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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金融体系是由农村金融交易的主体、金融市场及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的需求也向日益多元化和多层次化发展,农村城镇化加快进程,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如何向现代化金融体制发展演进以及如何为农村的城镇化提供更好的金融支持,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是为促进现代金融体系和制度构建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新疆;农村城镇化;金融系统
引言
新疆是一个农业大省,金融支持对新疆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是毋庸质疑的, 但新疆农村金融体系变革的滞后性, 严重制约着新疆农村经济的前进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新疆“三农”的金融需求,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构造一个高效率和有竞争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 新疆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新疆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区域布局失衡
新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而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新疆境内的四大国有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真正走上商业化道路后,逐步从新疆县级市场退出,撤并农村网点,收缩贷款权限,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虽然现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发行根本不与农户、乡镇企业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设置在县、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2002-2011年间,撤并分支机构1075个,比例高达50%。南疆地区撤并力度尤为严重,例如阿克苏地区就有50个乡镇没有农行的网点。另外,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增加了农村资金外流的机会,也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1.2.2农村资金有效需求不足,阻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新疆农村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事实是,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同时,作为承贷主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对农贷的需求表现疲软,资金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形成和加剧农村中的金融抑制。新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低,面临风险较大,农村地区的投资性需求不足,而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只占农村资金需求的25%,金融机构贷款难也压抑了农户的投资性需求;新疆农民收入较低,扩大再生产贷款需求不足;消费信贷服务严重滞后,削弱了农户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分散的农户不愿也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分割困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工程的投资者和借贷者,各种潜在的开发性信贷资金需求缺少合格的承贷主体。由于农村金融工具单调,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缺乏,导致农村居民的货币结余投资渠道狭窄。当前民间借贷组织行为不规范,利率太高,也减少了农户的资金需求规模。农村资金有效需求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1.2.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晰
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从农业银行脱离后恢复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农民可以通过入股成为社员,产权归社员所有,这里产权关系应是明晰的。但新疆绝大多数农信社不是新建的,而是以几经历史变迁的原有农信社为基础,历年积累或亏损该由谁享受或承担,很难加以界定。此外,许多地区农信社在实际运作中不仅规定了社员户均股金额,而且规定了保息分红和可以退股,这样“入股”实际上与存款形式差别不大,社员并未形成独立的产权,也没有与农信社建立起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所谓民主管理也就谈不上了。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银行,在产权上的突出问题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在现行的委托代理制度下,国家与银行的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也成为农业银行低效率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1.2.4农村金融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新疆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诸多风险。传统小农经济不可回避的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经营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转变过程中存在的固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部分农村企业或农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以上种种内生、外生的农村金融风险均需要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来予以防范和化解。然而,新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特别是农业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严重缺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益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较大限制。目前农户和农村企业有效的抵押资产较少,一般只限土地和房产以及部分设备。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缺乏有效的处置抵押物的市场机制。抵押评估手续繁琐、环节多且费用、办理时间长但有限期短,影响了贷款的正常發放。同时,随着近年来农村金融宣传和信用意识的加强,一些农户为他人提供担保存在诸多疑虑。农户联保制度推广难度较大,由于联保贷款手续繁琐,担保联带关系复杂,农户使用积极性不高,信用度好的农户也不愿和信用度低、经济状况差的农户联户。而新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担保机构数量和形式少缺,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
2.构建农村金融的功能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2.1新疆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的原则
2.1.1功能上,以合作金融为主
