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采购在我国发展迅速,从采购规模来看,已从1998年改革之初的30亿元,发展到2006年的3500亿元,十年间扩大了113倍,该采购支出已占2006年的GDP和财政支出的8%和2%。然而,这项被称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近年来却不断传出商业腐败丑闻。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过程中,一方面,供应商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向政府采购相对人及其职员或代理人提供某种利益;另一方面,采购机构的一些官员以牺牲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同供应商进行龌龊勾当。政府采购领域如何反灰色交易?这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重大政府采购腐败大案频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仅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余元。据统计,其中政府采购腐败案约占23%。近年曝光的重大典型腐败案有:
2005年3月,原中国建行行长张恩照东窗事发,据调查,张在采购建行业务系统,购买存储设备等采购行为中,通过中介邹建华的斡旋,基本上以暗箱操作、一把手决定的方式进行。IBM、NCR、思科还有日立等四大跨国IT公司都卷入此案。
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拘。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称,2003年,卫生部和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向患者多收费1127万元;从2001年以来,这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之多。郝和平就是主要涉案人之一。
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因涉嫌贪污受贿1500余万元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温梦杰一共向供货商索取了1073万元的“劳务费”。有一次,温梦杰亲自与供货商协商“劳务费”问题,成功地与某进货商谈下低价进货,可是农行却没有因此获利,温梦杰随后利用其侄女与妻子的公司转手,农行还是以高价买下这批货,其中400余万元的差价被温梦杰划走。
2006年1月,深圳市首例政府采购领域的贪污腐败案件浮出水面。经查实,汪国栋在担任盐田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主任期间,深圳市容错新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渊为了能在盐田区电脑设备、网络建设的政府采购中顺利中标,在2001年与该公司业务员黄新辉邀请汪国栋到酒楼吃饭,双方商定,由汪国栋帮助容错公司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中标,容错公司中标后将所签订合同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汪国栋。汪受贿共计8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6年6月,山西长治教材采购腐败案曝光并引起国人的注意。长治教育系统在采购教材教辅环节中存在的职务犯罪,因涉案学校之广、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成为采购腐败案中的焦点:仅从2000年开始,长治市新华书店为全市80所中学支付的教材回扣款即高达24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06年9月,原广东省疾病预防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罗耀星因受贿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1118.5万元的事实,罗本人在庭上供认不讳。
在关注重大典型腐败案的同时,社会还把目光转向2006年12月,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经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案被告财政部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其败诉。原告北京现代沃尔贸易公司诉称,2004年10月,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沃尔公司发现,中标者为投标价格最高的一家公司,不符合采购法规定的“价廉物美”立法宗旨,遂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软肋:集中采购缺失集中监督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时任国家主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以第68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货物类的公务用车、计算机、办公用品、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工程类的房屋修缮、市政工程等;服务类的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工程设计等。
政府采购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政府有关部门与供应商就应当按照《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还有待于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阐明代理关系的性质,并明确采购需求主体的相关民事权利,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方式为两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实行采购需求主体与采购权的分离,其实施程序有着烦琐而复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可见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需求主体的委托,代理采购需求主体对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范围应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在集中采购的情况下,采购人不是采购需求主体,而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呼声】在政府采购运行活动中,有两种代理采购机构在发挥作用,一种是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采购需求主体得自行分散采购时,其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其采购。另一种就是由特殊主体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这种依法产生的强制性代理机构是采购的主要中介形式,无形中使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一种权势地位:由它来直接代理各政府机关单位同外界供应商洽谈采购,此权势不容否定,也不容置疑。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监督是将来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重大政府采购腐败大案频发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仅去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批准逮捕各类商业贿赂犯罪嫌疑人5117人,提起公诉4212人,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8010件,涉案金额8.8亿余元。据统计,其中政府采购腐败案约占23%。近年曝光的重大典型腐败案有:
2005年3月,原中国建行行长张恩照东窗事发,据调查,张在采购建行业务系统,购买存储设备等采购行为中,通过中介邹建华的斡旋,基本上以暗箱操作、一把手决定的方式进行。IBM、NCR、思科还有日立等四大跨国IT公司都卷入此案。
200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因涉嫌受贿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刑拘。国家审计署披露的《关于200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称,2003年,卫生部和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向患者多收费1127万元;从2001年以来,这10家医院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之多。郝和平就是主要涉案人之一。
2005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因涉嫌贪污受贿1500余万元站在法院的被告席上。温梦杰一共向供货商索取了1073万元的“劳务费”。有一次,温梦杰亲自与供货商协商“劳务费”问题,成功地与某进货商谈下低价进货,可是农行却没有因此获利,温梦杰随后利用其侄女与妻子的公司转手,农行还是以高价买下这批货,其中400余万元的差价被温梦杰划走。
2006年1月,深圳市首例政府采购领域的贪污腐败案件浮出水面。经查实,汪国栋在担任盐田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主任期间,深圳市容错新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东邓渊为了能在盐田区电脑设备、网络建设的政府采购中顺利中标,在2001年与该公司业务员黄新辉邀请汪国栋到酒楼吃饭,双方商定,由汪国栋帮助容错公司在盐田区政府采购中中标,容错公司中标后将所签订合同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送给汪国栋。汪受贿共计8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6年6月,山西长治教材采购腐败案曝光并引起国人的注意。长治教育系统在采购教材教辅环节中存在的职务犯罪,因涉案学校之广、人员之多、金额之大,成为采购腐败案中的焦点:仅从2000年开始,长治市新华书店为全市80所中学支付的教材回扣款即高达24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006年9月,原广东省疾病预防中心免疫规划所所长罗耀星因受贿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1118.5万元的事实,罗本人在庭上供认不讳。
在关注重大典型腐败案的同时,社会还把目光转向2006年12月,首例由政府采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经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该案被告财政部因未履行法定职责,判其败诉。原告北京现代沃尔贸易公司诉称,2004年10月,发改委、卫生部委托代理机构,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沃尔公司发现,中标者为投标价格最高的一家公司,不符合采购法规定的“价廉物美”立法宗旨,遂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
软肋:集中采购缺失集中监督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时任国家主席的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以第68号主席令正式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货物类的公务用车、计算机、办公用品、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工程类的房屋修缮、市政工程等;服务类的会议接待、车辆保险、工程设计等。
政府采购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但采购方式主要是竞争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是以合同的形式实现的,一旦双方达成协议,政府有关部门与供应商就应当按照《合同法》,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还有待于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阐明代理关系的性质,并明确采购需求主体的相关民事权利,增强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和自觉性。
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方式为两种: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实行采购需求主体与采购权的分离,其实施程序有着烦琐而复杂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三款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可见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接受采购需求主体的委托,代理采购需求主体对其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进行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的范围应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与服务。在集中采购的情况下,采购人不是采购需求主体,而是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呼声】在政府采购运行活动中,有两种代理采购机构在发挥作用,一种是一般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采购需求主体得自行分散采购时,其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其采购。另一种就是由特殊主体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这种依法产生的强制性代理机构是采购的主要中介形式,无形中使集中采购机构具有一种权势地位:由它来直接代理各政府机关单位同外界供应商洽谈采购,此权势不容否定,也不容置疑。权力不受限制,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监督是将来防止政府采购腐败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