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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修订前即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外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人如果在我国境内既无住所也无财产,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对此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修订后即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一旦发现涉外仲裁裁决的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有可执行的财产,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申请执行的期限自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