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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以文献资料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首先阐述了民办高校产权的基本特点和产权理论,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功能和原则。
【关键词】:民办高校;产权;功能;原则
1民办高校产权的定义
民办高校的产权,是指各级各类民办高校在筹资办学过程中各办学主体(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学生或家长)关于教育财产的归属、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的界定、保护、分解及重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校产权的特点。
第一,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民办高校产权是比较复杂的,“公权”与“私权”兼备,民办高校具有事业法人和类似企业法人的双重身分,这也是民办高校产权的主要特征之一。民办高校有多少种经营方式,就有多少种产权结构模式。多元产权主体必然选择多样化的产权模式。
第二,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多样性
从类型看民办高校的财产包括三种投资形式,一种是货币资产投资,就是用货币形态进行投资,它包括现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货币资产;一种是实物资产投资是指物质形态的投资,它包括建筑、设备、土地以及各种原材料等有形物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第三,民办高校产权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公益性。在研究民办高校的产权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就是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引致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问题,解读民办高校产权,分析这些问题的实质,是研究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一个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是指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伍尔夫(B.L.Wolef)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教育的外部收益,并将这种外部收益归为三个方面,即具有外部性的个体收益,对公共利益的贡献,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民办高校产权具有营利性。资本具有天然的寻利性,资本的普遍直接目的是指向于增值性的收益,这种增值是资本区别于其他物品和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私人投资的合理预期是利润亦即营利、分红、资金的积累膨胀,使总资本不断增加。资本家将获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中去,以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使总资本增加。
2产权理论分析
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由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即“芝加哥学派”创立的。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及以后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随后,这一理论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产权即“财产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一般侧重于狭义的产权,主要指物权,亦称财产所有权。如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就是“财产所有权”,且是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并列的概念。而经济学中的“产权”则是广义的产权,不仅从物权扩大到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而且扩大到所有交易中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约束,其中物权即所有权是一切其他财产权利的基础。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是个复数概念,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以排他性的所有权为核心的,而且是可以分解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權、交易权、处分权等一系列责、权、利的关系和规则的总和。
产权的核心和实质是排他性的所有权和对资产的收益权。广义“产权”包括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指劳动者对劳动力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权利组合,在民办高校领域中建立劳动力产权的观念有助于重视民办高校经营者与教师的劳动利益,资本产权是围绕民办高校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即对特定民办高校的财产权利,包括参与学校投资、经营、管理的各个活动主体围绕学校的教育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关系和结构。具体的可分解为:产权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也可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产权是界定人们责、权、利相统一的行为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实质上是反映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相统一的,以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为基础的特殊的权利关系,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
3产权的基本功能
(1)界区功能
人们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总是充满不确定性,但人们总是力求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不确定将会给人们的选择或决策带来困难,会增加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的交易费用及生产费用。德姆塞茨(h.demsetz)指出:“由于资源的稀缺,才出现了产权的要求,才出现了产权制度”。产权关系的产生和确认,主要是解决在财产占有和使用稀缺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明确产权主体利益和责任区间界限,力求解决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交易成本。产权不清会导致“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影响物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大量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容易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的低效率,容易导起社会服务和生产活动提供者数量的下降和服务质量的下滑。完善的产权制度是抑制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2)约束功能
产权能够成其为产权,基本属性之一就是有限性,即对资产的任何产权,无论多少,都是有限的,其权能或作用空间有界区,利益有限度,可计量。基于这种有限性,产权也就具有了对产权主体的约束功能。同时,产权的利益是有限度的,因而在确认和保证其可以得到的同时,也确定了它的利益边界,限制了不该获得的利益。大体上产权的约束可分为自律与他律,或者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两种,自律是产权主体自己限制其行为的作用范围和利益获取方式和数量,不要越权或侵权。他律是来自产权主体自身以外的约束,表现在不同的形式。一是外部的监督,包括别的产权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采取的监督:二是市场竞争约束,以市场竞争形式表现的产权约束功能,主要基于产权的可转让性或可交易性。 (3)激励功能
它是指因产权的确立而使主体努力强化自身行为的功能,产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任何一个主体,有了属于他的产权,不仅意味着有权做什么,而且界定了其相应的利益。产权的确立明确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界区,使产权主体活动的外在性内在化,有效的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其行为有了收益或收益预期与其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一致,界定了产权就能使产权主体为了自己的相应利益而努力行使产权权能。
(4)资源配置功能
