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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经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市场化的政府经济行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的社会中间层主体。文章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活动具有经济法属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经济法属性的确定对于进一步研究该制度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发展模式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