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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坐“衙门”前威严的石狮,刚正不阿的黑脸“包拯”,冰冷沉重的手铐,撕心裂肺的哭号,秋风中瑟瑟发抖的死囚……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尽管有句老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是,从古至今,司法给人更多留下的是这些无情的印象,觉得“法”与“情”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二者只能取一,似乎法不容情,不容存有丝毫的“法外情”。
其实,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建构良好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等人性化的有力支撑。然而,尽管法循乎情、情合于法在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但却是人们始终孜孜以求的目标:“法”与“情”究竟怎样才能“鱼和熊掌”得兼呢?怎样才能寓情于法,在司法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呢?这种执法为民人性化的“法内情”可不可能理想地“水乳交融”呢?
近年以来,媒体对“司法人性化”、“人性化办案”等举措予以了热情关注。例如,河南省辉县郎计红为患病妻子筹救命钱而抢劫,法院对其轻判的案件就惹起一片争议。此案又为“人性化”办案提供了一个“法中情”鲜活生动的案例。
抛开本案具体细节,我们又看到了一片沸沸扬扬的“司法人性化”热潮,因为这只是被冠以“人性化”说法很多法律事件中的一例而已。这些事件的所体现的“司法人性化”措施与制度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或批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情”与“法”如何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厘清“司法人性化”的“标”与“本”关系。司法文明应该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它当然要求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达到司法的人性化(这是“本”)。“人性化”司法的根本是尊重人权、依法办事,但绝不仅仅是改变工作作风之类的细枝末节问题(这是“标”)。
许多媒体对人性化司法的报道热哀于一些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这些措施的“温情脉脉”应当高度肯定。但是,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媒体,都有意或无意地从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角度来认识“人性化”司法,而没有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认识,这个本末倒置的观念上的误区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司法人性化”需要深刻的观念变革和坚实制度为依托。首先,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尊重被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观念。另一方面,司法人性化不仅仅是一种司法现象,而应是一种制度逻辑的体现。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民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产物。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文明建设,不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而只是高喊“司法人性化”,恐怕“司法人性化”改革将成为无源之水。
第三,加强“司法人性化”标准统一的制度化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人性化”也有清晰的标准或尺度。判断一个措施或者一件事情是不是“人性化”,或判断其真假优劣,并不只是看它是不是合乎世俗人情世故的“温情脉脉”,而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是“人性化”的基础和唯一前提。有法可依的“人性化”,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性化”,否则就难免误入歧途。
在“人性化”的名义下,现在各地各部门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都是自下而上对规章制度进行“自由裁量”。这实质上是一种人治状态下的“人性化”。长此以往,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何在?不仅司法统一将变得支离破碎,司法权威也将丧失殆尽。因此,应当总结司法“人性化”改革各项举措的经验,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一个统一性的规定。
第四,坚决防止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司法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它是以严格执行法律与法规为前提的。而“人情化”办案则是指在执法中掺杂私人的感情,导致执法不严,甚至产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性化与严格执法并不排斥,相反,它恰恰是严格追寻法的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无原则、无节制地满足无谓的人情需求。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人情”大国,
“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何杜绝这种异化现象,尤其值得我们去关注与研究。
其实,善的法治应当是法与情的融洽,建构良好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更需要良心、人情、道德等人性化的有力支撑。然而,尽管法循乎情、情合于法在现实中并不容易实现,但却是人们始终孜孜以求的目标:“法”与“情”究竟怎样才能“鱼和熊掌”得兼呢?怎样才能寓情于法,在司法中充分体现人性化呢?这种执法为民人性化的“法内情”可不可能理想地“水乳交融”呢?
近年以来,媒体对“司法人性化”、“人性化办案”等举措予以了热情关注。例如,河南省辉县郎计红为患病妻子筹救命钱而抢劫,法院对其轻判的案件就惹起一片争议。此案又为“人性化”办案提供了一个“法中情”鲜活生动的案例。
抛开本案具体细节,我们又看到了一片沸沸扬扬的“司法人性化”热潮,因为这只是被冠以“人性化”说法很多法律事件中的一例而已。这些事件的所体现的“司法人性化”措施与制度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或批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情”与“法”如何协调统一的问题:
第一,厘清“司法人性化”的“标”与“本”关系。司法文明应该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它当然要求法律在运作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达到司法的人性化(这是“本”)。“人性化”司法的根本是尊重人权、依法办事,但绝不仅仅是改变工作作风之类的细枝末节问题(这是“标”)。
许多媒体对人性化司法的报道热哀于一些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这些措施的“温情脉脉”应当高度肯定。但是,无论是办案机关还是媒体,都有意或无意地从改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司法水平角度来认识“人性化”司法,而没有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认识,这个本末倒置的观念上的误区应该予以纠正。
第二,“司法人性化”需要深刻的观念变革和坚实制度为依托。首先,司法人员应当树立尊重被执法对象人格尊严的观念。另一方面,司法人性化不仅仅是一种司法现象,而应是一种制度逻辑的体现。司法“人性化”是现代民主与政治文明的必然产物。如果没有相应的政治文明建设,不注重司法制度的改革而只是高喊“司法人性化”,恐怕“司法人性化”改革将成为无源之水。
第三,加强“司法人性化”标准统一的制度化建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人性化”也有清晰的标准或尺度。判断一个措施或者一件事情是不是“人性化”,或判断其真假优劣,并不只是看它是不是合乎世俗人情世故的“温情脉脉”,而首先要看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律是“人性化”的基础和唯一前提。有法可依的“人性化”,才是真正意义的“人性化”,否则就难免误入歧途。
在“人性化”的名义下,现在各地各部门推出的司法“人性化”措施都是自下而上对规章制度进行“自由裁量”。这实质上是一种人治状态下的“人性化”。长此以往,法律法规的刚性又何在?不仅司法统一将变得支离破碎,司法权威也将丧失殆尽。因此,应当总结司法“人性化”改革各项举措的经验,由有关国家机关作出一个统一性的规定。
第四,坚决防止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司法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它是以严格执行法律与法规为前提的。而“人情化”办案则是指在执法中掺杂私人的感情,导致执法不严,甚至产生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不公正的违法犯罪行为。
人性化与严格执法并不排斥,相反,它恰恰是严格追寻法的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无原则、无节制地满足无谓的人情需求。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传统的“人情”大国,
“人性化”蜕变成“人情化”的例子并不鲜见。如何杜绝这种异化现象,尤其值得我们去关注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