较弱。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体现在买方和卖方的市场集中度的对比当中。考虑上下游两个行业,如果下游厂商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很高,这意味着市场中大部分的市场份额都能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供应商即使是垄断的,也不敢擅自把价格调高,它会担心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消失,可能会引起上游行业其他潜在厂商的进入,即使没有进入,这种恶战对谁都没有好处。所以说下游厂商的市场势力对上游厂商的市场势力起反作用,及买方力量越强,卖方提价可能越小,单边效应越弱。
3、竞争者的生产能力。在现实中厂商生产能力是有限的。在短期内厂商也许可以通过加班加点,提高设备利用率,甚至增加劳动者数量等来提高产量,这种产量的提高可能根本不能对并购主体大量的产量产生影响。从长期来看,竞争厂商会考虑建设新厂、购置安装大型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这些措施都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系统的状况,大幅度地提高生产能力,但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竞争者中有大的厂商资金雄厚有能力支撑这种扩张,能够投入巨大成本取得规模效应,则从长期来看会对并购者单方面提价产生影响;在部分行业竞争者中小厂商居多,这些小厂商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达到这种跨度的管理能力,反而乐于在大厂商的提价中分一杯羹,这样对并购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没有限制能力。另一方面限制竞争者生产能力的可能是提价的并购厂商的威慑,并购厂商传达信息如果市场中有厂商大量增产,它会迅速降价提高产量,这样已经投入巨大成本的厂商便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它扩大的产能由于供大于求的原因可能会闲置造成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供大于求的情况使得价格下降,它的利润也随之下降,不仅使厂商无利可图还可能使该厂商由于缺乏周转资金亏损严重而破产、倒闭。显然这种情况易发生在具有较大的沉没成本或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还有可能是并购后的厂商势力较强它能对上游厂商进行约束,限制上游厂商的对竞争者的原材料供应,或者以较高的价格供应原材料,使得竞争者生产成本上升增加产能无利可图。当并购厂商拥有某种先进技术或专利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说,竞争者的生产能力越强对并购厂商单方面降产、提价的限制也越大。
四、横向并购控制审查规则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中关于产品市场的界定时规定:“如果对涨价的反应,产品销量大减,以致假定的垄断者发现从涨价中得不到好处时,当局就会将合并企业产品的最好替代品增加到该组产品中。”这说明监管部门在界定市场时也倾向于选择密切替代的产品,特别是如果并购厂商的产品不是密切替代的,按现有市场份额预测的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会远高于真正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而且市场势力也不会像预测的那么大,所以说当市场是密切替代时,采用集中度最为衡量市场势力的指标是比较合适的。
当厂商拥有极大的市场份额或较高的集中度时,看它是不是具备市场势力还要注意厂商所处的行业。第一,如果该行业生产的是必需品,则要注意买方的情况,假如买方比较分散则很可能会产生较强的市场势力,否则,就要比较买卖双方的集中度、市场份额,观察卖方是否有能力将价格提高而不造成巨大的销售损失,即此时应重点关注买方力量。第二,厂商所处行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固定成本。像钢铁石油这类生产规模比较大,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行业,需求增加是对竞争对手生产能力的一种考验,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或可能受到提价减产厂商的制约,则在缺少竞争威胁的情况下,并购厂商有动力借此机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所以在具有较大的最优生产规模或固定成本、沉没成本较高时,须考虑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这也是影响单边效应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Marc Ivaldi,Brouno Jullien,Patrick Rey,Paul Seabright,Jean Tirole.The Economics of Unilateral Effects,Interim Report for DG Competition[R].European Commission,2003(11).
3、Duncan Cameron,Mark Glick.Market Share and Market Power in Merger and Monopolization Cases[J].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1996(17).
4、Stigler,Geore J. Comment[J]. The Yale Law Journal,1967(3).
