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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是指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建立的自我服务的经济主体,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生作为我国农村经营体制组织和制度创新的典范,对于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最弱势群体的互助合作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资本规模小,融资困难严重等问题,对此,文章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政府
一、平邑县的农业专业合作化生产
作为传统农业区,平邑县的农业专业化生产历史悠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通过生产、经营的自主选择,农民有了根据自己所占有的资源与特长寻求更高收益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平邑县农村重新涌现出种植、养殖专业户,在部分地区,甚至逐步走向联合成为专业性生产组织。我们此次调研的铜石镇便是如此。
铜石镇作为平邑县下属的一个农业大镇,农业专业化生产获得长足的发展,截止目前,全镇工商局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3个,带动农户1万多户,经营范围涉及到农村各个产业领域,如畜禽养殖10个(包含生猪、兔业);特种种植13个(包含金银花、中药材、烤烟);蔬菜果品5个(包含大蒜等);花卉苗木1个等。
在走访中,调研小组合计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在“生产中面临的困难”选项上,有56人选择资金短缺,占样本总数的73%,65%选择“不能把握市场信息”;56%选择“销售渠道不稳定”;30%选择“缺少技术”;6%选择“经营规模太小”;2人选其他,占3%。
另据调查了解,在当地比较典型的铜石镇农联畜牧合作社中,入社股金共计69.3万元,固定资产19万元。其中兽医站出资18万元,占27%;合作社理事、监事会出资10万元,占14%;养殖大户和社员出资41万元,占59%。
由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该镇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因素,其资金来源以农民自筹资金和各种混合形式的出资为主。严重制约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向纵深方向发展,限制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创造财富、带动群众发家致富的能力。形成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前景不明朗,缺少国家政府相关扶持;另一方面则凸显了铜石镇农民自身资金不足,经济实力薄弱,不足以独立支撑合作社发展,大量融资又比较困难,必须借助多种外力才能筹集到可供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但是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也预示着其资金构成的复杂性,而混合出资所组成的合作组织引因其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将导致组织稳定性的减弱,使其发展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增加了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二、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现状的原因分析
第一,大量农村资金外流,金融组织对农业投资积极性减少,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筹集困难。近年来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政府逐步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整顿,一度比较活跃的非正规渠道融资活动被遏制,但正规融资渠道没有及时建立或打开,客观上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筹资的难度。并且经过市场化之后,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直接面向农业和农户贷款机构不断减少,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大量的闲散资金,却不为当地民生服务,转而投向目前效益较好的城市和建设性生产中,导致农村金融资金净流出严重。
第二,农业份额在国家GDP比重逐年下降,国家对农业投资与扶持力度太小。目前各级财政真正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少之又少,既无法足额落实优惠政策,又无法扩大贷款额度。长期每万元农业增加值所占用的财政资金还不到非农业的一半。更多的财政过度地倾向非农业生产,与工业相比年均少投入748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支农指出的1.73倍。
第三,银行及附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农民承担乏力。我国农村农业贷款普遍利率普遍较高,对于刚刚脱离贫困步入小康渴望致富的农民来说,不啻于狮子大开口,使其望而却步。
三、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深入发展的经济学建议
第一,提倡国家立法对农业合作社施行税收优惠,以使农民留有更多的富余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鉴于农业合作社的互助性质和不以盈利为目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采用减税、低税或免税的政策来支持它的发展。而我国无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税收制度均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反而因为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成为了经济组织,更是需要交纳农产品增值税,无形中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一种巨大打击。
第二,加大国家对农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扶持。政府应在政策的框架之内,不断完善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总量,切实贯彻执行我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高价财政经常性的增长幅度”的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应保证专款专用,不随便挪用支农资金,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农村投资环境和发展条件,做好“后勤”工作。
