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成本与收益解析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anhongsheng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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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在无法用道德加以约束时,法律作为最后的保障底线,就要对社会出现的急需解决的矛盾予以规制。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是否需要启用法律这一最后屏障,则需要在假设为解决该问题而立法的前提下,对立法解决该问题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实体分析,从而鉴别立法规制该矛盾是否处于一种必要的需求。本文仅以近日频繁报道的“扶老人”问题为具体分析对象,对是否立法规制该问题作出成本-收益分析。以小窥大,为其他可能出现的立法解决问题方式,提供具体参照实例,以供交流。
  关键词 立法 成本 收益 评估方法
  作者简介:侯飞、陈仙仙,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364
  一、立法成本-收益理论阐释
  (一)立法成本
  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法律、经济、社会学等相关学者和研究人员,便针对立法项目的成本收益进行了诸多研究与分析。试图更多的从经济学角度,对立法成本与立法后的收益,进行总体概括并量化计算。关于“立法成本”这一概念,目前比较成熟并且得到了广泛认可的定义为: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而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加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
  从概念出发反解析立法成本,强调的是“各种资源的总和”,就不能将“立法成本”单纯的视为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整个过程中所花费的货币支出。货币只能是各种资源其中的一种,若只定义研究货币的支出,就会使可纳入“立法成本”的范围受到极大的局限,影响“立法成本”的准确性。研究和分析也就变得单一化、机械化,不能有效切合反应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对“立法成本”的影响。因此要充分考虑计入成本的多样性和周延性。
  (二)立法成本的构成要素
  立法,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机器对社会进行的一种管理;立法成本自然相应便是一种管理成本。类比于经济生活中的管理成本,国家的这种管理成本是具有非生产性的,虽然在整个管理过程(即立法过程)中,同样耗费一定资源,却不直接产生物质财富。在计入立法成本中的资源中,又大致分为:可量化的成本和不可量化的成本两类。对于可量化的成本,我们可以类比经济学上的有关成本分析,对其作出较为精确的计算;对于不可量化的成本,因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进行计量是很困难的,但可以通过一些分析方法进行较为粗略的分析。
  1.可量化的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中可量化成本与经济学上的显性成本(也称会计成本)相类似,是立法成本中相对固定的直接成本,是可以基本直接计算出具体数额的成本,也是诸多法订立过程中的基本共通内容。主要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考虑: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法律起草阶段、法律制定之后阶段。整个阶段投入的物质、资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成货币形式,经过统计计算,可以有一个较为准确的量化值,视为立法成本中的直接成本。
  2.不可量化的立法成本:
  立法成本中不可量化成本与经济学上的隐形成本相类似,其中又可以分为执法、司法成本和社会成本两个角度进行阐释。大多是基于国家的强制力而产生的间接成本。国家赋予法律的强制力,并非是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后赋予的,而是在立法之初便已产生。没有后期的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的立法成果,只能是简单的一纸文章。故立法过程后期的执法、司法的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耗费,同样应该作为立法成本中的一部分加以分析和加总。
  3.执法、司法成本:
  执法、司法成本的高低取决于立法的可操作性。如果所立之法律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则执法、司法成本相应较低;如果该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大众的理解和接受,不利于行政机关执法,不利于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则执法、司法成本就会变高。因此,立法前虽然不能测算出执法成本的具体数额,但立法后造成政府成本、开支是增加或减少是可以预见的。具体需要考虑的内容:第一,执法、司法系统本身运作和制度实施所要发生的支出。比如,若不立某法对某一社会问题进行规制,犯罪率便会提高,为打击和防止犯罪,就需要增加警察和法官,从而产生聘用人员的支出。第二,执法、司法系统的监督支出。对于警官、法官、检察官的监督,法官裁决不公的糾错机制,正确裁决的执行机制,都需要有监督程序并付诸成本。第三,新法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一部新法律法规的出台,要有一批“最前沿的法律人”进行学习和宣传,才不会导致“闲法”的出现。