5、Robert rubinovitz.The Role of Fixed Cost Saving in Merger Analysis[J].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Economic.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持转售价格问题研究”(07JJD630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
关键词:单边效应;横向并购;社会福利
一、引言
《美国并购指南》中给出了单边效应的概念,即“一个合并即便没能成功地提高相互协调的可能性,因为合企业可能认为,单方面涨价和减少产量是有利可图的。”《欧盟并购指南》也给出类似的定义“通过消除对一个或更多企业的最大竞争约束从而使他们能够加大市场势力。”1992年美国开始将单边效应正式用于反垄断审查。许多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方法对影响竞争、均衡、效率等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例如:Lancaster(1971)关于消费者需求;Robert Rubinovitz(2008)关于固定成本;Cameron和Glick(1996)关于市场份额和市场势力的分析等等;而Ivaldi、Jullien、Rey、Seabright和Tirole( 2003)对单边效应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尽管如此,对于在什么情况下监管者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仍没有介绍清楚。我国《反垄断法》中有关于经营者集中的专门条款,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还有《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它们对并购也做了一些规定,但均没有具体的关于单边效应的说明。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在什么条件下重点关注哪些影响因素。
二、横向并购中单边效应的影响
横向并购可能产生两种反竞争效应,一种是协调效应,另一种是单边效应,它意味着发生并购的主体由于自身市场势力的增强可以在不与其他厂商协调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价格、减少产量,从而产生社会福利损失。假如市场上有A、B、C三家厂商生产完全替代品,并平分市场,消费者为价格接受者。现在厂商A、B进行合并成为AB厂商,这样并购主体拥有了更大的市场份额,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在此条件下AB厂商可能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理由是:原先的A、B厂商是竞争对手,如果A厂商擅自提高价格,由于B、C势均力敌,他们可能选择均扩大产量弥补A减少的产量这样导致供给不变,但A价格上升势会使A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提价对A可能无利可图。而如果AB提高价格,由于AB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如果C选择增加产量,它可能不会完全弥补AB所减少的程度,如果C选择互补策略,他也提高价格但其所提高的程度不会超过AB,这样既不会失去太多市场份额,又能从价格上升中获益,这样整个市场上产品价格便上升。从这我们可以看出并购不仅可以会消除竞争对手,而且可以增加自身的市场势力。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并购可能会产生单边效应,但当我们放松假定时,结果可能发生变化,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分析并购的单边效应时应将这些因素考虑在内。
三、影响因素
(一)市场势力的衡量
市场势力指的是企业把价格盈利性的提高到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所以在产业经济学中衡量市场势力最多的仍然是用勒纳指数。其表达式为:
上式中,P代表价格,c仍然是边际成本,ε代表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价格每上升1%导致产量减少ε%)。显然市场势力越强(勒纳指数值越大)该企业把价格提高到边际成本之上的能力就越强,L的大小与价格弹性的大小也密切相关。由于勒纳指数需要知道厂商的边际成本,而边际成本是很难得到的,所以我们更多地利用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来表达。设n个厂商生产同质产品,用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份额,Li代表第i个厂商的市场势力。当把市场总产量和其他厂商的产量考虑进去时,根据Cameron和Glick的分析有:
以HHI为市场集中度,继续推导可得: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价格弹性既定的情况下,某个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它的勒纳指数值成正比,市场集中度也与勒纳指数值成正比。正是因为它们与市场势力如此密切的关系,无论美国还是欧盟都将市场份额和集中度水平作为并购控制的门槛。
(二)单边效应的影响因素
1、产品差异性。由于之前假设产品是完全替代品,其约束很强且在实际中很少发生,现放松这种假定,不同厂家生产的产品有差异,商品可以密切替代也可替代程度很弱,还可能是互补品。假设市场上n个厂商而且这些厂商的价格产量都是息息相关的。用pi=Pi(q1,q2,…,qn)表示反需求函数,边际成本仍为c,当厂商i的价格上升时,它会受到损失,这部分损失中有一部分消费者认为价格上升超过自身的保留价格便不再购买该种商品,另一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购买另一家厂商j生产的商品同样能满足自己的需求,便购买产品j,用ηij表示交叉价格弹性,并用εi表示厂商i的需求价格弹性。重新给出勒纳指数:Li=1/εi。现在证明并购导致单个厂商市场势力增加的情况。设厂商i并购j厂商,产量基数均为1。并购之前如果厂商提价1%,则会损失εi%的销量,其中厂商j获益销量增加ηji%。如果并行并购,即使提价造成的损失会通过产品产量增加的方式使收益再流回本厂。即并购后总收益为:π′=(1-εi%)pi%-εi%pi+ηji%pj。观察之前的收益:π=(1-εi%)pi%-εi%pi。相比之下,厂商有更强的动力提高价格,价格提高程度可能高于之前的程度。这个程度究竟是多少要取决于产品i、j的替代程度,在不考虑其他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替代程度越高并购主体会拥有越强的市场势力,所以在市场势力较强时,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的能力与动机会大大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产品是完全互补,厂商的选择是降低价格,因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提价,不仅i产品的销量减少,产品j也会减少,厂商就不会有动力提价。除了并购者的产品差异,还要考虑市场中其他的竞争者的产品差异情况。如果其他竞争者生产品和厂商i是近似替代的,在其他竞争者生产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一旦厂商i提价就会有大量的消费者转向其竞争者,对于厂商i来说提价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反之,如果产品替代程度较弱,厂商i就是一个近似的垄断者市场势力较强。
