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倔强老太:“我信任你”
李红(化名)是北京一家医院门诊收费处的一名收费员,在担任收费员的几年时间里,她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病人药品、检查等医疗费用后,造假报账凭证,累计贪污公款5000余元。
案发后,李红于1984年被原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红出狱后,因为她的犯罪背景,孩子们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对此也都十分埋怨她,周围的朋友和邻居也都瞧不起她,她一直抬不起头,长期背负着巨大的精神负担,后来老伴去世也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上十分困难。李红总想着当初贪污公款其实是为了让家里生活更宽裕,但是现在孩子们都不理解她,觉得自己很委屈。
在李红看来,她当年贪污的笔数很多,有一部分钱款自己也记不太清楚,也没票据可以印证,能不能让司法机关对这部分钱款重新认定,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行,也好让自己的孩子还有朋友们重新看待她?因此,她在23年后又到原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对原案重新审查,希望对其重新轻判。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彻底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认真审查案件和深入了解申诉人李某的思想状况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以获取了申诉人的信任,缓和了对立情绪、化解了矛盾。
下面的几组数据也许会使大家对此案的办理过程有所了解:承办人4次接待同一申诉人的来访,每次对其做法律解释及思想安抚工作的时间平均5个小时,对当年法院认定申诉人贪污数额一一核实,从5分﹑1角加算,共5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涉及1000多笔,十几本卷宗反复核查。
经过复查认为原案的事实和定性正确,但是在扣押物品处理上存在应当发还没有发还的问题,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西城区检察院将这一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案在扣押物品处理问题上确实存在问题,经与申诉人协商后,向其支付补偿款1500元。
当申诉人第三次来院时,承办人向其宣读了该院对本案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依法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刚听完结果对自己不利的决定书后,情绪激动的老人不能理解。经过耐心解释终于说服了这位倔强的老人。当她在复核决定书上签字时,老人由衷地说:“虽然结果并不像我希望的那样,但我对你们的工作很满意,因此我信任你。”
基层检察院的涉检信访难题
事实上,近年来不仅涉检信访从数量上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从类型和化解难度上也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原西城院和原宣武院合并后)为例,2005年以来处理的上述重点涉检信访共37件,目前已经息诉22件,经工作后仍未息诉13件;其中不服自侦不立案6件;不服立案监督结果8件;不服民事申诉结果4件;不服公诉部门相关处理结果10件(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的5件;反映干警问题2件;申诉赔偿案件3件;其他4件)。其中一些案件虽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结案,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并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当事人不服并反复来访;一些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受害人,为了解决共同的问题,组织多人的到检察机关上访;一些来访人言行过激,缠访闹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
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信访事项突出反映了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房屋拆迁、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刑事犯罪这些社会热点问题都属于高发领域,而这些矛盾进入到司法行政调处程序后,又会产生新的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等问题。
其次,原案案情复杂、时间久远、历经多个司法程序。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由于案件自身的特殊性造成化解难度很大,其中有的上访时间较长,以西城院处理的案件为例,信访时间10年以上的1件占总量的2%,5年以上的3件占8%,3年以上的17件占45%;有的涉及的问题年代久远,例如,李某某刑事申诉案,是对25年前的法院判决不服;有的涉及多个领域、经历多个司法程序,例如:侯某某信访案件,就涉及了刑事、民事、行政、婚姻、继承等多个法律领域以及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立案监督等多个法律程序。
第三,部分法律监督环节容易出现涉检信访。仍以西城检察院为例,因对申请立案监督结果不服和民事申诉处理结果不服进而引发重复访的共12件,占涉检信访总数比例达到32%,这些环节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次机会,来访人一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当审查结果与其期望不相符合时,他们没有了别的申诉途径,就通过向各有关部门信访的方式,希望案件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通过重新审查而解决问题。
最后,许多信访人往往是为一个问题,多年来在公、检、法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信访部门多次上访,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和解决,引发了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对立情绪明显,有的会采取过激言行给检察机关施压。
探索多元化途径
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西城检察院面对复杂疑难信访的挑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多元化途径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
申诉案件、不立案复议案件实行公开答复制度
公开答复有利于增加案件透明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缠访缠诉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专业能力的人士,以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如:西城院办理的包某不立案复议案件,其控告17年前公安机关对其有非法拘禁行为。包某年近七十,身体不好,情绪激烈,自1995年以来,为此事多方上告。办案人经认真研究案情,决定对其进行公开答复,考虑到信访人身体状况等原因,在参加人员、会议地点和答复内容上都作了周密慎重的安排。
