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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于2004年前后就开始关注我国历代海外流失文物的追索和回流,并且将依法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作为一个法律课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曾于2009年代表中国律师团赴法国巴黎追索圆明园流失铜兽首,目前兼任“全球国宝追索及维护国家尊严华人律师团”首席律师,该团体2009年3月在西班牙马德里宣布成立,是我国目前唯一一家跨国性的国际律师组织。由此他被称为;“诉讼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第一人”。在此次采访中,刘洋为大家解读了我国当前有关海外回流文物和艺术品的相关法律。他认为,现在要避免海外回流“成为洗白非法文物的一个手段”,而如果藏家“买到赝品,应通过法律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
《收藏·拍卖》:当前回流文物大概分为几类?
刘洋:国外的合法回流文物大概分为六类:一为历代的贸易产品,例如很多元青花在土耳其博物馆;二为世界各国的来样订货,例如洋瓷或者叫克拉克瓷器;三为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礼尚往来;四为来华人士带走的纪念品,五为人口迁徙携带的文物艺术品;六为政府未有明令禁止流出的文物,以前的文物商店就是典型的代表。这六类作品属于合法买卖,也属于合法回流,在中国购买力超过西方之后自然会回流到中国。除去这六类之外都为非法之物,不能称其为回流,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索,目前国际上大概有3000人左右持有中国的文物,他们也将目光主要对准了中国,所以中国的买家要密切关注他们,同时也要保持克制。
《收藏·拍卖》:目前国内针对海外回流文物和艺术品的法律制度的现状是什么?
刘洋:面对目前越来越火热的海外回流题材,国内的司法界还没有反应过来,回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受到国内司法界应有的重视和注意,而且国内法律制度空白,缺乏可操作性。最近拍卖行业制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今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与《拍卖法》相互补充。当拍卖中引起的纠纷无法用《拍卖法》与《合同法》解决时,完全可以用此来确定拍卖行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收藏·拍卖》:海外回流涉及的国外部分会遇到什么问题?
刘洋:目前这个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海外回流目前成为洗白非法文物的一个手段,洗白分为两种:真洗白和假洗白。“真洗白”是将在国内通过非法途径例如盗挖获得的文物伪装为工艺品或者夹带在大宗商品中走私到国外,然后利用中国宽松的进口政策再进口到国内,这样的进口文物的可信度就大大提高。“假洗白”就是将赝品带出国外然后再进口到国内送到拍卖市场拍卖,因为带有海关火漆同时又在拍卖市场上出现,这样的赝品的可信度也就大大提升了。
《收藏·拍卖》:前一段时间拍卖的林风眠作品真伪也遭受了一些争议,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刘洋:目前所有的拍卖法和相关法律包括新出台的规程,对买受人都缺少保护,这是很遗憾的事情,我特别关心此事,因为制定法律的人往往不是行业之内有利害关系的人,制定法律的人没有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且客观事实上也很难制定明确的法律,因为一旦让拍卖行承担瑕疵保证的责任,拍卖行的拍卖风险无形中就扩大了很多,所以目前来说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不太现实的。
类似事件如果拍卖结果发生在内地,适应的是国内法。如果是国内的买受人到香港进行竞拍,发生因拍假或者假拍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在选择法院时可以选择被告的注册地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另外还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的法院。例如在境外买到一件赝品,然后在中国大陆进行鉴定确认为赝品,则被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按照国际私法的“密切联系”原则,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有权力受理,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大陆的法院进行起诉。
《收藏·拍卖》:万一买到赝品该怎么解决?
刘洋: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与拍卖行进行交涉直至最终提出诉讼。我认为在进入拍卖之前,除了在预展期间带上自己的专家朋友把关之外,如果拍卖公司不能进行瑕疵保证,可以要求他们出示委托人的委托合同,有些拍卖公司的合同中有要求委托人进行瑕疵保证的条款,如果这样就可以绕过拍卖方,直接将委托人作为被告来起诉。当然拍卖行要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拍卖行对法律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认定作品为赝品,拍卖行也是要返还佣金;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拍卖方与委托人双方都有瑕疵保证条款,这样的情况就要更加小心谨慎;第三种情况就是双方都没有瑕疵保证条款,但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这样那就可以将双方都进行起诉。
而且我认为中国的合同法也可以引入到拍卖案件的诉讼机制中。按照合同法,如果受委托人和买方出现争议,受委托人有义务将委托人的信息告知买方,否则受委托方要承担责任,不管是否有委托保密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暴露委托人。如果拍卖行没有尽到对拍卖品进行真假筛选的义务,也不受免责条款的保护。
《收藏·拍卖》:当前回流文物大概分为几类?
