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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化,税收犯罪愈来愈多。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最保守的估计,我国国税一年流失1000亿元以上,涉税犯罪是造成国税流失的最主要因素,涉税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逃避税收征管或攫取税收收入。我国存款中的80%是由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拥有,但其交纳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仅占总量的不到10%。由于涉税犯罪造成国家巨额税款的流失,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削减,财政的调节功能难以发挥,会妨碍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由此造成财政投资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所引起的社会经济的损失则将更是无法估量的。
一、当前偷逃税案件的主要形式
1、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偷税。目前,存在比较普遍的仍然是企业采取实现收入不入帐、资金直接划转拨付等形式,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进行偷税。如企业将收到的价外费用及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帐户,从而少列收入。
2、虚列支出偷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基,有意识的把一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财务中列支,任意扩大支出范围,从而减少企业营业利润,或者虚开支出发票,使企业的利润被虚增的支出冲销,以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3、利用虚假合同偷税。主要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表现得较突出,房地产开发商在购销活动中往往以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承诺后,与购买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将购销金额有意降低控制在一定的限额。
4、利用发票违章进行偷税。个别不法纳税户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小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同时,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三是填开大头小尾发票来偷税。
5、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偷税。如通过往来帐户来转移收入,或以物易物或是利用股权进行派送。
6、利用高科技手段偷税。由于网络固有的隐蔽性,而税收征管技术、手段以及税务人员的业务要求难以跟上,使得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成为当前偷逃税违法犯罪又一重要形式。如在互联网上直接交。
二、偷逃税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1、税收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了123万户纳税人,包括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在内,共查补收入367.6亿元。2004年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各类偷逃税违法案件52.3万起,结案52万起;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3360起,查补税款103亿元。
2、税收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的作案方式,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3、税收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令人瞩目,据广州市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和金融危机的原因,单位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现象突出。
4、复杂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现在查处偷逃税的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办法无法有效实施。二是电子计算机的普遍运用,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三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当复杂,跨国交易加大了获取征管信息的难度。四是有些权力部门及个别领导干部非正常的保护纳税人造成查处偷逃税难度加大。
5、隐蔽性。有的纳税人选择偏远的地方开设地下工厂,隐蔽经营;有的纳税人事先用假身份证注册单位,致使根本找不到单位;有些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骗取国家税款。
三、预防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对策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合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第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
第二、完善征管制度。一是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建立健全征管责任制,增强对基础税源及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稽核能力,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在加强征管制度改革的同时,应与工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及金融系统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税银一体化的征缴模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三,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我国现阶段负责对涉税案件查处的部门还不统一,有的省是成立“税警大队”,有的是成立的“税侦处(室)”,有的成立的“驻税办公室”,有的是成立的“税务案件联络室”,有的隶属刑警,有的隶属经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协作。出于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的考虑,成立一支专门的警察队伍,从事涉税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税法,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税收犯罪不同于暴力性的犯罪,税收犯罪现象的发生机理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因此各国对税收犯罪实行“严而不厉”的轻刑化刑事政策,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废除了死刑。在刑罚种类的适用上应主张多适用财产刑,对人身刑的适用应当尽量控制,并增加资格刑。刑法是调整动员会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故在对待税收犯罪上,刑事政策上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合治理,以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税收犯罪的产生。
一、当前偷逃税案件的主要形式
1、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偷税。目前,存在比较普遍的仍然是企业采取实现收入不入帐、资金直接划转拨付等形式,少列不列或分解收入进行偷税。如企业将收到的价外费用及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帐户,从而少列收入。
