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冤案背后的制度反思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qq56938574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赵作海冤案再度提醒人们进行公安、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其中至关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负责人的职位安排,而且法院不应当定位于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应当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
  死者竟然可以复活:1998年2月15日,河南商丘市柘城县一村民到公安机关报案,其亲属赵振晌失踪4个多月,并怀疑系同村赵作海行凶杀害。几个月后,赵楼村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此后,赵作海向公安机关做了九次有罪供述。2002年底,商丘市中院以此为证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判决后并被省高院核准。
  然而,今年春天,已被认定死亡的赵振晌,却回到了村里。显然,这是一起错案,被人们形容为“河南佘祥林案”。河南省高院的反应倒是非常迅速。该院已决定,撤销省高院的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的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
  但是,类似的奇案接二连三地出现,说明现行刑事司法程序存在严重缺陷,要杜绝类似奇案再度出现,就必须对相关制度进行较为重大的改革。
  让赵作海蒙冤的第一个环节是公安机关超越法律获得证据的方式。赵作海杀人证据完全来自其口供,而据赵作海亲属透露,赵作海之所以对公安机关承认杀人,是因为“遭到刑讯逼供被逼无奈。”赵作海说自己头上的疤都是当初警方用棍子和枪把殴打所致。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在刑事案件中,刑事侦查权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通常把破案作为最重要的指标考核干警,办案警察必然追求迅速破案。为此,干警难免会有意愿使用一切手段,甚至使用完全不正当的、残酷手段的倾向。
  当然,在任何国家,办案警察都可能有这种倾向。要抑制警察的这种倾向,就必须设计一种有效的机制,让嫌疑人可免于警察的不正当、违法侵害。这样的制度可以从两个方向设计,一方面,在司法体制内,让另一个机构控制、监督公安机关,具体地说,各国通常由检察机关来控制、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另一方面,让当事人借助某种手段针对公安机关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即通过律师制度,确保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但在当下体制中,这两项制度都不甚完善。现行法律确实规定,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但在现实中,这种监督无法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法律规定与具体体制设计相互冲突:在党内,分管公检法三家的机构是各级党委的政法委员会,而政法委书记通常由公安局局长兼任。这也就意味着,有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之责的检察院,反而要在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导下工作。这样的安排让检察院的作用大打折扣。尤其是遇到公安机关所确定的大案要案,检察院几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中国也早已经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法》明确保障律师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一些案例中,律师的权利遭到侦查机关、乃至检察院、法院的漠视。比如律师会见自己委托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一些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律师不能实现无障碍会见。即使能够会见,也很难与当事人进行無干扰沟通。更为重要的是,律师面对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违反《律师法》的做法,投告无门,找不到有效的救济渠道。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强大的、可使用暴力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当事人有可能会处于孤立无援状态。当事人与侦查机关地位的不对称,让侦查机关从理论上可以随心所欲地从当事人身上获得证据。
  让赵作海蒙冤的第三个环节在法院。法院身处公检法密切配合联合办案的体制中,不能不更多倚仗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越是侦查机关确定的大案要案,法院越是难以公平地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难以听取被告人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赵作海冤案再度提醒人们进行公安、司法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其中至关重要的是理顺公、检、法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不应当再由公安机关首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即便不由检察院、法院院长兼任,至少也可以由某个比较权威的第三者担任,他可以在公检法三个机构之间保持相对公平和独立。这样,检察机关控制、监督公安机关的制度就有可能理顺,从而防范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滥用权力的现象。
  其次,应当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应当通过各位具体的规则,尤其是赋予律师以救济权,以确保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的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公诉方与律师之间保持公正,法院不应当把自己定位于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打击犯罪,而应当致力于维护司法公正。当然,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法院在人事、财政上取得相对独立性。★
其他文献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起诉便宜主义的理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允许检察机关对已经提起的公诉予以撤回。重新起诉作为公诉案件撤诉后的处理方式之一,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楼内搭建小车库之争[基本案情]2006年9月,底楼门对门居住的舒某和周某协商,在楼梯边公用地方搭建一个3平方米的小车库,舒某负责搭建,待建成后,两家各存放一辆自行车。双方口
诉权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应当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此同时,我国也应当重视对滥用诉权现象的研究,准确界定其内涵,了
即使在西方老牌的法治国家里,因诉讼拖延、诉讼成本居高不下、案件积压等原因,调解制度也正蓬勃发展。只是他们的调解工作更多地交由社会自治力量来完成。 Even in the esta
当前司法行政执法理念和执法实践存在某些偏差,导致执法目标和实现方式偏离依法行政的价值愿景。必须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
自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侵权法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发生了许多改变,出现了一次又一次的危机,作为侵权法组成部分的环境侵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更为严重。生态型环境侵权在实
在大陆法法系地区,①公证体系是其稳固、完整的一部分,公证人之公证证书被认为具有证明性,也就是说公证证书可以在任何法庭上以证据形式提出,而无须再提出进一步的证据证明证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出,人民群众的感受是司法改革的风向标;法院司法改革的具体推进也可以总结为:保民生、纾民困、听民意。保民生是人民
做一个好律师,是我们这一行的崇高理想,不过,如何才能成为一个好律师?  维护正义的律师就是好律师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是,法律层面的正义不像普通人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如果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来区分正义,可以分为实体的正义和程序的正义,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维护程序的正义,来保证实现实体上的正义,但现实中这两种正义往往又会彼此分离,甚至互相对立。美国的辛普森涉嫌故意杀人案,地球人都知道就是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