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设计下大型赛事竞标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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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申办大型体育赛事成为各个国家争相参与的事情。然而,贿赂丑闻与债务危机严重影响了大型赛事的形象。以奥运会的竞标过程为分析对象,引入机制设计理论,从理论层面探究为何当前奥运会的申办机制没有彻底解决腐败与债务问题。在对现有文献资料梳理的基础上,结合逻辑分析的方法,将潜在举办城市(PHCs)的申办时间路径与机制设计理论结合,阐述了申办机制中IOC、IOC执委会与PHCs之间所具有的层级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认为非对称信息下“IOC-IOC执委会-PHCs”模式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CPEs)类似,PHCs为获得赛事举办权而采取的“欺骗”行为导致了在获得举办权之后债务问题不断;另外,IOC对赛事资源分配权的垄断是贿赂丑闻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机制设计;大型体育赛事;奥运会;竞标过程
  中图分类号:G8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840(2016)01-0007-05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申办世界大型体育赛事超越了体育运动的范畴,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层面的大事。一方面,申办国需要通过复杂和耗时的竞标过程(bidding progress),事先准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体育场馆和配套基础设施以获得赛事组委会的认可,获得唯一承办资格;另一方面,赛事组委会则期望通过一种合理的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既能发现有足够能力和诚意举办高质量赛事的承办国,同时又能实现赛事品牌效益的延续和扩大,以达到机构自身在金钱和名誉上双重成就的目标。
  然而,赛事组委会通常承诺选出公认的“最理想”承办国,并且承办国也因举行大型赛事而获得大量经济和非经济的利益,但从以往结果上看,赛事组委会竞标过程出现的受贿腐败事件以及承办国的巨额债务负担却是屡见不鲜。法国格勒诺布尔市(Grenoble)的纳税人直到1992年才付清了他们举办1962年冬奥会所欠下的金融债务;2015年国际足联(FIFA)“腐败丑闻”至今仍在发酵,它说明组委会中某些官员通过将赛事举办权赋予申办国家而收受贿赂和回扣。
  既然如此,为什么世界各国仍然争相承办大型赛事?究竟为何,贿赂问题和负债问题一直困扰赛事组委会以及各承办国?笔者在对现有文献资料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从理论角度给出合理的解释。
  1为什么以奥运会为例
  大型体育赛事在英文文献中对应的翻译mega sporting event,之所以学者将这类赛事集中归为一类问题研究,Horne和Manzenteiter(2006)指出大型赛事在上座率和电视观众数量、来自大都会(包括主办城市和非主办城市)以外地区的出席者和电视观众数量、电视转播时间以及网络、报纸和广播等媒体的关注度等维度上具有相似之处。根据Maening和Zimbalist(2012b)的估计(见表1),大型赛事的观众人数多得超乎想象。从中不难发现,除了奥运会以外,其他均为国家或区域性的赛事。本研究之所以选取奥运会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以下原因:
  No.1 2016
  第一,奥运会既符合大型体育赛事的“普适性”,又避免了区域文化、球迷兴趣等所造成的“独特性”。某些赛事会在个别一场比赛或某个时间段内符合大型体育赛事的特征,如2009年NHL决赛的系列赛(匹兹堡企鹅对阵底特律红翼)收视率平均每场达到2.4到4.3之间,而2007年决赛系列赛仅为0.6到1.9之间;2008年美网女子决赛因小威廉姆斯获胜收视率竟高达3.3,而2009年克里斯特尔斯的收视率仅为1.9。这些数据都说明了,一些大型体育赛事的影响力会因为比赛对阵的选手或球队不同呈现出较大差异。然而表1中显示,最近5届冬奥会和最近6届的夏奥会都表现出了强势的影响力,并且奥运会涉及到几乎其他所有大型赛事均遇到的问题,如融资金额需要政治协商、基础设施建设周期过长、赛后场馆的运营等。
  第二,作为全球性NGO组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下称IOC)在组织候选城市竞标主办权时,程序更规范、过程更公开、也更为耗时。奥林匹克运动最高法律文件——《奥林匹克宪章》(下称《宪章》),明确规定IOC是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所有者,并负责设计整个申办过程中的制度、规章、程序。获得举办资格至少要从整体设施(general infrastructure)、体育场馆(sports venues)、奥运村(Olympic Village)、环境条件和影响(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and impact)等11个方面达到举办城市标准。一座城市从最开始递交申办文件到最终举办赛事,需要经历长期准备阶段,例如索契(Sochi)2005年7月申请到2014年举办,共耗时9年时间。这些事实都表明,无论在资料信息的全面度还是详细度上,以奥运会为分析对象更为可靠。