它是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驱动资源配置状态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产权总是客观地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而这种功能是否优化是人们的一种带有价值取向的评价问题,人们以在一定限度调整产权,从而优化其配置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产权的交易和产权权能的合理让渡,使社会财产获得更高水平的价值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通过产权的自由、自愿和公平的交易与流动,可使社会资产从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自由转让和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
4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功能和原则
(1)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功能
根据“科斯定理”推论,产权的界定不是万能的(任何产权界定都存在交易费用),但没有产权是万万不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努力做到民办高校发展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相对称。
第一,产权明晰具有界定财产归属的功能
产权概念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即主体对于客体“绝对的”支配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产权的这种排他支配使用权的明晰使财产主体得以人格化,从而有效地排除财产所有权和财产运营中一些非主体因素及非经济因素的千扰,为财产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对民办高校而言,产权明晰的排他性功能,一方面能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有效保护举办者和办学者的行为,从而避免现实中许多举办者的短期行为。
第二,产权明晰具有激励和规制产权主体行为的功能
产权的明晰使产权主体因责、权、利的明确而必然使外在的责任内在化,所有权的明晰确立了产权主体的义务,收益权的明确更是增强了其主体运营财产的动力。产权这种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使民办高校各产权主体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表现出高度的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产权主体从长远利益考虑。产权明晰也意味着对产权主体拥有的权限进行了界定,使民办高校法人实体经营权与投资主体所有权分离,赋予学校管理者必要而充分的使角权能,从而规制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经济行为。
(2)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基本原则
第一,学校持续发展原则。教育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久事业,其经济和社会效应的发挥是通过长时间的积累逐步完善和成熟的。因此,教育投资不可能是短期行为,投入教育的资产及资产的积累不得随意抽逃,绝大部分必须仍用于教育事业本身的滚动积累和发展。同时,为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举办者还应承担起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明晰,将肯定投资办学者的贡献,激励其办学积极性,又有利于学校的长期持续发展。
第二,对出资者财产保护的原则。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私人财产不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个人或营利性组织投入教育的资产所有权应受保护而不得被随意剥夺。投资办学要承担资产风险,若剥夺其出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请求权,则显然不符合权利相统一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坚持这一规定,贯彻比例风险和利益并存原则。
第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合的原则,通过制度的约束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又要体现对举办者贡献、能力和精神的鼓励。对教育的投资也应体现收益。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有产出的投入才是有效的投入。尽管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否定营利,学校营利是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承认投资办学的合法性,也应当承认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国家应依法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權益。
参考文献:
[1]吕红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3.
[2]史琼.关于我国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几点思考[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09.
[3]贾小雷.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民办高校;产权;功能;原则
1民办高校产权的定义
民办高校的产权,是指各级各类民办高校在筹资办学过程中各办学主体(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学生或家长)关于教育财产的归属、占有、支配、使用等权利的界定、保护、分解及重组所形成的产权关系及其运行机制。民办高校产权的特点。
第一,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民办高校产权是比较复杂的,“公权”与“私权”兼备,民办高校具有事业法人和类似企业法人的双重身分,这也是民办高校产权的主要特征之一。民办高校有多少种经营方式,就有多少种产权结构模式。多元产权主体必然选择多样化的产权模式。
第二,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多样性
从类型看民办高校的财产包括三种投资形式,一种是货币资产投资,就是用货币形态进行投资,它包括现金、银行贷款和其它货币资产;一种是实物资产投资是指物质形态的投资,它包括建筑、设备、土地以及各种原材料等有形物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
第三,民办高校产权的双重性质
一方面,民办高校产权具有公益性。在研究民办高校的产权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就是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以及引致学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之间的矛盾问题,解读民办高校产权,分析这些问题的实质,是研究民办高校产权结构的一个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是指受教育者(及其直系亲属)之外的其他社会成员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收益。伍尔夫(B.L.Wolef)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教育的外部收益,并将这种外部收益归为三个方面,即具有外部性的个体收益,对公共利益的贡献,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民办高校产权具有营利性。资本具有天然的寻利性,资本的普遍直接目的是指向于增值性的收益,这种增值是资本区别于其他物品和行为的一个重要的特点。私人投资的合理预期是利润亦即营利、分红、资金的积累膨胀,使总资本不断增加。资本家将获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投入到生产中去,以扩大生产规模,获取更大的剩余价值,使总资本增加。
2产权理论分析
产权理论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是由美国新制度经济学派即“芝加哥学派”创立的。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及以后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被公认为西方产权理论的开山之作。随后,这一理论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产权即“财产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一般侧重于狭义的产权,主要指物权,亦称财产所有权。如我国《民法通则》中使用的就是“财产所有权”,且是与“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并列的概念。而经济学中的“产权”则是广义的产权,不仅从物权扩大到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而且扩大到所有交易中的权利,是一种权利约束,其中物权即所有权是一切其他财产权利的基础。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产权是个复数概念,是指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以排他性的所有权为核心的,而且是可以分解成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權、交易权、处分权等一系列责、权、利的关系和规则的总和。
