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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彩禮作为民间婚嫁习俗,已经成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虽然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仍然流行,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根深蒂固。因此,其背后必然存在与社会生活相契合的合理性。然而近些年来,天价彩礼事件的出现,有关彩礼数额纠纷高发。本文通过对我国彩礼返还规制进行剖析,希望能对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彩礼;返还;附条件赠与
一、彩礼问题综述
彩礼是我国古代“六礼”之一,古时由男子向女方家送的寓意喜庆的物品称为“彩礼”。到了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如今的彩礼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彩礼纠纷案件的案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在我国对彩礼性质的理解大多持”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说[1]。在法律上对于彩礼问题的规范相对简略。尤其在彩礼法律性质以及返还彩礼等问题方面缺乏明确条文支撑,导致因彩礼问题所造成的财产纠纷以及法律冲突问题不在少数。可以说,健全与完善返还彩礼制度基本上可以视为有效解决彩礼纠纷问题的重要保障,必须加以重点贯彻与落实。[2]
二、我国彩礼返还规则实践
关于彩礼,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严令禁止。但肯定的是对于天价彩礼是绝对不支持的,合法彩礼是被允许的。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例在我国并非不常见,笔者以“彩礼返还”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发现,共检测到11441篇[3]文书。从中选取几篇文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
首先返还彩礼要看是否因给付彩礼举债,造成给付人生活“实际困难”。如程某离婚案[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正确理解“生活困难”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属于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于原来而言积蓄变少了的相对困难。家庭收入水平实际上是“生活困难”标准的扩大适用,家庭收入水平是相对的,当地经济水平构成了判断家庭收入水平的主要参考标准。
其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而言,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呈负相关关系,如郑某、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5。但需要指明的是,共同生活是指以夫妻名义持续性地同居生活。案件中也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及其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妇女权益保护原则,采取将彩礼返还数额适度向女方倾斜的做法。
再者要考虑婚约的性质,在实际断案中法官也视彩礼为附条件赠与的说法,如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6。婚约给付的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的财物,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且彩礼的存在本身具备证明婚姻关系和担保婚约履行的功能,并对于遵守承诺,忠于约定的一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倾。
最后彩礼数额的大小也是实践中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因素,但是彩礼数额较大仅仅意味着彩礼返还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彩礼返还的比例会随着彩礼数额的增大而随之提高。但在审判过程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选择,对于彩礼的实际用途的举证责任多在女方。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应酌减;如果女方过错,彩礼返还比例可适当增加。而影响彩礼返还的其他因素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家庭收入水平或者当地经济水平等。[7]
三、彩礼返还规则展望
(一)弥补法律相关制度不足
在法律层面上,给“彩礼”所涉及的范围和诉讼主体以明确。现实中,改口费、见面礼、聘礼等花样繁多,说法不一;所给付的内容也不同,如现金、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等,数额不一。当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有效判定何种应划分到彩礼范围,数额又如何确定。鉴于此,法律应在条文中予以明确,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诉讼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应扩大到为婚约关系当事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利益。[8]
(二)有效平衡法律适用与习惯
法理与情理不能同时兼顾,习惯也不能左右司法公正。特别是在我国的彩礼返还制度未能有效确立,相关法律条文有所欠缺,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又有明显不同的状况下,这就放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利。但统一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尊重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处理彩礼返还财产纠纷。[9]
(三)重视调解的作用
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在发生彩礼返还的财产纠纷时,可以在庭前审判引入调解。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关系家庭的稳定息息相关,同样也关乎到社会和谐。若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能让双方关系更加平和。
四、结语
彩礼制度在中国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能对其“一棍子打死”,而要立足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基础,着眼于解决现实纠纷,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彩礼返还制度。这样才能够促进婚姻的健康发展,发挥彩礼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20日
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320号
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申2687号
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904号
参考文献
[1]王立明、马玉霞:《彩礼纠纷司法裁判研究——兼评青海省基层法院审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观念》,《青海社会科学》2017 年第 3 期,第 125-126 页
[2]刘奇志.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制度完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21(08):183-184.
[3]陈晓卓.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为例[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3(03):12-16+34.
[4]毕东妮.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20.
[5]王圣彬.彩礼返还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133-134.
