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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企业在扣除费用、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时,由于受限额、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等扣除限制,有的费用不能在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需要结转以后年度分期抵扣。为了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降低纳税风险,本文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的费用有关税收政策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慶、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3号文》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未完待续)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慶、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注意事项
1.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计算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3号文》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也可以作为计算职工教育经费的工资、薪金的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一)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特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