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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2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比照赣府厅发[2006]56号、赣人字[2006]220号文中对我省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机关同类人员的每月增资额增加,即:正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简称“建老”人员,下同),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3)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应的职务,按此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前已经明确的职务执行。
(4)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负责解决。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按原规定办理。
干部离休后能否继续发给奖金?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
(1)凡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比照赣府厅发[2006]56号、赣人字[2006]220号文中对我省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按机关同类人员的每月增资额增加,即:正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正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及以下职务35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退休工人(简称“建老”人员,下同),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330元。
(3)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对应的职务,按此次提高基本养老金前已经明确的职务执行。
(4)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含“建老”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负责解决。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按原规定办理。
干部离休后能否继续发给奖金?
《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
干部从离休的下个月起,不再发给任何形式的奖金。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坚持上班的离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继续发给工作(生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