专家咨询机制引入疑难信访案件处理中
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大部分都是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现实中部分信访人始终固执己见,会坚持不断上访。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实体内容,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对这类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有利于理清复杂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关键问题。如一起因“假离婚”引发的女方控告男方涉嫌重婚的立案监督案件,该案经过了行政裁定、撤销、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刑事立案、撤案等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婚姻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诸多领域,为此,我院专门召开了信访案件专家咨询会,专家的意见为我们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答复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形成化解合力
随着信访案件呈现出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我院在奥运会期间办理的10个涉检信访挂账案件(挂账案件指北京市检察院重点督办的涉检信访案件)为例,无论是原案件的复查、相关证据的补充,还是释法说理的思想工作以及稳控方案的落实或者矛盾纠纷化解基金的申请等工作,为此,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配合与协助,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由各司法机关将相关情况上报政法委,由政法委统筹协调,召开案件协调会、联席会等形式,研究解决疑难信访案件,明确责任单位,相互提供咨询意见,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采用心理疏导破解偏执型来访难题
由于部分涉检信访人员存在心理偏执等问题,即使对其反复说理仍收效甚微。一方面,要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培训,使其懂得分析精神疾病来访者的心理特征,掌握一定的心理咨询技术,提高他们心理疏导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对偏执型信访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通过专业心理治疗和疏导缓解、消除信访人的不良情绪,推动问题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说服信访人的家庭、朋友,创造一个团体心理效应去矫正信访人的一些不良信访心理。
建立信访人司法救助制度
对涉检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角度保障他们的生存权益,防止其产生社会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信访人娄某某要求确认其在孟某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身份。经复查,其信访请求有理。该案虽然可以采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建议法院再审,但是考虑到信访人生活困难,已上访4年,法院再审办案周期较长,被告人又无力退交赃款,即使确认了其被害人的身份,其生活困难亦无法缓解。为此,本着优选化解方案的原则,对信访人进行了司法救助,使其彻底息诉。
责任编辑:张羽
李红(化名)是北京一家医院门诊收费处的一名收费员,在担任收费员的几年时间里,她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取病人药品、检查等医疗费用后,造假报账凭证,累计贪污公款5000余元。
案发后,李红于1984年被原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红出狱后,因为她的犯罪背景,孩子们的工作受到了影响,对此也都十分埋怨她,周围的朋友和邻居也都瞧不起她,她一直抬不起头,长期背负着巨大的精神负担,后来老伴去世也没有了经济来源,生活上十分困难。李红总想着当初贪污公款其实是为了让家里生活更宽裕,但是现在孩子们都不理解她,觉得自己很委屈。
在李红看来,她当年贪污的笔数很多,有一部分钱款自己也记不太清楚,也没票据可以印证,能不能让司法机关对这部分钱款重新认定,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行,也好让自己的孩子还有朋友们重新看待她?因此,她在23年后又到原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进行申诉,要求对原案重新审查,希望对其重新轻判。
为了从根本上实现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彻底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认真审查案件和深入了解申诉人李某的思想状况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以获取了申诉人的信任,缓和了对立情绪、化解了矛盾。
下面的几组数据也许会使大家对此案的办理过程有所了解:承办人4次接待同一申诉人的来访,每次对其做法律解释及思想安抚工作的时间平均5个小时,对当年法院认定申诉人贪污数额一一核实,从5分﹑1角加算,共5000余元的犯罪事实,涉及1000多笔,十几本卷宗反复核查。
经过复查认为原案的事实和定性正确,但是在扣押物品处理上存在应当发还没有发还的问题,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西城区检察院将这一情况及时向法院提出建议,法院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案在扣押物品处理问题上确实存在问题,经与申诉人协商后,向其支付补偿款1500元。
当申诉人第三次来院时,承办人向其宣读了该院对本案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书,依法作出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刚听完结果对自己不利的决定书后,情绪激动的老人不能理解。经过耐心解释终于说服了这位倔强的老人。当她在复核决定书上签字时,老人由衷地说:“虽然结果并不像我希望的那样,但我对你们的工作很满意,因此我信任你。”
基层检察院的涉检信访难题
事实上,近年来不仅涉检信访从数量上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从类型和化解难度上也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原西城院和原宣武院合并后)为例,2005年以来处理的上述重点涉检信访共37件,目前已经息诉22件,经工作后仍未息诉13件;其中不服自侦不立案6件;不服立案监督结果8件;不服民事申诉结果4件;不服公诉部门相关处理结果10件(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的5件;反映干警问题2件;申诉赔偿案件3件;其他4件)。其中一些案件虽经过检察机关依法审查结案,法律程序已经终结,并多次向当事人释法说理,但当事人不服并反复来访;一些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受害人,为了解决共同的问题,组织多人的到检察机关上访;一些来访人言行过激,缠访闹访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秩序。
