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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现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行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对国家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近几年来“一带一路”战略逐步得到推行,国际民商事交往越发频繁, 随之而来涉外纠纷也越来越多。国际司法协助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能够保证争议双方公平正义的实现,毋庸置疑是它是涉外案件得到顺利解决的关键所在。
一、“一带一路”概况
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首先在国际外交场合上倡议“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现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行动。2015 年 3 月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商务部于2015 年 3 月 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了与沿线国家合作思路、重点、机制。现在国际上已经有六十 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 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且很多国家通过签署联合宣言或联合公报的形式肯定了共建一带或一路的意义, 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因此,“一带一路” 战略正演变为亚洲、 欧洲以及非洲国家间的新一轮贸易、政治、外交、 化等全方位的区域合作行动。
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 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如果沿线的某些相关国家没有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定,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这不仅可使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增大,而且更可以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一带一路” 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所涉各地区各国消除交流、沟通障碍,积极调动各类资源,使其得到最优的配置,是一项需要长时间不断努力、不断改善才能完成的宏伟工程,而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一带一路” 的提出,从本质上,是希望通过各方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方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概述
學界已经形成了关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通说: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民商事案件中,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或为外国法院进行民商事诉讼提供其他协助,或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对国家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司法协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国主权,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他国社会公共利益。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坚持平等原则,不得将本国意志强加他国或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 国与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
三、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
(一)重实体但轻程序
程序性使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各个国家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操作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遵循司法协助的规范和流程。但是许多国家,也包括我国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总是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即这些国家只重视司法协助中的实体性要素,往往忽视程序性的要求和规范。例如有的时候仅仅审查域外送达的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但该些司法文书应怎么样送达或者要用如何的程序送达一概不清楚。这往往导致了一种后果,申请协助理由很充分,本也应该可以顺利完成的司法协助行为,但是只是因为履行司法协助程序上的不合规范未能获得他国的协助,这种现象令人惋惜,从一个侧面提醒了这些重实体但轻程序的国家,未来在操作民商事司法协助时应该注重司法协助的程序性。要从根本上解决重实体但轻程序这一顽疾,不能只从国际法上入手,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缺乏相应的法制思维所导致的。因此,我们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就要注重程序性,通过变革国内法制环境来慢慢融会贯通到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中去。
(二)互惠原则取得大的突破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文化差异较大,有些国家政治也不够稳定,这就导致了各国利益诉求不同,所以开展国际司法协助非常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 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讨论国际司法协助,要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适时提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等,这正是“ 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对司法协助工作的新要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到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达成互惠关系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是非常进步的理念和提法,有别于以往的实践,即在承认与协助外国司法判决或裁决时,在发现对方没有给我国互惠先例的情况下不予承认和协助。这种做法忽视了互惠从哪里开始的问题。如果均要求对方国家的法院先协助本国的当事人,则互惠永远不可能存在,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既能积极促进互惠关系,又能彰显我国的大国风范。
四、“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 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
依法裁判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方略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定性问题尤为重要。法院审理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的民商事诉讼案件, 应当注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法院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为了保护 “一带一路”建设方略沿线各国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严格遵循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准确界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性质,确定法院受理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的相关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和诉讼程序。二是提高审判民商事案件的能力。为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只有切实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准确查明且适用国际公约和外国法,才能对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的相关民商事案件做出高质量的裁判。
(二)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我国与“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沿线国家之间应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为了积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我国及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签订双边或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如通过上海合作组织、 金砖国家峰会等区域性政治联盟和经济合作实体,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司法交流和合作。
结语
中国与沿线国家已签署的条约尚需要相应地修改或者重新协商,但可以充分证明实现“一带一路” 战略的国际法基础已形成。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我们与沿线国家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今国际民商事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国际司法协助,它不但能够使涉外诉讼程序的困难迎刃而解,而且还能促进各国在民商事领域里的交往与合作。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 年。
[2]丁伟:《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9年版。
