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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规范出发型民事判决构造论》在要件事实理论下对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进行了探讨,通过对该书的研读,有了本篇从要件事实理论对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以及二者关系的探讨一文。文章首先对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对书中观点进行了评述,而后提出个人观点,并于文章最后对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的关系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要件事实理论;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52-02
一、主张责任的概念范畴分析
主张责任是一种不利益或者风险,指的是在口头辩论中,法官不能认定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不认可以该要件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效果。
通说认为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源于辩论主义。辩论主义的范畴之一就是法官的裁判依据限于当事人所辩论的内容。从单纯的形式上的逻辑推导来看,辩论主义无疑是主张责任的来源,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语义上的重复。所以我认为对主张责任理论渊源的理解应更进一层,深入到辩论主义的理论根据上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纠纷解决为诉讼目的,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了优于法官的主动权,由此产生了限制审判权的辩论主义,于是存在了主张责任的理论。
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在要件事实理论下,通说认为限于相对应于法律要件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评价性的要件事实是否应当划归到主张证明责任项下。书中采准主要事实说,认为可以将评价性要件的推定事实基础称为准主要事实,适用主张责任。我认为对此问题宜从主张责任的理论依据上加以理解,即为法官配置多大的权限更为适宜。具体来讲,当事人与法官有着各自的法律评价标准,然最后须由法官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换言之法官的法律评价标准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讲,宜将评价性要件的基础事实划归到法官的权限之下。
排除前述的评价性法律要件的基础事实的问题,主张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则包括了要件事实理论项下的:请求原因与抗辩两个方面的内容。请求原因即为所谓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抗辩则为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阻止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三类。这里值得一谈的是主张共通原则。主张共同原则是指法院可以将负有主张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张但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存在的要件事实纳入审理范围。主张共通原则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在辩论主义,即法院的审理限于当事人辩论的范围,但是对法院的限制的标准是严格到只有负有主张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要件事实才纳入审理的范围,还是只要是任何一方主张的要件事实都可以进行审理呢。显然,此处的主张责任有点类似于证明责任具有双层含义,主张责任意味的是一种不利益的风险,而非要件事实提出的严格划分。这实际上也体现着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诉权与审判权的一种制衡。即不应将审判权彻底的逼到死角,而是应予其适当的活动空间。
然对于权利抗辩却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不同,前者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法律拟制所赋予的一项抗辩权。而事实抗辩则是一种事实上的抗辩权,并非法律拟制只需一方就该要件事实主张即可。故在事实抗辩的要件事实项下,能够适用主张共通原则;而在权利抗辩事实上则不能够适用主张共通原则。
二、证明责任的概念范畴分析
证明责任指主张某要件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在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的风险或者不利益。
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两种学说。一为“法规不适用说”,二为“证明责任规范说”。书中肯定了“法规不适用说”,进而主张无需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法,提出了将现行的行为规范型的民法转变为裁判规范型的民法。我更倾向于“证明责任规范说”的观点,现行的行为规范型的民法只要明确的区分出法律要件所各自归属的类型即可,具体的裁判制度则更宜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调整,具体到证明责任,则应当有明确的证明责任规范,明确各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归属,并对一些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形作出调整,毕竟实体法和诉讼法是相互独立的,不宜将实体法过分的诉讼化。