2、买方力量。Stigler(1967)选用市场集中度来测量买方力量,文中买方的力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产品的依赖,二是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买方对产品的依赖表现为产品需求弹性,假如产品i代表某种药物可以治疗某种疾病,这种药物的疗效是其他产品所不能替代的,则买者即无力转向其他产品又不得不购买,这样的买者在面对厂商就处于劣势。所以如果是必需品,则买方力量就较弱。买方的讨价还价能力体现在买方和卖方的市场集中度的对比当中。考虑上下游两个行业,如果下游厂商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或者市场集中度很高,这意味着市场中大部分的市场份额都能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上游供应商即使是垄断的,也不敢擅自把价格调高,它会担心绝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消失,可能会引起上游行业其他潜在厂商的进入,即使没有进入,这种恶战对谁都没有好处。所以说下游厂商的市场势力对上游厂商的市场势力起反作用,及买方力量越强,卖方提价可能越小,单边效应越弱。
3、竞争者的生产能力。在现实中厂商生产能力是有限的。在短期内厂商也许可以通过加班加点,提高设备利用率,甚至增加劳动者数量等来提高产量,这种产量的提高可能根本不能对并购主体大量的产量产生影响。从长期来看,竞争厂商会考虑建设新厂、购置安装大型成套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等,这些措施都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系统的状况,大幅度地提高生产能力,但同时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如果竞争者中有大的厂商资金雄厚有能力支撑这种扩张,能够投入巨大成本取得规模效应,则从长期来看会对并购者单方面提价产生影响;在部分行业竞争者中小厂商居多,这些小厂商没有足够资金也没有达到这种跨度的管理能力,反而乐于在大厂商的提价中分一杯羹,这样对并购厂商单方面提高价格就没有限制能力。另一方面限制竞争者生产能力的可能是提价的并购厂商的威慑,并购厂商传达信息如果市场中有厂商大量增产,它会迅速降价提高产量,这样已经投入巨大成本的厂商便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它扩大的产能由于供大于求的原因可能会闲置造成无谓的损失,另一方面供大于求的情况使得价格下降,它的利润也随之下降,不仅使厂商无利可图还可能使该厂商由于缺乏周转资金亏损严重而破产、倒闭。显然这种情况易发生在具有较大的沉没成本或具有规模效应的行业。还有可能是并购后的厂商势力较强它能对上游厂商进行约束,限制上游厂商的对竞争者的原材料供应,或者以较高的价格供应原材料,使得竞争者生产成本上升增加产能无利可图。当并购厂商拥有某种先进技术或专利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所以说,竞争者的生产能力越强对并购厂商单方面降产、提价的限制也越大。
四、横向并购控制审查规则
《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中关于产品市场的界定时规定:“如果对涨价的反应,产品销量大减,以致假定的垄断者发现从涨价中得不到好处时,当局就会将合并企业产品的最好替代品增加到该组产品中。”这说明监管部门在界定市场时也倾向于选择密切替代的产品,特别是如果并购厂商的产品不是密切替代的,按现有市场份额预测的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会远高于真正并购之后的市场集中度,而且市场势力也不会像预测的那么大,所以说当市场是密切替代时,采用集中度最为衡量市场势力的指标是比较合适的。
当厂商拥有极大的市场份额或较高的集中度时,看它是不是具备市场势力还要注意厂商所处的行业。第一,如果该行业生产的是必需品,则要注意买方的情况,假如买方比较分散则很可能会产生较强的市场势力,否则,就要比较买卖双方的集中度、市场份额,观察卖方是否有能力将价格提高而不造成巨大的销售损失,即此时应重点关注买方力量。第二,厂商所处行业的最优生产规模、固定成本。像钢铁石油这类生产规模比较大,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行业,需求增加是对竞争对手生产能力的一种考验,如果他们没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或可能受到提价减产厂商的制约,则在缺少竞争威胁的情况下,并购厂商有动力借此机会提高价格降低产量。所以在具有较大的最优生产规模或固定成本、沉没成本较高时,须考虑竞争对手的生产能力,这也是影响单边效应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董红霞.美国欧盟横向并购指南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2、Marc Ivaldi,Brouno Jullien,Patrick Rey,Paul Seabright,Jean Tirole.The Economics of Unilateral Effects,Interim Report for DG Competition[R].European Commission,2003(11).
3、Duncan Cameron,Mark Glick.Market Share and Market Power in Merger and Monopolization Cases[J].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1996(17).
4、Stigler,Geore J. Comment[J]. The Yale Law Journal,1967(3).
5、Robert rubinovitz.The Role of Fixed Cost Saving in Merger Analysis[J]. Journal of Competition Law &Economic.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维持转售价格问题研究”(07JJD630017)的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