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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之后,随着国家相关配套政策陆续颁布,纳税人员、财务人员对相应的税收政策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仍然有部分税收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很是让财务人员头痛。
建筑服务业中的挂靠经营模式
(一)经营模式现状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挂靠企业交管理费,被挂靠拥有资质的企业基本上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的挂靠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建筑法》,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为规避法律禁止的挂靠行为,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
(二)政策要求
《36號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三)财务管理风险
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的严格,建筑业挂靠经营面临两大风险:第一,进项不足导致被挂靠企业税负大幅上升,企业将面临亏损的风险:第二,进项不真实,可能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现实中,这种挂靠的经营模式不可避免。这可害苦了被挂靠企业的财务人员,想规范又规范不了,所有成本费用的支付几乎都是由挂靠企业自行发生的,有时候连发票都没有,到被挂靠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虚开发票是常事。若不规范,又会遭到税务人员核查,令人十分头痛。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经营模式
(一)经营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80%的小区都实行这样的水电供应体制:水电公司到小区物业抄总表,小区物业到供水供电公司购买水电后,平价转销业主并代收水电费,最后代缴给供水供电公司。
(二)政策要求
1.根据《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管费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发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向住户开具发票的,属于转售水、电的行为,应分别按照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水费税率为13%,销售电费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电费征收率均为3%。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中“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物业公司仅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物业管理公司不垫付资金: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转交发票;物业管理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与住户结算款项,并收取手续费。
(三)财务管理风险
在现实操作中,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物业公司本身的利润率就比较低,加之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高,变相地导致了物业公司对住户所代收的水电费不开发票等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无法规范,又会遭到税务部门核查,无形中给物业公司财务人员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风险。
建筑服务业中的挂靠经营模式
(一)经营模式现状
一直以来,建筑行业的经营模式有相当一部分以挂靠经营方式为主,挂靠企业交管理费,被挂靠拥有资质的企业基本上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的挂靠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建筑法》,是被禁止的行为。因此,为规避法律禁止的挂靠行为,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
(二)政策要求
《36號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三)财务管理风险
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的严格,建筑业挂靠经营面临两大风险:第一,进项不足导致被挂靠企业税负大幅上升,企业将面临亏损的风险:第二,进项不真实,可能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现实中,这种挂靠的经营模式不可避免。这可害苦了被挂靠企业的财务人员,想规范又规范不了,所有成本费用的支付几乎都是由挂靠企业自行发生的,有时候连发票都没有,到被挂靠企业进行工程款结算时,虚开发票是常事。若不规范,又会遭到税务人员核查,令人十分头痛。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经营模式
(一)经营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80%的小区都实行这样的水电供应体制:水电公司到小区物业抄总表,小区物业到供水供电公司购买水电后,平价转销业主并代收水电费,最后代缴给供水供电公司。
(二)政策要求
1.根据《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管费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发票的,物业管理公司以自己名义向住户开具发票的,属于转售水、电的行为,应分别按照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水费税率为13%,销售电费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水、电费征收率均为3%。
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属于《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七条中“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物业公司仅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缴纳增值税,物业管理公司不垫付资金: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发票开具给住户,由物业管理公司转交发票;物业管理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价款与住户结算款项,并收取手续费。
(三)财务管理风险
在现实操作中,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物业公司本身的利润率就比较低,加之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高,变相地导致了物业公司对住户所代收的水电费不开发票等行为的发生。这种现象无法规范,又会遭到税务部门核查,无形中给物业公司财务人员增加了财务管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