依证明责任的性质的争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同样存在着分歧,占据主要地位的两种学说分别是“修正的要件事实分类说”和“证明责任规范说”。 前者主张在坚持传统的权利根据规定、权利障碍规定及权利消灭规定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同时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及证明的困难程度,多方面考虑。后者则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在要件事实分类的基础上,通过证明责任规范的调整所达成的。具体的调整方式涉及了多种多样的证明责任规范。书中认为在要件事实理论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性质只能是“法规不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只能是“修正的要件事实分类说”。笔者则认为,“证明责任规范说”只是明确了证明责任规范的独立地位,其并没有否认要件事实具体分类的标准,实际上在设定证明责任规范时也无疑是需要以要件事实分类说为基础的。正如前文说言,只需要在行为规范的民法中明确各法律要件的分类,并设置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具体的调整,也就不必向作者所言,大费周章的将现行的行为规范的民法向裁判规范的民法转型了。
三、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书中主要介绍了三种学说。一是紧密勾连说,此说认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存在着绝对的一致性,甚至提出不存在独立于证明责任的主张责任。二是互不相干说,认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互不相干,主要表现在根据、作用、诉讼体制、分配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上。此说明显否定了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之间的关系,难以立足。三是折衷说,此说可以理解为对紧密勾连说的稍加就修正,认为在多数情况下,两者在适用的对象和分配的规则上是一致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如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我更倾向于第三种学说。对两者的关系,我主要从三个反面进行探讨:
首先,从两者的理论基础上来看,如前文所述,主张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辩论主义,如若深究也体现在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中。而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可以这样来理解,首先人们对客观真实认知的有限性证明责任产生的前提,同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是证明责任产生的基础,正义、公平、效率则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所以,从理论基础上上看,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太多的相识之处。
其次,从适用的对象上看,两者应当是一致的,都是法律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也包括评价性法律要件的推定基础事实。两者一致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是基于要件事实理论项下,所谓规范出发型民事判决构造论,即是通过对要件事实的认定去认定规范中的法律要件,进而实现规范中的法律效果。在此学说下,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自然都围绕着要件事实展开。
最后,从分配的规则上看,两者是存在区别的,即对某些要件事实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一定对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规范说可以对此项区别做出合理的解释。对于要件事实的主张责任的分配是依照要件事实分类理论进行的,即权利发生规定、权利妨碍规定及权利消灭规定。而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依照证明责任规范进行的。如前所述,证明责任规范是以要件事实分配理论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分配规则。故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差别就应当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规范说对要件事实分配理论的调整上。
作者简介:刘玲,女,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要件事实理论;主张责任;证明责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2-0052-02
一、主张责任的概念范畴分析
主张责任是一种不利益或者风险,指的是在口头辩论中,法官不能认定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不认可以该要件事实为前提的法律效果。
通说认为主张责任的理论根据源于辩论主义。辩论主义的范畴之一就是法官的裁判依据限于当事人所辩论的内容。从单纯的形式上的逻辑推导来看,辩论主义无疑是主张责任的来源,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语义上的重复。所以我认为对主张责任理论渊源的理解应更进一层,深入到辩论主义的理论根据上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纠纷解决为诉讼目的,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了优于法官的主动权,由此产生了限制审判权的辩论主义,于是存在了主张责任的理论。
主张责任的适用对象,在要件事实理论下,通说认为限于相对应于法律要件的要件事实。存在争议的地方就是评价性的要件事实是否应当划归到主张证明责任项下。书中采准主要事实说,认为可以将评价性要件的推定事实基础称为准主要事实,适用主张责任。我认为对此问题宜从主张责任的理论依据上加以理解,即为法官配置多大的权限更为适宜。具体来讲,当事人与法官有着各自的法律评价标准,然最后须由法官对要件事实作出认定,换言之法官的法律评价标准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来讲,宜将评价性要件的基础事实划归到法官的权限之下。
排除前述的评价性法律要件的基础事实的问题,主张责任的具体适用范围则包括了要件事实理论项下的:请求原因与抗辩两个方面的内容。请求原因即为所谓的权利发生要件事实。抗辩则为权利障碍要件事实、权利阻止要件事实和权利消灭要件事实三类。这里值得一谈的是主张共通原则。主张共同原则是指法院可以将负有主张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主张但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存在的要件事实纳入审理范围。主张共通原则的理论基础仍然是在辩论主义,即法院的审理限于当事人辩论的范围,但是对法院的限制的标准是严格到只有负有主张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要件事实才纳入审理的范围,还是只要是任何一方主张的要件事实都可以进行审理呢。显然,此处的主张责任有点类似于证明责任具有双层含义,主张责任意味的是一种不利益的风险,而非要件事实提出的严格划分。这实际上也体现着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诉权与审判权的一种制衡。即不应将审判权彻底的逼到死角,而是应予其适当的活动空间。
