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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企业不能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依靠法律手段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成为当今理论界与法律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在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及问题,并针对性地分析了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持续深入和系统展开,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日益白热化,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成为企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几乎都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明确列入公司的议事日程,《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也都增加了“社会责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了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在分别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国100强系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状况后指出,从整体上看,2010年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依然较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7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仍不容乐观,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强制推动,才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对内容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根据责任对象来划分,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具体包括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行业竞争者、公众、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等;另一种是根据社会责任结构来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四方面。本文认为,只有从利益相关者维度才能同时囊括不同结构的社会责任,故从利益相关者维度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1.对股东的社会责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向股东提供真实的投资及经营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尊重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
2.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最低限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等。
3.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低限度的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
4.对供应商、行业竞争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供应商、竞争者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5.对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法规、资源利用和保护法规,防止造成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二、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一)企業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下来,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国已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主要体现在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等方面。
2.税法的规定。在刺激企业积极发扬道德落实社会责任方面,税法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助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无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3.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相应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劳动法》等规定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规定,确立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代发展观,确立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乱且分散。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体系,尤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在企业本身法律意识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乱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更加困难。
2.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仅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3.现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法律仅仅规制企业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尽管如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我国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例如,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虽然依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6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现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环境信息公开法》。另外,我国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导致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区。
4.监督程序与执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与粗放性,许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导致法律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众缺乏有效的知情权途径进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从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有的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而导致操作性较差,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各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从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与完善,使其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才能够做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公正的考量和评价。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劳动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2.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执法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及方式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执法部门需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的技术手段,做到科学执法。再次,执法部门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裁、纠正和惩处。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属污染导致血铅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公益诉讼制度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相反却明确限定了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必须当事人适格。在实践中,企业违反社会责任时,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确定,而潜在的受害人会因不具备起诉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因受侵害对象的分散性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无人追究的现象。虽然我国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益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方面的弊端,并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外在强制力。
4.强化监督机制。法律的制定关键在于实施,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我国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仅在公司法及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只是财务性公开,在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时,应当将财务性公开扩大至社会性公开,将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若消费者不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血汗工厂”、恶意欠薪、生产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对选择产品不会造成影响,则企业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会改变违法行为。反之,当消费者态度足以决定企业生存发展时,企业就不得不在社会责任方面作出努力。每个社会公众都会成为消费者,而所有消费者的意志则会上升为公共责任意识。全体消费者即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保障。
总之,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需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司法程序-强化监督为路径,才能保证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2]余宁宁,肖晓芬.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J].《法制在线》
[3]任华哲.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D].《光明日报》.2009-12-31
[4]赵龙.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解读[J].《科技创业》.2007(1)
[5]黄惠萍.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J].《社科纵横》.2009(7)
[6]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7]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关键词】 企业社会责任 利益相关者 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持续深入和系统展开,企业之间的竞争已日益白热化,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成为企业取得新的竞争优势的手段。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几乎都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明确列入公司的议事日程,《财富》和《福布斯》等商业杂志在企业排名评比时也都增加了“社会责任”因素。2010年11月3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布了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在分别考察了2009~2010年度中国100强系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100强、民营企业100强和外资企业100强)的社会责任状况后指出,从整体上看,2010年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的社会责任整体水平依然较低,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7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仍不容乐观,必须通过法律手段的强制推动,才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发展。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