产权的核心和实质是排他性的所有权和对资产的收益权。广义“产权”包括资本产权与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指劳动者对劳动力这一特殊财产形式的权利组合,在民办高校领域中建立劳动力产权的观念有助于重视民办高校经营者与教师的劳动利益,资本产权是围绕民办高校资本而形成的学校产权,即对特定民办高校的财产权利,包括参与学校投资、经营、管理的各个活动主体围绕学校的教育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权利关系和结构。具体的可分解为:产权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等,也可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产权分解的过程,也是权利界定的过程。产权是界定人们责、权、利相统一的行为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行为关系的一种规则,实质上是反映交易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相统一的,以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为基础的特殊的权利关系,产权是可以交易的权利。
3产权的基本功能
(1)界区功能
人们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和千变万化的,因而总是充满不确定性,但人们总是力求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不确定将会给人们的选择或决策带来困难,会增加人们在经济交往过程的交易费用及生产费用。德姆塞茨(h.demsetz)指出:“由于资源的稀缺,才出现了产权的要求,才出现了产权制度”。产权关系的产生和确认,主要是解决在财产占有和使用稀缺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冲突,明确产权主体利益和责任区间界限,力求解决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冲突而造成的交易成本。产权不清会导致“搭便车”的现象,从而影响物品或服务提供者的积极性。大量搭便车现象的产生容易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的低效率,容易导起社会服务和生产活动提供者数量的下降和服务质量的下滑。完善的产权制度是抑制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手段。
(2)约束功能
产权能够成其为产权,基本属性之一就是有限性,即对资产的任何产权,无论多少,都是有限的,其权能或作用空间有界区,利益有限度,可计量。基于这种有限性,产权也就具有了对产权主体的约束功能。同时,产权的利益是有限度的,因而在确认和保证其可以得到的同时,也确定了它的利益边界,限制了不该获得的利益。大体上产权的约束可分为自律与他律,或者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两种,自律是产权主体自己限制其行为的作用范围和利益获取方式和数量,不要越权或侵权。他律是来自产权主体自身以外的约束,表现在不同的形式。一是外部的监督,包括别的产权主体为了保护自己的产权而采取的监督:二是市场竞争约束,以市场竞争形式表现的产权约束功能,主要基于产权的可转让性或可交易性。 (3)激励功能
它是指因产权的确立而使主体努力强化自身行为的功能,产权的内容包括权利和利益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任何一个主体,有了属于他的产权,不仅意味着有权做什么,而且界定了其相应的利益。产权的确立明确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界区,使产权主体活动的外在性内在化,有效的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主体的积极性,使其行为有了收益或收益预期与其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一致,界定了产权就能使产权主体为了自己的相应利益而努力行使产权权能。
(4)资源配置功能
它是指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形成资源配置状况或驱动资源配置状态或影响对资源配置的调节。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状况而言,设置产权就是对资源的一种配置。产权总是客观地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而这种功能是否优化是人们的一种带有价值取向的评价问题,人们以在一定限度调整产权,从而优化其配置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产权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产权的交易和产权权能的合理让渡,使社会财产获得更高水平的价值实现。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通过产权的自由、自愿和公平的交易与流动,可使社会资产从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自由转让和合理配置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
4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功能和原则
(1)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功能
根据“科斯定理”推论,产权的界定不是万能的(任何产权界定都存在交易费用),但没有产权是万万不行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建立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努力做到民办高校发展的收益与风险、权利与责任相对称。
第一,产权明晰具有界定财产归属的功能
产权概念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即主体对于客体“绝对的”支配权、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产权的这种排他支配使用权的明晰使财产主体得以人格化,从而有效地排除财产所有权和财产运营中一些非主体因素及非经济因素的千扰,为财产运作提供了权利基础。对民办高校而言,产权明晰的排他性功能,一方面能提高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能有效保护举办者和办学者的行为,从而避免现实中许多举办者的短期行为。
第二,产权明晰具有激励和规制产权主体行为的功能
产权的明晰使产权主体因责、权、利的明确而必然使外在的责任内在化,所有权的明晰确立了产权主体的义务,收益权的明确更是增强了其主体运营财产的动力。产权这种责、权、利的有机统一,使民办高校各产权主体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表现出高度的自主经营的积极性,也有利于产权主体从长远利益考虑。产权明晰也意味着对产权主体拥有的权限进行了界定,使民办高校法人实体经营权与投资主体所有权分离,赋予学校管理者必要而充分的使角权能,从而规制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经济行为。
(2)民办高校产权明晰的基本原则
第一,学校持续发展原则。教育不是一种短期行为而是一项长久事业,其经济和社会效应的发挥是通过长时间的积累逐步完善和成熟的。因此,教育投资不可能是短期行为,投入教育的资产及资产的积累不得随意抽逃,绝大部分必须仍用于教育事业本身的滚动积累和发展。同时,为实现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举办者还应承担起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产权明晰,将肯定投资办学者的贡献,激励其办学积极性,又有利于学校的长期持续发展。
第二,对出资者财产保护的原则。国家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私人财产不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个人或营利性组织投入教育的资产所有权应受保护而不得被随意剥夺。投资办学要承担资产风险,若剥夺其出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请求权,则显然不符合权利相统一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时应当坚持这一规定,贯彻比例风险和利益并存原则。
第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体现激励与约束相合的原则,通过制度的约束来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又要体现对举办者贡献、能力和精神的鼓励。对教育的投资也应体现收益。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是有产出的投入才是有效的投入。尽管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否定营利,学校营利是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承认投资办学的合法性,也应当承认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国家应依法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權益。
参考文献:
[1]吕红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13.
[2]史琼.关于我国民办高校产权问题的几点思考[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2009.
[3]贾小雷.公共产权收入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