然对于权利抗辩却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权利抗辩与事实抗辩不同,前者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是法律拟制所赋予的一项抗辩权。而事实抗辩则是一种事实上的抗辩权,并非法律拟制只需一方就该要件事实主张即可。故在事实抗辩的要件事实项下,能够适用主张共通原则;而在权利抗辩事实上则不能够适用主张共通原则。
二、证明责任的概念范畴分析
证明责任指主张某要件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在该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所承担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的风险或者不利益。
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存在着两种学说。一为“法规不适用说”,二为“证明责任规范说”。书中肯定了“法规不适用说”,进而主张无需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法,提出了将现行的行为规范型的民法转变为裁判规范型的民法。我更倾向于“证明责任规范说”的观点,现行的行为规范型的民法只要明确的区分出法律要件所各自归属的类型即可,具体的裁判制度则更宜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调整,具体到证明责任,则应当有明确的证明责任规范,明确各类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归属,并对一些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形作出调整,毕竟实体法和诉讼法是相互独立的,不宜将实体法过分的诉讼化。
依证明责任的性质的争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同样存在着分歧,占据主要地位的两种学说分别是“修正的要件事实分类说”和“证明责任规范说”。 前者主张在坚持传统的权利根据规定、权利障碍规定及权利消灭规定为基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同时斟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及证明的困难程度,多方面考虑。后者则认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是在要件事实分类的基础上,通过证明责任规范的调整所达成的。具体的调整方式涉及了多种多样的证明责任规范。书中认为在要件事实理论下,证明责任分配的性质只能是“法规不适用”,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只能是“修正的要件事实分类说”。笔者则认为,“证明责任规范说”只是明确了证明责任规范的独立地位,其并没有否认要件事实具体分类的标准,实际上在设定证明责任规范时也无疑是需要以要件事实分类说为基础的。正如前文说言,只需要在行为规范的民法中明确各法律要件的分类,并设置独立的证明责任规范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具体的调整,也就不必向作者所言,大费周章的将现行的行为规范的民法向裁判规范的民法转型了。
三、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于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书中主要介绍了三种学说。一是紧密勾连说,此说认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存在着绝对的一致性,甚至提出不存在独立于证明责任的主张责任。二是互不相干说,认为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互不相干,主要表现在根据、作用、诉讼体制、分配的依据和适用的范围上。此说明显否定了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之间的关系,难以立足。三是折衷说,此说可以理解为对紧密勾连说的稍加就修正,认为在多数情况下,两者在适用的对象和分配的规则上是一致的,但同时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如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我更倾向于第三种学说。对两者的关系,我主要从三个反面进行探讨:
首先,从两者的理论基础上来看,如前文所述,主张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辩论主义,如若深究也体现在以纠纷解决为目的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中。而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可以这样来理解,首先人们对客观真实认知的有限性证明责任产生的前提,同时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法理是证明责任产生的基础,正义、公平、效率则决定了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所以,从理论基础上上看,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并不存在太多的相识之处。
其次,从适用的对象上看,两者应当是一致的,都是法律要件相对应的要件事实,也包括评价性法律要件的推定基础事实。两者一致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是基于要件事实理论项下,所谓规范出发型民事判决构造论,即是通过对要件事实的认定去认定规范中的法律要件,进而实现规范中的法律效果。在此学说下,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自然都围绕着要件事实展开。
最后,从分配的规则上看,两者是存在区别的,即对某些要件事实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一定对要件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规范说可以对此项区别做出合理的解释。对于要件事实的主张责任的分配是依照要件事实分类理论进行的,即权利发生规定、权利妨碍规定及权利消灭规定。而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则是依照证明责任规范进行的。如前所述,证明责任规范是以要件事实分配理论的基础上,设置独立的分配规则。故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差别就应当主要体现在证明责任规范说对要件事实分配理论的调整上。
作者简介:刘玲,女,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