2、虚列支出偷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降低税基,有意识的把一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财务中列支,任意扩大支出范围,从而减少企业营业利润,或者虚开支出发票,使企业的利润被虚增的支出冲销,以达到偷逃所得税的目的。
3、利用虚假合同偷税。主要在房地产开发销售过程中表现得较突出,房地产开发商在购销活动中往往以给予购买方一定的优惠承诺后,与购买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将购销金额有意降低控制在一定的限额。
4、利用发票违章进行偷税。个别不法纳税户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小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同时,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三是填开大头小尾发票来偷税。
5、利用税收政策差异和税收优惠政策偷税。如通过往来帐户来转移收入,或以物易物或是利用股权进行派送。
6、利用高科技手段偷税。由于网络固有的隐蔽性,而税收征管技术、手段以及税务人员的业务要求难以跟上,使得利用高科技手段偷逃税成为当前偷逃税违法犯罪又一重要形式。如在互联网上直接交。
二、偷逃税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1、税收犯罪发案率高,大要案突出。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亿元。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数额亦愈来愈大,大要案比例增大。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了123万户纳税人,包括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在内,共查补收入367.6亿元。2004年全国县以上税务局的稽查局共立案各类偷逃税违法案件52.3万起,结案52万起;其中查处百万元以上的偷骗税案件3360起,查补税款103亿元。
2、税收犯罪流动性大,跨地域作案现象突出。
近年来,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流动性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大多采取跨地区、跨省区的作案方式,有的案件甚至涉及全国数十个省、市、自治区的几百家单位。犯罪分子这种”游击战术,给案件侦破带来极大困难。
3、税收犯罪中单位犯罪现象十分严重。
从80年代末开始,以偷税、骗税为主要形式的单位涉税犯罪令人瞩目,据广州市1988年税务局稽查大队检查情况看,稽查了196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结果偷税面达100%。近年来,由于经济体制和金融危机的原因,单位参与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现象突出。
4、复杂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现在查处偷逃税的难度加大主要体现在:一是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办法无法有效实施。二是电子计算机的普遍运用,账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三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当复杂,跨国交易加大了获取征管信息的难度。四是有些权力部门及个别领导干部非正常的保护纳税人造成查处偷逃税难度加大。
5、隐蔽性。有的纳税人选择偏远的地方开设地下工厂,隐蔽经营;有的纳税人事先用假身份证注册单位,致使根本找不到单位;有些是团伙作案分工明确,形成有组织、有计划的骗税团伙,骗取国家税款。
三、预防和治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对策
针对当前涉税犯罪猖獗,国家税收流失严重的现实情况,我们应根据涉税犯罪的成因、特点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合治理,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涉税犯罪的产生。
第一、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完善税收立法。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通过税法的实施来看,大多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要平均税负,使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
第二、完善征管制度。一是要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强化税源管理,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建立健全征管责任制,增强对基础税源及重点税源的监控和稽核能力,有效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从源头上杜绝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二是在加强征管制度改革的同时,应与工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及金融系统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实行税银一体化的征缴模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第三,加强对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外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而搞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外以罚金或没收财产。我国现阶段负责对涉税案件查处的部门还不统一,有的省是成立“税警大队”,有的是成立的“税侦处(室)”,有的成立的“驻税办公室”,有的是成立的“税务案件联络室”,有的隶属刑警,有的隶属经侦,五花八门,各不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协作。出于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效率的考虑,成立一支专门的警察队伍,从事涉税犯罪侦查和税收治安处罚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培养和提高全民族的纳税意识,使税法观念深入人心,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首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等宣传税法,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人意识和依法使用发票的总识,形成“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良好税收环境。第二,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教育人。既要大力宣传和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典型,又要对偷税、抗税等涉税案件公开曝光,严厉惩处,弘扬正气,打击犯罪,教育大多数纳税人,遵纪守法。第三税务部门在给纳税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把税法宣传摆在重要位置,真正使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从思想上、观念上对税法重视起来,自觉地维护税法尊严。第四,税务人员不应以查堵涉税违法为目的,而应以现顺税、企关系,使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只有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涉税犯罪的滋生。
税收犯罪不同于暴力性的犯罪,税收犯罪现象的发生机理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经济犯罪,因此各国对税收犯罪实行“严而不厉”的轻刑化刑事政策,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废除了死刑。在刑罚种类的适用上应主张多适用财产刑,对人身刑的适用应当尽量控制,并增加资格刑。刑法是调整动员会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故在对待税收犯罪上,刑事政策上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原则,采取政治、经济、行政和刑事等多种措施,予以综合治理,以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税收犯罪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