  2申办奥运的时间路径
  要探究问题根源所在,有必要先了解一届奥运会举办的整体时间流程,如图1所示。本研究以潜在举办城市(Potential Host Cities,下称PHCs)为研究对象,以下时间作为节点:t-4期,提出申办意向(applicant intention);t-3期,成为申办城市(applicant city);t-2期,成为候选城市(candidature city);t-1期,成为主办城市(host city);t期,奥运会开幕式(opening ceremony),t+1期为闭幕式当天(closing ceremony)。
  [TPV2.TIF,BP][TS(][HT5"K][JZ]图1奥运申办时间路径[TS)]
  t-4到t-3为准备阶段:IOC在奥运会举行前9年开启竞标程序。PHCs首先提出申办意愿并就申办相关重要问题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由NOC批准后报送IOC。随后,IOC委托IOC执委会(IOC Executive Board)依据奥运会的最低技术进行“资格”审定,确定“入围名单”。PHCs正式成为申办城市。该阶段通常持续8个月左右时间。   t-3到t-2为申请阶段:首先,PHCs根据IOC和IFs问卷调查形成较为详细的申办报告并递交IOC;其次,IOC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PHCs进行实地考察并向IOC执委会递交书面形式建议书。评估委员会对PHCs初步报告认真研究后,向15人构成的IOC执委会提交一份建议书。PHCs只有通过IOC执委会的筛选,才有机会进入下一阶段,成为少数候选城市。该阶段通常持续4个月左右时间。
  t-2到t-1为候选阶段:IOC执委会在该阶段中会扮演额外审查的角色,包括到访每个候选城市进行评估,并帮助其完成详细的、正式的候选文件和举办计划,最终递交给IOC。候选城市在IOC全会上陈述举办奥运会的详细计划,并最终由全体IOC委员秘密投票决定举办城市。PHCs获得举办资格,必须得到半数以上选票;当有几个候选城市时,采用多轮投票的方式,每一轮淘汰掉票数最少的城市(若有两城市平票,则增加一次专为这两个城市的投票,淘汰其中一个),直到选出最后一个城市(若最后一轮两个城市平票,则由IOC主席决定举办城市)。该阶段持续大概1年左右时间。
  t-1到t为建设阶段:当PHCs获得举办权后,举办城市所在国的NOC、奥运会组织委员会(Organizing Committee of the Olympic Games,下称OCOG)、与IOC执委会一起进行筹备相关活动。举办奥运会需要兴建大量体育场馆、永久性建筑(奥运村等)、基础设施以及通讯系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该阶段通常持续7年左右时间。
  t到t+1为比赛阶段:在近1个月的比赛时间内,包括经济活动在内的与奥运会主题相关的各类活动达到“顶峰”。IOC除了要保证赛事公平、有序的开展外,就是分享各项赛事的收入,如门票、电视转播、特许商品经销等。根据《宪章》规定“奥运会产生的所有收益将被用于支持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这也就说明IOC有权获得这部分收益。
  3具有层级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
  从本研究的分析角度来看,PHCs获得奥运会举办权要经历包括准备、申请和候选3个阶段的竞标过程。其中,IOC、IOC执委会和PHCs相互博弈决定了举办城市的归属。Mookherjee(2006)指出了一套具有层级结构特征的机制设计。Humphrey和Egteren(2012)将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应用到层级结构体系中,描述了IOC、IOC执委会和PHCs所处于的位置(如图2)。
  [TPV3.TIF,BP#][TS(][HT5"K][JZ]图2竞标过程的层级委托代理关系[TS)]
  在层级结构特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PHCs处于最底层。PHCs的行动目标是取得申办资格并举办一次成功的奥运会,是赛事的实际生产方,故看作是生产性代理人(Productive Agents,下称PAs)。要举办奥运会,PHCs必须经历准备(t-4到t-3)、申请(t-3到t-2)和候选(t-2到t-1)3个重要阶段。准备阶段,PHCs经NOC提名,经IOC执委会确认基本申办资质;申请阶段,PHCs要提交一系列调查文件和最初申办报告,IOC执委会通过评估初步筛选出高质量的PHCs,成为申办城市;候选阶段,PHCs在IOC全会上做最后的陈述并阐述完整的申办计划,由IOC最终确定举办城市。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个阶段,PHCs都要先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另外,其陈述计划要想打动IOC执委会还是IOC都要经过相互间竞争,存在一定偶然性。