  4.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是因其所涉及的群体数量以及这些群体为守法而付出的代价略以通过社会统计预测得出。在立法活动中,构成不可量化的成本的主要内容是机会成本。简单来说,不同的法律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在特定的时空领域只能选择一种而放弃其他。通常会用横向比较法对方案做出横向比较,得出最佳方案。从而对某一社会问题是否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如若决调整又将选择何种法律规范?不同选择之间的效益差别和得失就构成了立法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 机会成本中,更多的是考虑到立法成本函数中不确定的因素,是对不确定因素影响的一种补救。主要的不确定因素是:
  (1)法律的产生机制:在不同法律制定机构中的法律产生程序不同;在同样的法律制定机构中产生的法律具体过程也不同。比如:新法是对习惯法的改进,还是对其他国家法律的移植,或是创制完全没有的新的法律。这些都是影响因素。
  (2)社会变迁速度和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这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马克思理论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变迁速度快,法律的变更补充速度就快,成本耗费即高;而社会相对稳定,法律能够很好适用,并有一定的远期容概率,只需对原有法律进行调整补充,那么立法的成本即低。
  (3)所立法律成熟程度:是指在客观上,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时间上,看其颁布实施的时间点是否能够达到最大效益。超越现实和滞后的法律,都会极大耗费成本。   (4)立法的技术:立法原因以及立法手段是否科学。新法与整个已存在的法律体系内部不相协调、矛盾甚至是冲突的,都将构成不必要的成本。
  (5)公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及其习惯的行为:法律从意义上讲是社会主体利好的偏导,但如果单纯的追求利好的结果,而大量改变甚至是逆转既存的习惯法,除增加成本外,并达不到追求的目的。
  (6)执法者的素质及其工作效率:更多的体现出“人为因素”的性质,最大限度的提高执法机关工作效率,是减低立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立法收益
  立法收益是指订立某项法律规范以后,从社会角度所收到的有利之处。在对立法的效益做出评估前,首先要确定出立法基准线,即“如果没有该相关法律规范对特定对象的规制,社会会怎样?”对没有该种规制的社会的合理预测可能与对现状的描述相对比,所产生的利好方面,也就是耗费所产生的“收益”。收益主要体现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又称正效益,是立法的目的,可采取定量测算的方法进行量化。采用量化比较法同立法中可量化的成本一起转化成货币形式。社会效益是指在社会评价体系上公众对新法的反应。在社会边际效益规律中,社会评价体系被看作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恒量,而公众反应会随着新法的好坏而有所变化,从而体现立法收益。
  (四)立法成本-收益
  在成本收益的分析中,无论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的数据、资源,能转化成货币的部分直接货币化;不能转化成货币的“无形”影响,要列出那些能量化但是不能货币化的成本与收益,对其做出具体描述,同时对该些不能量化的因素进行临界值分析,从而做到尽可能的全面而少疏漏因素与收益点。
  立法的收益受立法成本的影响极大,二者相互变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个峰值。从立法边际成本 曲线中,可以得出立法边际成本先是随着立法数量增多而不断减少,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则会随着立法总量的增多而增大。由此可见,立法的数量并不是越多越好,当继续立法会带来边际成本增大时,该项立法就可以适可而止了。这对立法收益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平衡点。相类似的,针对某一具体立法而而言,其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数量,也存在一个平衡点,参照立法边际成本曲线的规律,能過根据该平衡点而控制调整对象数量范围的同时,也可能一定程度上的量化出某点上的收益数值。
  二、立法成本-收益方法解析
  立法成本-收益的评估方法种类繁多,衡量和计算成本效益的基本方法包括:横向比较法、聚焦分析法、量化比较法、支付意愿法、相关分析法、寿命周期分析法等。针对随后将结合“扶老人”问题带入具体方法,重点阐释以下几种方法:
  (一)横向比较法
  横向比较法多适用于立法前评估。将不同立法方案的各项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中找出在收益大致相同情况下,成本最低的方案;或是大致相同的成本条件下,能够产生更大收益的方案;亦或通过横向比较,相互吸收借鉴补充,综合出一个更优方案。
