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警察处置检察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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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警察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作用就是围绕着检察工作这一工作重心,保障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官查办案件的顺利实施的顺利开展。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也日益增多,甚至被激化。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已成为解决社会各种矛盾的重要渠道可见人民检察院担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和社会矛盾,维护法律尊严,惩治违法犯罪,调解民事纠纷的任务越来越重。与此同时,在检察工作中发生的突发事件也相应地呈上升趋势,其严重性,危害性越来越大。而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就决定了其必须承担起处置突发事件的这一责任。在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对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因此,如何积极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摆在司法警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检察工作中突发事件的常见类型
  检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活动中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足以干拢、中断检察活动正常进行,危及检察院安全的具有一定破坏力和影响力的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范围、地点和工作范畴,大致可以把检察院突发事件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检察自侦活动中的突发事件
  此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一般是在反贪、渎检侦查过程中,发生的地点主要集中在检察院询问室、讯问室突发事件的地点还可能在押解的路途中。反贪、渎检侦查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主要形式表现为:嫌疑人意图逃脱;意图伤害检察工作人员;出现行凶、自伤、自残、自杀,甚至出现武装、暴力劫持嫌疑人等情形。(二)日常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此类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一般是在检察院的上班工作时间,地点主要是在检察院的大门及周边地区、控申举报中心接待厅,主要形式表现为:群体性涉诉上访;上访人员不服从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说,围攻、冲击检察院办公场所,扰乱检察院工作秩序,出现静坐、示威、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甚至自伤、自残、自杀、爆炸等极端行为。
  二、造成突发事件的主要原因
  (1)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各种利益调整导致矛盾剧增。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社会管理体制、利益关系和活动领域等都处在深刻的变化发展中,整个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社会生活的原有模式逐渐被打破,各种利益和矛盾相互交替,新的纠纷不断涌现,纠纷的内容也更为复杂。由此导致社会利益重置或者期待值变化,从而引发利益冲突不断加剧。
  (2)少数人对检察院工作不了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司法不公。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把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和认为不公平的事件完全寄托于检察院来解决,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举报申诉事由期望值过大,加之其法律知识欠缺,往往以自我利益为中心,一旦答复结果与自己期望值差距较大时,这些人极易情绪失控,采取过激行为。
  (3)司法警察警力不足,装备落后,处理突发事件能力不强,震慑力受限。这是检察院发生突发事件的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保障检察工作等司法活动的顺利开展,主要是通过武装震慑和强制措施等途径实现的。在实际工作中,司法警察往往限于编制、体制、装备、保障等因素的制约,其发挥的作用与实际需要有较大的差距。司法警察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仍然不是很高,特别是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还比较弱。
  三、处置检察活动中突发事件的对策
  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是处置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活动中突发事件的中坚力量和主要作战单位。由于突发事件事发突然,形式多样,情况复杂,处置起来难度较大。对之进行认真研究,完善实战理论,制订周密的处置方案,拟出明确、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步骤,用以指导实践,是当前形势所需。
  (一)加强领导,建立指挥体系,完善处置预案
  处置突发事件是一件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其政策性、法律性、时效性、艺术性要求都非常高。因此加强领导,确保有效指挥是第一要务。必须在第一时间成立处置领导小组,确定总指挥,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强化处置工作的领导。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由检察院多个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共同参与,协同配合,发挥整体战斗力,才能收到良好效果,这就需要有一个组织机构来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级检察院应当成立预防、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科室和法警队等部门负责人。制订单位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履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各成员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明确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工作职责。司法警察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小分队,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迅速出动,迅速反应,既要求时间上迅速果断,又必须保障处置方法恰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预警能力。司法警察是快速反应机制的主要实施者。要求做到:一是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做到平时指挥必要的人员、车辆负责执行每日应急值班备勤任务,保证遇到情况能及时报告,及时作出快速反应;二是建立处突预警机制,司法警察要落实编队管理、调警用警等制度,当接到预警号令后,应立即收拢人员,使有限警力形成拳头;三是构建高效便捷的无线电通信指挥网络,开辟与公安机关信息交流及传递的通道,提高组织指挥和协同处置能力。
  (二)准确把握时机,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处置突发事件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宣讲政策法律,进行疏导劝解,使参与者自行解散;二是制造声势,“攻心为上”,进行分化瓦解;三是采取强制措施,对首要分子实施抓捕,进行强制驱散。   (三)善待群众,劝导为主
  突发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稳定压倒一切、劝导为主”是处置行动的基本原则。“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激”是处置行动的基本要求。司法警察在处置行动中要做到宣传一批群众,教育一批群,赢得一批群众,从而达到孤立“核心层”,分化“参与层”,疏导“围观层”的目的。在开展教育劝导时,要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耐心和蔼。
  (四)区分性质,慎用武力
  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在警力使用及行动时机、范围、手段和强度等方面,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努力做到动警不动武,动武不流血,防卫不过当,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在处置过程中,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要把一般过激行为和暴力犯罪区别开来,把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区分开来。对暴力犯罪,要采取依法打击的方法;对于群众的过激行为,要以教育疏导为主,武力威慑为辅的方法,慎重稳妥地处置。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权力。参与处置行动的司法警察,主要携带警棍、盾牌,原则上不带杀伤性武器。在处置过程中,要慎用武力。能通过疏导教育的,就不采用强制措施;能劝导离开的,就不采取强行驱散行为。尤其要严格控制使用武器和警械具。
  (五)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警察队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打牢政治基础。各级警队要强化政治建警,确保司法警察队伍忠诚可靠。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肩负着保障检察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这一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必须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党和人民放心的忠诚卫士,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懈怠。因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政治建警的要求,始终不渝地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来抓。要打牢思想基础。要注重培养司法警察的吃苦耐劳精神、牺牲精神、奉献精神和大无畏精神,树立高尚情操。与此同时,检察院要坚持“从优待警”,提高司法警察政治待遇,切实帮助司法警察解决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的困难,妥善消除司法警察的各种顾虑,让司法警察身在此岗、思虑此业,增强司法警察职业的神圣和荣耀,为司法警察在处突过程中当尖兵、打头阵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打牢组织基础。司法警察要严格各项工作制度,按照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原则,落实调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严格管理,努力推进司法警队伍规范化建设。要打牢素质基础。司法警察肩负的使命特殊而艰巨,执行任务复杂多样,尤其是处置突发事件,对司法警察素质的全面提高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警队在严格按纲施训的同时,要始终坚持司法警察任务的实际,本着“提高能力保存審判”的原则,按照“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和“需要什么就练什么”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训练。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东丽 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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