第三,继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要减少农村金融资金的外流。国家要通过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支持力度,贴息、补贴等办法加大对农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减少农村金融外流总额;二要鼓励和允许农民建立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充分运用民间的闲散资本;三要鼓励社会上的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本进入农村,利用社会上闲散资金发展农业。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经济与城市管理学院)
关键词: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政府
一、平邑县的农业专业合作化生产
作为传统农业区,平邑县的农业专业化生产历史悠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通过生产、经营的自主选择,农民有了根据自己所占有的资源与特长寻求更高收益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平邑县农村重新涌现出种植、养殖专业户,在部分地区,甚至逐步走向联合成为专业性生产组织。我们此次调研的铜石镇便是如此。
铜石镇作为平邑县下属的一个农业大镇,农业专业化生产获得长足的发展,截止目前,全镇工商局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3个,带动农户1万多户,经营范围涉及到农村各个产业领域,如畜禽养殖10个(包含生猪、兔业);特种种植13个(包含金银花、中药材、烤烟);蔬菜果品5个(包含大蒜等);花卉苗木1个等。
在走访中,调研小组合计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35份。在“生产中面临的困难”选项上,有56人选择资金短缺,占样本总数的73%,65%选择“不能把握市场信息”;56%选择“销售渠道不稳定”;30%选择“缺少技术”;6%选择“经营规模太小”;2人选其他,占3%。
另据调查了解,在当地比较典型的铜石镇农联畜牧合作社中,入社股金共计69.3万元,固定资产19万元。其中兽医站出资18万元,占27%;合作社理事、监事会出资10万元,占14%;养殖大户和社员出资41万元,占59%。
由上所述,我们不难得出该镇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短缺成为制约发展的最大因素,其资金来源以农民自筹资金和各种混合形式的出资为主。严重制约了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向纵深方向发展,限制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创造财富、带动群众发家致富的能力。形成这种状况,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我国农业专业合作社发展前景不明朗,缺少国家政府相关扶持;另一方面则凸显了铜石镇农民自身资金不足,经济实力薄弱,不足以独立支撑合作社发展,大量融资又比较困难,必须借助多种外力才能筹集到可供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但是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也预示着其资金构成的复杂性,而混合出资所组成的合作组织引因其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将导致组织稳定性的减弱,使其发展受到多方面的制约,增加了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二、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现状的原因分析
第一,大量农村资金外流,金融组织对农业投资积极性减少,农业合作组织资金筹集困难。近年来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政府逐步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整顿,一度比较活跃的非正规渠道融资活动被遏制,但正规融资渠道没有及时建立或打开,客观上进一步增加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筹资的难度。并且经过市场化之后,无论国有银行还是商业银行,直接面向农业和农户贷款机构不断减少,吸纳了大量的农村大量的闲散资金,却不为当地民生服务,转而投向目前效益较好的城市和建设性生产中,导致农村金融资金净流出严重。
第二,农业份额在国家GDP比重逐年下降,国家对农业投资与扶持力度太小。目前各级财政真正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少之又少,既无法足额落实优惠政策,又无法扩大贷款额度。长期每万元农业增加值所占用的财政资金还不到非农业的一半。更多的财政过度地倾向非农业生产,与工业相比年均少投入748亿元,相当于同期国家财政支农指出的1.73倍。
第三,银行及附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较高,农民承担乏力。我国农村农业贷款普遍利率普遍较高,对于刚刚脱离贫困步入小康渴望致富的农民来说,不啻于狮子大开口,使其望而却步。
三、促进农业专业合作社深入发展的经济学建议
第一,提倡国家立法对农业合作社施行税收优惠,以使农民留有更多的富余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鉴于农业合作社的互助性质和不以盈利为目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往往采用减税、低税或免税的政策来支持它的发展。而我国无论是现行法律法规还是税收制度均没有体现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反而因为农民组成专业合作社成为了经济组织,更是需要交纳农产品增值税,无形中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的一种巨大打击。
第二,加大国家对农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提供更多的资金扶持。政府应在政策的框架之内,不断完善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增加支农资金总量,切实贯彻执行我国《农业法》关于“国家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高价财政经常性的增长幅度”的政策,特别是加强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各地方政府还应保证专款专用,不随便挪用支农资金,保证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农村投资环境和发展条件,做好“后勤”工作。
第三,继续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一要减少农村金融资金的外流。国家要通过加大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的支持力度,贴息、补贴等办法加大对农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减少农村金融外流总额;二要鼓励和允许农民建立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充分运用民间的闲散资本;三要鼓励社会上的其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本进入农村,利用社会上闲散资金发展农业。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经济与城市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