  (二)聚焦分析法
  是指对立法中最为重要的和核心的几项指标进行专项分析的方法。不同的法律法规,其成本-收益的重要指标是不同的。有的侧重点是政治方面的成本-效益,如对于限制自由的法律法规;有的是经济方面的成本-收益更为重要,如民商事法律法规;还有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指标是社会成本-收益,比如社会法。所以,针对不同法律需要调整的对象所属范围,将其中影响最为重要的指标抽离出来进行分析,也是有利分析立法成本-收益的有效方法。
  (三)量化比较法
  量化比较法是指当大部分重要的或所有收益与成本能够用货币进行量化的时候,利用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进行比较的方法。此种方法类似于企业的投资与产出,“企业”是国家,“投资”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对社会资源配置所耗费的资源总和,“产出”则是立法机关为公众提供的特殊公共产品——法律,“产值”是立法增加的社会财富。因此, 一个立法项目的收益可表述为:
  P=F-C (P代表立法收益, F代表立法增加的社会财富, C代表立法成本)
  该方法更多适用的是前文中所提及的可量化的成本、收益,货币化以后,结果更为直观明确,从而影响该立法是否经济有效,是否需要做出调整等。
  (四)支付意愿法
  支付意愿分析法是指对那些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分析的方法,如社会稳定的收益,对社会公平的促进的收益等。一般而言,支付意愿法又有情景评价法、显性行为法、未预防行为法三种。此仅对先行行为法做出解释。
  显性行为法,是通过个人所做出的真实经济决策来推断支付意愿,而不是仅靠口头说法,则显得更为客观。刑法的确立是最好的例子,判断一项刑罚是否足够威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应当去看实际的犯罪行为人知晓犯罪惩罚后的行为。
  三、立法规制“扶老”问题成本-收益
  探讨诸多立法成本-收益方法,实质上更多的只停留在理论层面,如何针对某一社会现象具体运用是一个实践问题。本文仅以“扶老人”问题做一个切入点,简单运用分析。
  (一)“扶老”问题是否需要用法律规制
  “扶老人”案件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关注,可见矛盾的必要性,然而社会必要性是否就必须用立法来进行规制,是我们首要需要探讨论证的内容。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需要,社会管理更多的也是从经济角度出发,是否要用立法规制“扶老人”问题,从根本上讲,可以转化成:“扶老人”问题立法后的成本-收益是怎样?在没有切合的实体法律出台以前,为简化问题,对“扶老人”立法问题中,不可量化的部分作以分析,最先得出在不可量化成本层面,是否需要立法规制的结论以后,再从繁入简,定量分析“扶老人”立法成本与收益。
  针对“扶老人”问题不可量化成本中,采用支付意愿法中的显性行为法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将利用“扶者”和“被扶者”之间的经济成本-收益博弈模型来具体分析。博弈论主要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励结构间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数学理论和方法。 博弈论考虑游戏中的个体的预测行为和实际行为,并研究它们的优化策略。我们采用博弈论中著名的 “囚徒困境”博弈模型 。   1.模型的假设:
  假设1:收益用数值0-D表示,其中0  假设2: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技术的情况下,被扶者从自身利益考虑,在接受救助以后进行讹诈不仅能够获得及时就医的好处,而且还有可能给自己带来医疗费报销及额外营养、误工、精神等赔偿的收益,收益达到理想状态下的最大化D;若讹诈失败,承担败诉结果的同时,需要支付较少的诉讼费用成本-A。若不进行讹诈仅仅获得及时就医的好处C。
  假设3: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技术的情况下,扶者采取救助行为不仅给自己带来不了任何收益还会因为救助耽误自己的时间,丧失机会成本-B。如果一旦被扶者对自己进行讹诈,自己付出的成本将不仅仅是机会成本的缺失,甚至还有经济财务上的损失,综合评定成本损失应是最大化-D;而采取漠视的态度不予扶助的行为将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的成本损失0,同时也不会收到什么利益0。
  2.模型的构建:
  (1)博弈的参与者:扶者与被扶者。
  (2)博弈的策略集合:扶者的策略集合为{救,不救};被扶者的策略集合为{讹诈,不讹诈}。在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技术的情况下,被扶者讹诈所获得的收益为D,不讹诈所获得的收益为C。扶者在对方不讹诈的情况下所获的收益为-B,在对方讹诈的情况下所获收益为-D。扶者在不进行救助的情况下不论被扶者是讹诈还是不讹诈,扶者的收益都为0,而被扶者的收益为-C。下表二给出了这个博弈的支付矩阵。
  此时,对于扶者来说,其不需要管被扶者是否讹诈,扶者此时的最优策略就是“救”,其选择的集合为{A,-D}或{A,C}使扶者获得收益最大。而对于被扶者来说,此时,其最优策略则是“不讹诈”,选择集合为{0,-C}。最终结合两个角色的选择交叉点,在有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对双方最优的选择集合是{A,C},即{救,不讹诈}。