新疆农村本质上依旧是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村问题。正规的、商业化的金融不可能应对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农户的信用需求。而小规模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向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一是信息优势。合作金融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二是成本优势。资金需求者不需要因“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低;三是自动履约优势。农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自身的信誉在交易中也可充当无形的担保品,如果出现逃债和违约行为,可能遭致他人永远不再与其打交道的可置信惩罚;四是信用约优势。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有广泛的发育基础,农民满足金融需求的首选方式是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因此,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再造过程中应该充分反映民意,通过有效的方式培育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 2.1.2组织体系上,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决定于投资利润率。由于新疆农村地区尚处于以自足为特征的传统农业阶段和以多种经营及增加收入为特征的混合农业阶段,商业性金融进入这类地区,交易成本较高,又缺乏规模效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农村市场。因此,当前应选择“供给领先”的资金提供模式,通过政策性金融培育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满足和引导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对金融的求。
2.1.3实现方式上,政府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结合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但对于新疆分散的小农经济,在金融体制重构过程中自下而上的诱发性行为或者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也是必须的。因此,要给予农民足够的发言权,通过农民的参与来培育真正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新生金融组织。
2.1.4运营模式上,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彻底分离
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经营目标、运营机制、监管框架以及服务领域的选择上是不同的。尽管在服务整个农村市场上需要三者的协作,但在具体运营模式选择上应有严格界限。由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来承接政策性功能,不仅会弱化所承接功能,而且会影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新疆辖内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目前正消化的历史包袱有相当比例是因承接政策性业务形成的。因此,实现农村政策性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合作金融之间业务上的完全隔离,并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是新农村金融体系再造的重要原则。
2.2构建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的具体建议
2.2.1建立农民真正需要的合作金融
小农经济天然与合作金融相结合,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支持以及制度的约束,真正反映农村金融需求的、以农民自主联合为主要内容的合作金融在新疆并未得到很好发展。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扶持发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改变农民在农村金融资源获取上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和政策环境,保证农民完全参与、充当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这是培育农村合作金融需要坚持的基本出发点。
2.2.2通过有限度的竞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市场
建立健全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市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其反哺性。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 在吸收存款的同时, 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 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 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2.2.3以创新的方法发展政策性金融
应以新的观念和方法重新设计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对现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新定位,农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的建立等,使政策性金融更多地参与新疆农村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着力点应放在降低金融风险和交易成本上,关键是为政策性金融寻求一个有效的投放渠道,通过承接载体让农村政策性金融深入到农村和农民之中。为此,首先要通过新的制度帮助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以弱化金融机构与分散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问题。
2.2.4通过小额信贷组织弥补农村金融的不足
由于小额信贷本身的特征和优势,其在新疆农村区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和较好的发展基础,是一种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金融模式。要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监管、准入、资金来源以及信用体系等;其次,要选择合适的发起人。应由热心从事扶贫事业并具有强烈社會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为发起人,这对保证小额信贷组织的稳、长远、健康发展大有裨益;第三,应建立必要的利益分配和补偿机制,以促进发起人的行动,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给予小额信贷组织以尽可能的支持也是必要的。
2.2.5财政支农与金融改革有机配合
财政和金融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摆脱贫困陷阱的主导力量。目前新疆农村地区来自各渠道的支农资金比较分散。虽然由扶贫办、发改委和财政局管理的扶贫支农资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效率不高、效果不明显甚至浪费问题,因此,在划清财政与金融职能界限的基础上,通过一种机制将财政投资与金融投资有机结合,加速农村信用化的进程也是新疆农村金融体系再造的重要内容。
3.结语
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相对于城市金融体系而言,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体系的市场化、规范化及多元化程度都相对比较低,再加上相关的调控和监控等方面都很难按统一的步调执行,所以农村金融特别容易成为新疆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部分。并且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应该是由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相互协调运作,相互联系的。所以在新疆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并使其成为主要的经济支持和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课题组,许涛,徐超红.金融助推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湖南省农村城镇化建设与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J]. 农村金融研究.2011(06)