关键词:彩礼;返还;附条件赠与
一、彩礼问题综述
彩礼是我国古代“六礼”之一,古时由男子向女方家送的寓意喜庆的物品称为“彩礼”。到了现代,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失去了本意。如今的彩礼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彩礼纠纷案件的案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在我国对彩礼性质的理解大多持”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一说[1]。在法律上对于彩礼问题的规范相对简略。尤其在彩礼法律性质以及返还彩礼等问题方面缺乏明确条文支撑,导致因彩礼问题所造成的财产纠纷以及法律冲突问题不在少数。可以说,健全与完善返还彩礼制度基本上可以视为有效解决彩礼纠纷问题的重要保障,必须加以重点贯彻与落实。[2]
二、我国彩礼返还规则实践
关于彩礼,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严令禁止。但肯定的是对于天价彩礼是绝对不支持的,合法彩礼是被允许的。有关彩礼返还的案例在我国并非不常见,笔者以“彩礼返还”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发现,共检测到11441篇[3]文书。从中选取几篇文书我们可以得到以下。
首先返还彩礼要看是否因给付彩礼举债,造成给付人生活“实际困难”。如程某离婚案[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正确理解“生活困难”是指“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属于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于原来而言积蓄变少了的相对困难。家庭收入水平实际上是“生活困难”标准的扩大适用,家庭收入水平是相对的,当地经济水平构成了判断家庭收入水平的主要参考标准。
其次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而言,时间长短与返还比例呈负相关关系,如郑某、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5。但需要指明的是,共同生活是指以夫妻名义持续性地同居生活。案件中也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及其无过错方原则、公平原则、妇女权益保护原则,采取将彩礼返还数额适度向女方倾斜的做法。
再者要考虑婚约的性质,在实际断案中法官也视彩礼为附条件赠与的说法,如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6。婚约给付的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予的财物,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而且彩礼的存在本身具备证明婚姻关系和担保婚约履行的功能,并对于遵守承诺,忠于约定的一方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倾。
最后彩礼数额的大小也是实践中影响彩礼返还比例的因素,但是彩礼数额较大仅仅意味着彩礼返还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彩礼返还的比例会随着彩礼数额的增大而随之提高。但在审判过程中,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选择,对于彩礼的实际用途的举证责任多在女方。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彩礼返还的比例相应酌减;如果女方过错,彩礼返还比例可适当增加。而影响彩礼返还的其他因素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家庭收入水平或者当地经济水平等。[7]
三、彩礼返还规则展望
(一)弥补法律相关制度不足
在法律层面上,给“彩礼”所涉及的范围和诉讼主体以明确。现实中,改口费、见面礼、聘礼等花样繁多,说法不一;所给付的内容也不同,如现金、房产,车辆、金银首饰等,数额不一。当发生纠纷时,往往不能有效判定何种应划分到彩礼范围,数额又如何确定。鉴于此,法律应在条文中予以明确,或出台相关法律解释。诉讼主体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当事人,应扩大到为婚约关系当事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最大可能地保护受侵害方的合法利益。[8]
(二)有效平衡法律适用与习惯
法理与情理不能同时兼顾,习惯也不能左右司法公正。特别是在我国的彩礼返还制度未能有效确立,相关法律条文有所欠缺,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又有明显不同的状况下,这就放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利。但统一的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各地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在尊重法律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处理彩礼返还财产纠纷。[9]
(三)重视调解的作用
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中最具有特色的制度,在发生彩礼返还的财产纠纷时,可以在庭前审判引入调解。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关系家庭的稳定息息相关,同样也关乎到社会和谐。若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也能让双方关系更加平和。
四、结语
彩礼制度在中国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能对其“一棍子打死”,而要立足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基础,着眼于解决现实纠纷,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彩礼返还制度。这样才能够促进婚姻的健康发展,发挥彩礼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6月20日
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1320号
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申2687号
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申904号
参考文献
[1]王立明、马玉霞:《彩礼纠纷司法裁判研究——兼评青海省基层法院审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观念》,《青海社会科学》2017 年第 3 期,第 125-126 页
[2]刘奇志.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制度完善策略[J].法制与社会,2021(08):183-184.
[3]陈晓卓.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为例[J].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33(03):12-16+34.
[4]毕东妮. 彩礼返还规则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20.
[5]王圣彬.彩礼返还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20(18):13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