刘洋:国外的合法回流文物大概分为六类:一为历代的贸易产品,例如很多元青花在土耳其博物馆;二为世界各国的来样订货,例如洋瓷或者叫克拉克瓷器;三为政府机构和官员的礼尚往来;四为来华人士带走的纪念品,五为人口迁徙携带的文物艺术品;六为政府未有明令禁止流出的文物,以前的文物商店就是典型的代表。这六类作品属于合法买卖,也属于合法回流,在中国购买力超过西方之后自然会回流到中国。除去这六类之外都为非法之物,不能称其为回流,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进行追索,目前国际上大概有3000人左右持有中国的文物,他们也将目光主要对准了中国,所以中国的买家要密切关注他们,同时也要保持克制。
《收藏·拍卖》:目前国内针对海外回流文物和艺术品的法律制度的现状是什么?
刘洋:面对目前越来越火热的海外回流题材,国内的司法界还没有反应过来,回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没有受到国内司法界应有的重视和注意,而且国内法律制度空白,缺乏可操作性。最近拍卖行业制定了《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今年7月1日开始生效,与《拍卖法》相互补充。当拍卖中引起的纠纷无法用《拍卖法》与《合同法》解决时,完全可以用此来确定拍卖行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收藏·拍卖》:海外回流涉及的国外部分会遇到什么问题?
刘洋:目前这个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了,海外回流目前成为洗白非法文物的一个手段,洗白分为两种:真洗白和假洗白。“真洗白”是将在国内通过非法途径例如盗挖获得的文物伪装为工艺品或者夹带在大宗商品中走私到国外,然后利用中国宽松的进口政策再进口到国内,这样的进口文物的可信度就大大提高。“假洗白”就是将赝品带出国外然后再进口到国内送到拍卖市场拍卖,因为带有海关火漆同时又在拍卖市场上出现,这样的赝品的可信度也就大大提升了。
《收藏·拍卖》:前一段时间拍卖的林风眠作品真伪也遭受了一些争议,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应如何处理?
刘洋:目前所有的拍卖法和相关法律包括新出台的规程,对买受人都缺少保护,这是很遗憾的事情,我特别关心此事,因为制定法律的人往往不是行业之内有利害关系的人,制定法律的人没有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而且客观事实上也很难制定明确的法律,因为一旦让拍卖行承担瑕疵保证的责任,拍卖行的拍卖风险无形中就扩大了很多,所以目前来说相关法律的制定还是不太现实的。
类似事件如果拍卖结果发生在内地,适应的是国内法。如果是国内的买受人到香港进行竞拍,发生因拍假或者假拍而造成的侵权行为,在选择法院时可以选择被告的注册地法院,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法院,另外还可以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所在的法院。例如在境外买到一件赝品,然后在中国大陆进行鉴定确认为赝品,则被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按照国际私法的“密切联系”原则,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有权力受理,因此我们就可以在大陆的法院进行起诉。
《收藏·拍卖》:万一买到赝品该怎么解决?
刘洋:如果真的出现了问题,就应该挺身而出捍卫自己的权利,与拍卖行进行交涉直至最终提出诉讼。我认为在进入拍卖之前,除了在预展期间带上自己的专家朋友把关之外,如果拍卖公司不能进行瑕疵保证,可以要求他们出示委托人的委托合同,有些拍卖公司的合同中有要求委托人进行瑕疵保证的条款,如果这样就可以绕过拍卖方,直接将委托人作为被告来起诉。当然拍卖行要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拍卖行对法律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如果认定作品为赝品,拍卖行也是要返还佣金;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拍卖方与委托人双方都有瑕疵保证条款,这样的情况就要更加小心谨慎;第三种情况就是双方都没有瑕疵保证条款,但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不可能出现的,如果这样那就可以将双方都进行起诉。
而且我认为中国的合同法也可以引入到拍卖案件的诉讼机制中。按照合同法,如果受委托人和买方出现争议,受委托人有义务将委托人的信息告知买方,否则受委托方要承担责任,不管是否有委托保密协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必须暴露委托人。如果拍卖行没有尽到对拍卖品进行真假筛选的义务,也不受免责条款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