[2]唐天伟,邓光亚.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基于中部地区的实证分析[J].金融教育研究.2011(01)
[3]李培芬.新疆城镇化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1(8)
[4]罗剑朝,郭晖.新疆干旱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及金融支持体系建设[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9(04)
[5]布娲鹣阿布拉,尹贻红.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新体系的政策选择——基于对新疆的调查[J].新疆农垦经济. 2010(03)
【关键词】新疆;农村城镇化;金融系统
引言
新疆是一个农业大省,金融支持对新疆农业发展的重要性也是毋庸质疑的, 但新疆农村金融体系变革的滞后性, 严重制约着新疆农村经济的前进和发展。为了更好地满足新疆“三农”的金融需求,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构造一个高效率和有竞争力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1 新疆农村城镇化过程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2新疆现行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1.2.1农村金融体系供给不足,区域布局失衡
新疆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仅仅停留在存款及信贷机构的发展,而保险、投资、担保、租赁、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严重不足。新疆境内的四大国有银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真正走上商业化道路后,逐步从新疆县级市场退出,撤并农村网点,收缩贷款权限,金融机构分布密度较小,虽然现已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三足鼎立的局面,但农发行根本不与农户、乡镇企业直接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设置在县、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分支机构被大量撤并,2002-2011年间,撤并分支机构1075个,比例高达50%。南疆地区撤并力度尤为严重,例如阿克苏地区就有50个乡镇没有农行的网点。另外,严格的金融管制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创立,增加了农村资金外流的机会,也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
1.2.2农村资金有效需求不足,阻碍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新疆农村当前所面临的一个事实是,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同时,作为承贷主体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组织对农贷的需求表现疲软,资金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形成和加剧农村中的金融抑制。新疆农村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低,面临风险较大,农村地区的投资性需求不足,而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贷款只占农村资金需求的25%,金融机构贷款难也压抑了农户的投资性需求;新疆农民收入较低,扩大再生产贷款需求不足;消费信贷服务严重滞后,削弱了农户的消费性资金需求;分散的农户不愿也不可能成为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收益分割困难的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公共工程的投资者和借贷者,各种潜在的开发性信贷资金需求缺少合格的承贷主体。由于农村金融工具单调,金融业务品种和金融市场交易的中介机构缺乏,导致农村居民的货币结余投资渠道狭窄。当前民间借贷组织行为不规范,利率太高,也减少了农户的资金需求规模。农村资金有效需求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
1.2.3农村金融组织产权不清晰
农村信用社自1996年从农业银行脱离后恢复了合作金融组织的地位,农民可以通过入股成为社员,产权归社员所有,这里产权关系应是明晰的。但新疆绝大多数农信社不是新建的,而是以几经历史变迁的原有农信社为基础,历年积累或亏损该由谁享受或承担,很难加以界定。此外,许多地区农信社在实际运作中不仅规定了社员户均股金额,而且规定了保息分红和可以退股,这样“入股”实际上与存款形式差别不大,社员并未形成独立的产权,也没有与农信社建立起稳定的利益制约机制。所谓民主管理也就谈不上了。农业银行作为国家独资银行,在产权上的突出问题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在现行的委托代理制度下,国家与银行的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润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也成为农业银行低效率运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1.2.4农村金融风险分散与转移机制缺乏
新疆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诸多风险。传统小农经济不可回避的自然风险,农业生产经营由传统封闭型向现代开放型转变过程中存在的固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农村社会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法律风险,部分农村企业或农户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以上种种内生、外生的农村金融风险均需要有效的风险保障机制来予以防范和化解。然而,新疆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能力弱,特别是农业和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严重缺位。由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益受到诸多政策法规约束,抵押融资受到较大限制。目前农户和农村企业有效的抵押资产较少,一般只限土地和房产以及部分设备。金融机构对抵押品的选择过于单一,不愿接受农村客户提供的抵押品(如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小企业厂房设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而且双方在估价上差距甚大,缺乏有效的处置抵押物的市场机制。抵押评估手续繁琐、环节多且费用、办理时间长但有限期短,影响了贷款的正常發放。同时,随着近年来农村金融宣传和信用意识的加强,一些农户为他人提供担保存在诸多疑虑。农户联保制度推广难度较大,由于联保贷款手续繁琐,担保联带关系复杂,农户使用积极性不高,信用度好的农户也不愿和信用度低、经济状况差的农户联户。而新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担保机构数量和形式少缺,资金实力不足,缺乏法律规范,存在监管漏洞。
2.构建农村金融的功能体系的对策和建议
2.1新疆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的原则
2.1.1功能上,以合作金融为主
新疆农村本质上依旧是小农经济,必须用适宜小农经济的思路来解决农村问题。正规的、商业化的金融不可能应对高度分散的、兼业化的农户的信用需求。而小规模的农村合作金融在向小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一是信息优势。合作金融中的当事人彼此比较了解,与融资相关的信息极易获得且高度透明;二是成本优势。资金需求者不需要因“公关”而支付“寻租”成本,融资交易成本较低;三是自动履约优势。农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自身的信誉在交易中也可充当无形的担保品,如果出现逃债和违约行为,可能遭致他人永远不再与其打交道的可置信惩罚;四是信用约优势。目前,农村合作金融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有广泛的发育基础,农民满足金融需求的首选方式是互助性的民间借贷。因此,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再造过程中应该充分反映民意,通过有效的方式培育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 2.1.2组织体系上,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决定于投资利润率。由于新疆农村地区尚处于以自足为特征的传统农业阶段和以多种经营及增加收入为特征的混合农业阶段,商业性金融进入这类地区,交易成本较高,又缺乏规模效益。在利益机制驱动下,商业性金融机构纷纷退出农村市场。因此,当前应选择“供给领先”的资金提供模式,通过政策性金融培育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满足和引导农民、农村经济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对金融的求。