[3]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1):65-69
[4] 中国经济网,《图解: 习近平邀请那些国家共建“一带一路 ”》 ,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09/23/t20140923_3578387.shtml。
【关键词】“一带一路”;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近几年来“一带一路”战略逐步得到推行,国际民商事交往越发频繁, 随之而来涉外纠纷也越来越多。国际司法协助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能够保证争议双方公平正义的实现,毋庸置疑是它是涉外案件得到顺利解决的关键所在。
一、“一带一路”概况
国家领导人习近平主席首先在国际外交场合上倡议“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现在已经成为国家层面的行动。2015 年 3 月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外交部、 商务部于2015 年 3 月 28日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了与沿线国家合作思路、重点、机制。现在国际上已经有六十 多个沿线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参与“一带一路” 建设表达了积极态度,且很多国家通过签署联合宣言或联合公报的形式肯定了共建一带或一路的意义, 表达了积极合作的愿望。因此,“一带一路” 战略正演变为亚洲、 欧洲以及非洲国家间的新一轮贸易、政治、外交、 化等全方位的区域合作行动。
201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 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首次在司法协助互惠方面提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先行先试,如果沿线的某些相关国家没有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定,可以根据互惠原则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从这不仅可使国际司法协助范围增大,而且更可以展现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大国风范。
“一带一路” 的建设和发展,需要所涉各地区各国消除交流、沟通障碍,积极调动各类资源,使其得到最优的配置,是一项需要长时间不断努力、不断改善才能完成的宏伟工程,而法律和制度保障就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一带一路” 的提出,从本质上,是希望通过各方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方经济水平的进一步发展,从而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概述
學界已经形成了关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通说: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在民商事案件中,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或为外国法院进行民商事诉讼提供其他协助,或根据另一国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民事判决或仲裁裁决。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对国家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在司法协助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他国主权,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更不能违背他国社会公共利益。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坚持平等原则,不得将本国意志强加他国或以此为借口制裁﹑攻击他国。 国与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时,应坚持互惠对等,彼此遵循国际惯例。
三、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现状
(一)重实体但轻程序
程序性使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各个国家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操作必须按照程序的要求,遵循司法协助的规范和流程。但是许多国家,也包括我国在内,在司法实践中总是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即这些国家只重视司法协助中的实体性要素,往往忽视程序性的要求和规范。例如有的时候仅仅审查域外送达的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但该些司法文书应怎么样送达或者要用如何的程序送达一概不清楚。这往往导致了一种后果,申请协助理由很充分,本也应该可以顺利完成的司法协助行为,但是只是因为履行司法协助程序上的不合规范未能获得他国的协助,这种现象令人惋惜,从一个侧面提醒了这些重实体但轻程序的国家,未来在操作民商事司法协助时应该注重司法协助的程序性。要从根本上解决重实体但轻程序这一顽疾,不能只从国际法上入手,重实体轻程序是长期缺乏相应的法制思维所导致的。因此,我们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就要注重程序性,通过变革国内法制环境来慢慢融会贯通到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中去。
(二)互惠原则取得大的突破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文化差异较大,有些国家政治也不够稳定,这就导致了各国利益诉求不同,所以开展国际司法协助非常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 一带一路” 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讨论国际司法协助,要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适时提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等,这正是“ 一带一路”新形势下对司法协助工作的新要求。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意见》提到要在沿线一些国家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达成互惠关系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是非常进步的理念和提法,有别于以往的实践,即在承认与协助外国司法判决或裁决时,在发现对方没有给我国互惠先例的情况下不予承认和协助。这种做法忽视了互惠从哪里开始的问题。如果均要求对方国家的法院先协助本国的当事人,则互惠永远不可能存在,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既能积极促进互惠关系,又能彰显我国的大国风范。
四、“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下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一) 切实履行司法协助协定
依法裁判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方略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定性问题尤为重要。法院审理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的民商事诉讼案件, 应当注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法院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为了保护 “一带一路”建设方略沿线各国企业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严格遵循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准确界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性质,确定法院受理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的相关民商事案件的范围和诉讼程序。二是提高审判民商事案件的能力。为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只有切实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和司法水平,准确查明且适用国际公约和外国法,才能对涉及“ 一带一路” 建设的相关民商事案件做出高质量的裁判。
(二)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
我国与“ 一带一路” 建设方略沿线国家之间应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为了积极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范围,各级法院应当结合我国及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签订双边或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如通过上海合作组织、 金砖国家峰会等区域性政治联盟和经济合作实体,建立司法协助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司法交流和合作。
结语
中国与沿线国家已签署的条约尚需要相应地修改或者重新协商,但可以充分证明实现“一带一路” 战略的国际法基础已形成。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我们与沿线国家合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当今国际民商事合作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国际司法协助,它不但能够使涉外诉讼程序的困难迎刃而解,而且还能促进各国在民商事领域里的交往与合作。
参考文献:
[1]邵津:《国际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2 年。
[2]丁伟:《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M].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9年版。
[3]包运成.“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思考[J].前沿,2015(1):65-69
[4] 中国经济网,《图解: 习近平邀请那些国家共建“一带一路 ”》 ,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1409/23/t20140923_35783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