  比较{不救,讹诈}和{救,不讹诈}的集合结果,后者是为更优的调节结果,使得社会调解达到最大化。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制约的完善以及技术的支持是解决当前“扶不扶”问题的一个很有效的方法。只有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技术给予支持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扶得起老人,扶住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而我们以下的分析都是建立在需要对“扶老人”问题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探讨其成本-收益,最终影响是否对该问题立法。
  (二)“扶老”立法前评估
  在需要立法规制“扶老人”问题成立的假设下,对该立法的几种可能方案进行横向比较法分析:
  方案一:对扶老人者进行法律规制,规定哪些人在哪些情况下,具有扶老人的义务。类似于《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
  方案二:同样针对扶老人者这个群体,但是法律给予的是保护,规定在某种情况下的施救,无论是否是肇事者均应免除某种责任。借鉴“好撒玛利亚人法” 的类似规定。
  方案三:对被扶者进行法律规制,规定如若出现讹人,敲诈的情况,具体行为程度,引用不同法律条款,不够罪的实施反补偿惩罚,够罪的要量罪定刑。同时规制被扶者家属的教唆行为。
  分析:
  比较方案一、方案二:二者的立法对象都是扶老者,但是立法角度不同。前者是对应有义务人的惩罚角度;而后者是对广泛施救对象的一种保护机制。相较而言,后者更大程度上保护、鼓励了助人为乐的行为,扩大了主动扶助他人的人群,更有利于社会发展,所以应该选择方案二。
  比较方案二、方案三:如若履行方案二的保护原则,扶老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又有可能造成侵权者将侵权责任全部推诿给国家的救济制度,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破坏了侵权责任自担的法律原则,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同时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所以应当对保护范围及程度有一个限定。另一方面,方案三,单单从被扶者及其家属角度,做出惩罚性规制,只能简单约束被扶者,在执行方面,因被扶者是高龄群体而不能有效的实施,对其家属的行为控诉,又存在极大的举证难问题,这样很大程度上存在立法成为空法的可能。但如能将二者结合,对扶老者的保护控制在一个限度内而非全不担责,对被扶者也加以规制,从两个对立的角色进行规制,则应是最优举措。   故,运用横向比较法得出的结论是“扶老”立法,应该从大致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一方面是对扶老者的适当限度内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应是对被扶者及家属的不诚信行为的物质惩罚或是罪行惩罚。
  (三)“扶老”立法的经济成本-收益分析
  在确定了基本立法方案后,就需要进一步对成本-收益进行具体分析。因“扶老”问题主要是涉及到的是侵权责任:肇事者对被扶者的侵权行为或是被扶者对扶者的讹诈行为。更多部分属于民法关系,既根据聚焦分析法,应主要侧重于经济成本-收益进行分析。
  1. 可量化部分的成本:
  (1)立法前期的准备阶段:立法专业人员进行信息采集、调查、论证过程中所有支出。
  (2)法律起草阶段:立法者对即将调整的法律关系做相应的法律规范的规划、设计、组织起草;讨论拟订、整理发布等活动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由国家支付的和由社会有关主体支付的)。
  (3)法律制定之后阶段:单立法本身:为预备法律的实施而支出的“法律传播费用”(如法律载体的影印出版等)、 “法律宣传费用”、 “解释法律观点而支付的全部费用”等。后期的执法、司法部分:执法司法人员对新法的培训学习费用、适用本法新增相关人员费用支出等。
  首先从分析中可以看出,显性行为法分析“扶老人”问题的不可量化部分,證明该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然后通过横向比较法进一步确定了立法的方案,即应当从扶者的保护和被扶者讹诈惩罚两个方面共同进行约束,得到最优的立法方案。接着从立法前期准备、立法起草、法律制定之后的维护等不同阶段的成本进行货币化,量化具体支出。最终从量化成本与不可量化收益方面综合得出,“扶老人”问题应该立法规制。
  本文首先通过对立法成本-收益进行立法成本、收益的相关概念以及相关因素的解释与说明,接着对立法成本-收益的目前普遍使用的几个相关方法进行分析,然后通过运用具体的显性分析法、横向比较法以及量化分析法分别对“扶老人”问题的必要性以及立法各阶段成本-收益进行具体的量化分析从而得出我国目前现阶段需要立法规制“扶老人”问题。
  注释:
  赵晓琦.立法评估的方法:成本收益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5.
  立法边际成本:指为取得最后一个单位的收益进行生产而追加的立法成本。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北京人大常委会2015年9月23日颁布。
  “好撒玛利亚人法” 始于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类似条款现普遍适用于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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