2.1.3实现方式上,政府主导与农民自主相结合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性行为。但对于新疆分散的小农经济,在金融体制重构过程中自下而上的诱发性行为或者农村经济主体自主性行为也是必须的。因此,要给予农民足够的发言权,通过农民的参与来培育真正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新生金融组织。
2.1.4运营模式上,政策金融、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彻底分离
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在经营目标、运营机制、监管框架以及服务领域的选择上是不同的。尽管在服务整个农村市场上需要三者的协作,但在具体运营模式选择上应有严格界限。由商业性或合作性金融来承接政策性功能,不仅会弱化所承接功能,而且会影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据调查,新疆辖内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目前正消化的历史包袱有相当比例是因承接政策性业务形成的。因此,实现农村政策性融!商业性金融以及合作金融之间业务上的完全隔离,并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是新农村金融体系再造的重要原则。
2.2构建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的具体建议
2.2.1建立农民真正需要的合作金融
小农经济天然与合作金融相结合,由于缺乏必要的引导和支持以及制度的约束,真正反映农村金融需求的、以农民自主联合为主要内容的合作金融在新疆并未得到很好发展。因此,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政策扶持发育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三农”,改变农民在农村金融资源获取上的不利地位。另一方面,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和政策环境,保证农民完全参与、充当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这是培育农村合作金融需要坚持的基本出发点。
2.2.2通过有限度的竞争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农村市场
建立健全农村资金回流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市县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应增加支农比例,强化其反哺性。由于各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设在县以下营业网点以相应的农业贷款权, 在吸收存款的同时, 要求其在发放贷款总额中要有一定比例营业网点单纯吸收存款的状况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村融资。为此,上级商业银行应给县于支农。县级农业银行更要“职能回归”, 坚持以农为主的经营方向,重点发挥其资金集约经营、中间业务发达的优势,切实加大对“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改变邮政储蓄资金归属,将其以合理价格返还农村地区,并加快建立邮政储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实现邮政揽储资金“取之于农、 用之于农”的良性互动效应。
2.2.3以创新的方法发展政策性金融
应以新的观念和方法重新设计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包括对现有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改革和重新定位,农业风险转移分担机制的建立等,使政策性金融更多地参与新疆农村金融供给,更好地发挥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着力点应放在降低金融风险和交易成本上,关键是为政策性金融寻求一个有效的投放渠道,通过承接载体让农村政策性金融深入到农村和农民之中。为此,首先要通过新的制度帮助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以弱化金融机构与分散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问题。
2.2.4通过小额信贷组织弥补农村金融的不足
由于小额信贷本身的特征和优势,其在新疆农村区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和较好的发展基础,是一种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金融模式。要实现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应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包括监管、准入、资金来源以及信用体系等;其次,要选择合适的发起人。应由热心从事扶贫事业并具有强烈社會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为发起人,这对保证小额信贷组织的稳、长远、健康发展大有裨益;第三,应建立必要的利益分配和补偿机制,以促进发起人的行动,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给予小额信贷组织以尽可能的支持也是必要的。
2.2.5财政支农与金融改革有机配合
财政和金融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摆脱贫困陷阱的主导力量。目前新疆农村地区来自各渠道的支农资金比较分散。虽然由扶贫办、发改委和财政局管理的扶贫支农资金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效率不高、效果不明显甚至浪费问题,因此,在划清财政与金融职能界限的基础上,通过一种机制将财政投资与金融投资有机结合,加速农村信用化的进程也是新疆农村金融体系再造的重要内容。
3.结语
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相对于城市金融体系而言,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体系的市场化、规范化及多元化程度都相对比较低,再加上相关的调控和监控等方面都很难按统一的步调执行,所以农村金融特别容易成为新疆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部分。并且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应该是由金融交易主体、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相互协调运作,相互联系的。所以在新疆农村城镇化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并使其成为主要的经济支持和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国农业银行湖南分行课题组,许涛,徐超红.金融助推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基于湖南省农村城镇化建设与金融发展的实证研究[J]. 农村金融研究.2011(06)
[2]唐天伟,邓光亚.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基于中部地区的实证分析[J].金融教育研究.2011(01)
[3]李培芬.新疆城镇化与金融发展的相关性研究[D].新疆财经大学,2011(8)
[4]罗剑朝,郭晖.新疆干旱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及金融支持体系建设[J].干旱地区农业研究.2009(04)
[5]布娲鹣阿布拉,尹贻红.构建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支持新体系的政策选择——基于对新疆的调查[J].新疆农垦经济.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