  处于中间层的是IOC执委会。由于IOC执委会是IOC直接授权参与PHCs竞标过程,其职责就是在遴选结果出来前,尽可能地识别出高质量的PHCs。IOC执委会同样是由多名IOC委员组成,假定其行动统一,故可以看作是被委派的集体代理人(Delegated Collective Agent,下称DCA)。在申请阶段,DCA有权利直接剔除资质较差的PHCs;在候选阶段,DCA帮助PHCs在IOC全会中提交的举办计划和口头陈述更具有吸引力,提高中标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DCA的行动目标可能分散的:一方面,DCA专注于自身“美誉”价值的最大化。“美誉”来自于奥运会的预期价值,预期价值与PAs的类型和努力程度相关,因此,DCA需要尽可能的帅选出具有高质量类型PHCs。另一方面,DCA也可能对金钱更在乎。这样的话将是灾难性的。DCA处于垄断性地位,如果缺失监管,必然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处于最顶层的是IOC。IOC行使《宪章》赋予的法律权限,将举办权通过竞标方式在IOC全会上分配给PHCs。IOC是一切机制的设计者,由于是所有IOC委员的集合体,故看作是集体委托人(Collective Principal,下称CP)。IOC的行动目标是最大化奥运会所带来的预期价值。之所以是预期价值,是因为IOC决定举办权的分配提前于开幕式7年时间,期间涉及到大量体育场馆和基础设施的建设,举办城市可能会因债务等问题不能如约完成工程建设;另外,安全隐患、天气状况、突发意外等偶然因素都会损害运动会的质量,降低预期价值。
  4非对称信息视角下的机制设计
  机制设计理论起源于Hurwicz(1960)开创性文章《资源分配过程中的最优化和信息效率》。概括地说,该理论所讨论的问题是:对任意给定的经济或社会目标,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决策条件下,能否并如何设计一个经济机制(即制订何种法律、法规、政策、资源配置等规则)使得活动参与者个人利益与设计者既定目标一致。应用机制设计分析奥运会的竞标过程更有助于深刻理解IOC的制度设安排逻辑以及出现不利问题所在。事实上,任何机制设计都会涉及信息效率(information efficiency)和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问题。前者是说,机制实现既定目标所需要的信息量多少,也就是运行成本(信息量维度越高,成本越高);后者是讲,如实报告自己的私人信息是参与人的占优策略,那么机制就能将各参与者目标统一,各自达到最优化。因此,了解私人信息状况成为应用机制设计理论的前提,激励参与人报告私人信息是机制设计的重要目标之一。   现实中任何参与人都拥有私人信息。例如,PHCs了解自己真实的举办意愿和能力以及为举办奥运会所付出的最大努力、IOC执委会在评估时所付出努力等。当然,接下来就会明白他们其实不同的。另外,私人信息的分布决定了参与者在交易中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在私人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雇佣代理人执行任务,双方博弈利益的特殊关系。其中,委托人是具有粗糙私人信息分割的参与人;代理人具有更细的私人信息分割的参与人。非对称信息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导致逆向选择(adverse selection)和道德风险问题(moral hazard)。Arrow(1985)将非对称的私人信息分为隐藏知识(hidden knowledge)和隐藏行为(hidden action)两种类型。前者强调代理人对自己能力的了解程度,易导致逆向选择;后者强调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委托人必须采取一定措施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达到激励相容状态,才能避免交易市场缺乏效率,提高机制整体绩效。进而,竞标机制的核心逻辑就是IOC通过何种激励措施使得PHCs和IOC执委会在满足自己最优利益的同时,能够选出最符合既定目标的举办城市。
  Humphrey和Egteren(2012)指出竞标过程同时存在两种类型博弈,如图3所示:一种是CP博弈;另一种是DCA博弈。在CP博弈中,CP主导整个竞标机制设计并授权DCA对PA进行资质审核和初步筛选。DCA存在隐藏行为,会产生道德风险。这是因为在监管措施不充分的前提下,IOC不能确定IOC执委会在审核过程中是否尽最大努力了解和帮助PHCs。在DCA博弈中,由DCA设计规则。PA同时存在隐藏知识和隐藏行为。一方面,DCA不能确定PA的真实类型,必须通过一定的激励措施尽可能识别出高质量的PHCs。这里假定PHCs仅具有高质量和低质量两种隐藏知识的类型。另一方面,DCA不能保证每个成为候选城市的PHCs在准备最终申办陈述和举办计划时付出了最大努力。
  [TPV4.TIF;%98%98,BP][TS(][HT5"K][JZ]图3奥运竞标参与人博弈关系图[TS)]