这些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信访事项突出反映了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矛盾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房屋拆迁、经济纠纷、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刑事犯罪这些社会热点问题都属于高发领域,而这些矛盾进入到司法行政调处程序后,又会产生新的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等问题。
其次,原案案情复杂、时间久远、历经多个司法程序。复杂疑难信访案件由于案件自身的特殊性造成化解难度很大,其中有的上访时间较长,以西城院处理的案件为例,信访时间10年以上的1件占总量的2%,5年以上的3件占8%,3年以上的17件占45%;有的涉及的问题年代久远,例如,李某某刑事申诉案,是对25年前的法院判决不服;有的涉及多个领域、经历多个司法程序,例如:侯某某信访案件,就涉及了刑事、民事、行政、婚姻、继承等多个法律领域以及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立案监督等多个法律程序。
第三,部分法律监督环节容易出现涉检信访。仍以西城检察院为例,因对申请立案监督结果不服和民事申诉处理结果不服进而引发重复访的共12件,占涉检信访总数比例达到32%,这些环节都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最后一次机会,来访人一般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当审查结果与其期望不相符合时,他们没有了别的申诉途径,就通过向各有关部门信访的方式,希望案件得到相关领导的重视,通过重新审查而解决问题。
最后,许多信访人往往是为一个问题,多年来在公、检、法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机关的信访部门多次上访,没有得到有效的答复和解决,引发了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对立情绪明显,有的会采取过激言行给检察机关施压。
探索多元化途径
按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西城检察院面对复杂疑难信访的挑战,在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方面大胆创新,通过多元化途径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矛盾纠纷。
申诉案件、不立案复议案件实行公开答复制度
公开答复有利于增加案件透明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缠访缠诉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法学专家、心理学专家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专业能力的人士,以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化解矛盾工作。如:西城院办理的包某不立案复议案件,其控告17年前公安机关对其有非法拘禁行为。包某年近七十,身体不好,情绪激烈,自1995年以来,为此事多方上告。办案人经认真研究案情,决定对其进行公开答复,考虑到信访人身体状况等原因,在参加人员、会议地点和答复内容上都作了周密慎重的安排。
专家咨询机制引入疑难信访案件处理中
复杂的涉检信访案件,大部分都是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现实中部分信访人始终固执己见,会坚持不断上访。这类案件通常涉及诸多法律程序和实体内容,聘请知名法学专家对这类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有利于理清复杂案件的法律关系和关键问题。如一起因“假离婚”引发的女方控告男方涉嫌重婚的立案监督案件,该案经过了行政裁定、撤销、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刑事立案、撤案等复杂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婚姻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诸多领域,为此,我院专门召开了信访案件专家咨询会,专家的意见为我们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答复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
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形成化解合力
随着信访案件呈现出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我院在奥运会期间办理的10个涉检信访挂账案件(挂账案件指北京市检察院重点督办的涉检信访案件)为例,无论是原案件的复查、相关证据的补充,还是释法说理的思想工作以及稳控方案的落实或者矛盾纠纷化解基金的申请等工作,为此,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配合与协助,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疑难、复杂信访,由各司法机关将相关情况上报政法委,由政法委统筹协调,召开案件协调会、联席会等形式,研究解决疑难信访案件,明确责任单位,相互提供咨询意见,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采用心理疏导破解偏执型来访难题
由于部分涉检信访人员存在心理偏执等问题,即使对其反复说理仍收效甚微。一方面,要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培训,使其懂得分析精神疾病来访者的心理特征,掌握一定的心理咨询技术,提高他们心理疏导和化解矛盾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心理学专业人员参与对偏执型信访人的心理疏导工作,通过专业心理治疗和疏导缓解、消除信访人的不良情绪,推动问题解决。此外,还可以通过说服信访人的家庭、朋友,创造一个团体心理效应去矫正信访人的一些不良信访心理。
建立信访人司法救助制度
对涉检信访人进行司法救助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角度保障他们的生存权益,防止其产生社会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例如:信访人娄某某要求确认其在孟某诈骗案中的被害人身份。经复查,其信访请求有理。该案虽然可以采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建议法院再审,但是考虑到信访人生活困难,已上访4年,法院再审办案周期较长,被告人又无力退交赃款,即使确认了其被害人的身份,其生活困难亦无法缓解。为此,本着优选化解方案的原则,对信访人进行了司法救助,使其彻底息诉。
责任编辑: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