目前,学界通说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对内容的划分,学界有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根据责任对象来划分,即利益相关者理论,具体包括对股东、员工、消费者、政府、行业竞争者、公众、环境、社区的社会责任等;另一种是根据社会责任结构来划分,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等四方面。本文认为,只有从利益相关者维度才能同时囊括不同结构的社会责任,故从利益相关者维度出发,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内容。
1.对股东的社会责任。遵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保障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向股东提供真实的投资及经营信息,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尊重股东的各项合法权利。
2.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企业最低限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劳动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就业权,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等。
3.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低限度的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合格的产品和服务,提供正确的产品信息,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等。
4.对供应商、行业竞争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遵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供应商、竞争者之间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5.对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法规、资源利用和保护法规,防止造成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
二、目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现状
(一)企業社会责任立法概况
近年来,我国对此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步,并以立法的形式将发达国家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些内容规定下来,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合同法等诸多法律之中。其主要体现在:
1.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企业法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步制定的。我国已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较为零散。主要体现在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参与的规定,环境保护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和消费者负责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实行社会公开甚至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的经营公示主义等方面。
2.税法的规定。在刺激企业积极发扬道德落实社会责任方面,税法是较为有效的措施。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立法相类似,我国现行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助也实行扣减所得税的制度。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无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3.其他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及经营者的义务,《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相应义务,直接或间接地保护了消费者,确立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劳动法》等规定了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规定,确立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法》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合理利用资源,树立全面的现代发展观,确立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1.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零乱且分散。有关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诸多法律和法规中,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体系,尤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在企业本身法律意识较低的前提下,立法的散乱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社会责任更加困难。
2.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现行法律仅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有所提及,但它仅原则性地规定了企业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3.现有立法不健全,存在“盲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非常丰富,法律仅仅规制企业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尽管如此,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来说,我国立法未能囊括最低限度的社会责任。例如,对于企业合理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问题上,我国虽然依据《宪法》和《环境保护法》制定了6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但是在某些方面仍表现出了立法上的不足,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环境污染税法》、《环境保护投资法》、《环境信息公开法》。另外,我国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障法,导致社会保障方面仍存在盲区。
4.监督程序与执法程序不健全。一方面,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与粗放性,许多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责任和义务,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条款,导致法律操作性不强,在执法检查中不能起到惩戒作用,缺乏威慑力;另一方面,信息披露手段的缺失,公众缺乏有效的知情权途径进而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另外,地方政府从维护发展地方经济的利益出发,对于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甚至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这不仅给外界造成负面影响,也削弱了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路径
1.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有的法律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条款过于原则而导致操作性较差,且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各规范之间,缺少一种制度设计所必需的统一性,从而没有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系统。因此,必须要对其进行整合与完善,使其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才能够做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客观公正的考量和评价。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立法经验,建立健全以《公司法》为核心,《劳动法》、《担保法》、《证券法》、《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甚至是《刑法》等多部法律为补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一整套规范体系。
2.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执法部门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首先,执法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授权的范围及方式进行。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才能真正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促使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其次,执法部门需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改进执法的技术手段,做到科学执法。再次,执法部门必须做到违法必究,只要违反企业社会责任法律法规、侵害劳动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裁、纠正和惩处。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重金属污染导致血铅事件的不断发生使公益诉讼制度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未确立,以致在公共利益遭到侵犯时,缺乏有效的司法途径来救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相反却明确限定了提起诉讼的主体,即必须当事人适格。在实践中,企业违反社会责任时,侵害的法益往往并不确定,而潜在的受害人会因不具备起诉资格而无法寻求司法救济。此外,因受侵害对象的分散性及诉讼成本的高昂,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无人追究的现象。虽然我国规定了代表人诉讼制度,但是目前在我国的实际运用还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其功能也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益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较为有效地克服这方面的弊端,并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外在强制力。
4.强化监督机制。法律的制定关键在于实施,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要建立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我国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仅在公司法及证券法中有所规定,只是财务性公开,在企业社会责任构建时,应当将财务性公开扩大至社会性公开,将信息披露制度惠及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另一方面,消费者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利用舆论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工会等社会团体,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体系,以促成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环境。若消费者不积极履行其监督职能,认为“血汗工厂”、恶意欠薪、生产伪劣产品等不法行为对选择产品不会造成影响,则企业基于最大限度的盈利目的不会改变违法行为。反之,当消费者态度足以决定企业生存发展时,企业就不得不在社会责任方面作出努力。每个社会公众都会成为消费者,而所有消费者的意志则会上升为公共责任意识。全体消费者即公众的积极参与是全社会责任意识提升的重要保障。
总之,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需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以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加强执法-健全司法程序-强化监督为路径,才能保证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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