  对于《宪章》规定的现有遴选机制而言,区别于一般非对称信息机制设计——具有层级结构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第一,无论PHCs质量如何,IOC每4年都必须举办奥运会。这其实增加了IOC识别PHCs类型的困难度。每个PHCs都知道即便自己是低质量类型的,IOC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自己。因此,在准备阶段(t-4到t-3)和申请阶段(t-3到t-2),IOC委托IOC执委会对PHCs进行“资格”审查和筛选候选城市,就是期望于通过增加一轮调查环节——即便是不完美的,也能初步地将低质量PHCs过滤出去。另外,进入候选阶段(t-3到t-2)后的PHCs,IOC执委会帮助和督促其尽力完成最终申办陈述和详细举办计划。第二,确定举办城市与奥运会开幕之间相隔7年时间。由举办奥运会需要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建设阶段(t-1到t)IOC执委会可以督促举办城市依据“举办城市合同”不折不扣地履行各项条款。第三,随机因素影响奥运会价值。要想举办成功的奥运会仅仅付出有资金投入是不够的,同时还仰仗安全的环境、良好的天气等外界条件。而这些完全是偶然因素造成的。因此,即使在比赛阶段(t到t+1),IOC执委会必须时刻准备应对赛事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第四,奥运会具有公共品性质。价值既包括经济的又含非经济的。经济价值主要来源于与举办城市签订的收益分享比例和转播权收益;非经济价值主要指因成功奥运会成功举办所带来的社会赞誉。一届成功奥运会所带来的荣耀能够提升整体价值——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利益,所有参与人(IOC、IOC执委会、PHCs等)都能够受益。大家“一荣共荣,一辱共辱”。之所以采取“IOC—IOC执委会—PHCs”模式而非“IOC—PHCs”模式进行竞标,是考虑到在后者模式下(通常使用拍卖的形式,如第一价格密封拍卖)有可能会选出低质量类型的PHCs,而这种结果对于所有参与人来说是灾难性的。
  5结论
  5.1机制设计诱发债务危机
  事实上,竞标过程呈现出层级结构的特征让IOC分配奥运会赛事资源时更像是一个中央集权机构。Andreff(2012)指出奥运会申办机制与中央计划经济体制(Centlly Planned Economies,下称CPEs)下投资基金分配机制极为相似。在CPEs下,企业根据政府“五年计划”上报所需要的投资金额,政府将所有上报议案进行排序并下拨投资基金。由于政府对企业私有信息了解不充分,因此通常只将资金率先分配给上报项目成本越小或者完工期限越短的企业。结果导致每个企业项目计划的上报成本小于实际成本或完工期限短于实际期限,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得中央政府的拨款。
  Andreff指出奥运会申办机制与CPEs分配投资基金的机制极为相似。在“IOC—IOC执委会—PHCs”模式下,IOC是鼓励PHCs为举办奥运会付出最大程度的努力。IOC的行动目标是最大化奥运会的预期价值。容易理解的是,在此目标下IOC绝对不会选择计划投资成本最小的PHCs。奥运会举办质量直接决定了预期价值,而那些不舍得花钱办奥运的PHCs显然不能得到IOC委员的投票。而PHCs的行动目标是取得举办权并举办一次成功的奥运会。为了得到IOC的认可,在投资方面,PHCs就得在申办文件中把其举办的奥运会描述成极为宏伟的盛况并承诺在体育馆和非体育设施的修建等方面展现出高质量的投资能力;在成本方面,PHCs又不能对外宣称花销了太多纳税人的钱,以避免造到民众的反对,进而影响奥运会的举办质量。为了平衡显而易见的巨额成本与对外宣称的“奥运盛况,”PHCs最好的策略就是在申办文件中上报一个小于实际成本的成本。当上报成本小于实际成本时,对于依靠债务融资举办奥运会的PHCs而言,就相当于诱发了债务危机。
  5.2机制设计没有解决权利垄断问题   奥运会的竞标过程本质上是一个全球性的垄断卖方组织(IOC)将稀缺资源(奥林匹克运动)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重新分配给有限的买方个体(多个候选城市)的过程。一方面,委托代理关系强化了IOC在资源分配中的卖方垄断地位。分析竞标过程后可以发现,DCA具有双重身份:在CP博弈中扮演代理人角色,受CP委托对PA类型进行初步筛选并辅助候选城市获得最终举办权;在DCA博弈中扮演委托人角色,制定规则和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候选城市为最后一轮申办陈述付出更多努力,进一步确保奥运会有更好预期价值。也就是说,CP与DCA都拥有制定分配规则的权利。实际上,IOC是奥运会的唯一所有者并且是所有规则的指定者,对PHCs成为举办城市拥有唯一决定权;IOC执委会对PHCs成为候选城市拥有唯一的决定权。由于IOC执委会其实是IOC“自我选择”的一部分。其实仍然代表了IOC利益诉求。另一方面,非对称信息下的机制设计,增加了在PHCs在最后陈述中的竞争程度。假设在申请阶段(t-3到t-2)中,存在高质量和低质量两种类型的PHCs;假设IOC执委会掌握的信息是完全的,在候选阶段(t-2到t-1)只剩下高质量类型的PHCs。因此,IOC最终是在高质量类型的PHCs选择其他高质量类型的PHCs,这无疑增加了买方竞争程度。因此,为了在更加趋于“同质化”的买方竞争中获得“集权化”的卖方势力支持,采取行贿手段得到投票支持便容易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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