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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0年5月,61岁的韩老太和几位老姐妹一起到姬某开办的美容美发店里消费,店方按照韩老太的要求安排员工李某为其做剪发、烫发、染发等服务。在染发过程中,韩老太发觉面额部位有灼烧感,便将情况告知姬某,姬某称是正常反应就没有过多理会。理发完毕后,韩老太上额部部分皮肤明显发红,店主姬某为其涂抹了“皮炎平”后便打发韩老太回家了。之后数日,红斑依然没有消除,韩老太进入医院治疗,诊断为化学烧伤,住院5日,花去医疗费460余元。韩老太将美发店业主姬某和给自己亲自染发的李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9.5万余元。
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听取了被告姬某和李某的辩解意见,并听取了相关证人的证言,查明的事实和原告韩老太所诉基本一致。韩老太的上额部部分皮肤化学烧伤后导致红褐色斑不能消退,经相关法医鉴定部门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韩老太作为消费者到姬某开办的美容美发店消费,姬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同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韩老太在该店消费后出现不适症状,且经鉴定系化学烧伤,和经营者姬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姬某赔偿原告韩老太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法院判令经营者姬某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有法律依据,没有什么争议。可是本案一处大的争议在于,韩老太从受伤之日至鉴定做出前一日共计510余日,韩老太要求对方赔偿510天的误工费共计2.3万余元是否合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受害人伤残的,应该支持误工费。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韩老太受伤是在面额部产生了一个红褐斑,且只有隐隐的一小片,并非肢体、颅脑所受伤害,并未导致劳动力的直接减损,只是稍微影响美观,但是并不直接影响生产、生活。且本案中,韩老太也未向法庭提供其误工的明确证据,因此,法院只支持其住院期间(5天)的误工费,而其他505天不予支持。
因李某是姬某的雇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韩老太的损失应由业主姬某赔偿,法院没有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广杰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听取了被告姬某和李某的辩解意见,并听取了相关证人的证言,查明的事实和原告韩老太所诉基本一致。韩老太的上额部部分皮肤化学烧伤后导致红褐色斑不能消退,经相关法医鉴定部门鉴定后评定为十级伤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韩老太作为消费者到姬某开办的美容美发店消费,姬某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同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而韩老太在该店消费后出现不适症状,且经鉴定系化学烧伤,和经营者姬某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姬某赔偿原告韩老太各项损失共计3.7万元。
法院判令经营者姬某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均有法律依据,没有什么争议。可是本案一处大的争议在于,韩老太从受伤之日至鉴定做出前一日共计510余日,韩老太要求对方赔偿510天的误工费共计2.3万余元是否合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受害人伤残的,应该支持误工费。但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韩老太受伤是在面额部产生了一个红褐斑,且只有隐隐的一小片,并非肢体、颅脑所受伤害,并未导致劳动力的直接减损,只是稍微影响美观,但是并不直接影响生产、生活。且本案中,韩老太也未向法庭提供其误工的明确证据,因此,法院只支持其住院期间(5天)的误工费,而其他505天不予支持。
因李某是姬某的雇员,其行为是职务行为。韩老太的损失应由业主姬某赔偿,法院没有判令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广杰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