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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发展历程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对固定品种和参数开展抽样检测的活动,是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谈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发展历程,就不得不提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历程。在二三十年前,我们初步解决了温饱问题,质量安全问题开始凸显。具体发展历程如下:第一个阶段,1949~1978年是确保数量安全的阶段。那个时候的人吃不饱、穿不暖,因为新中国刚刚建立,百业待兴,吃饱肚子都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第二个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国力逐渐增强,人民的肚子开始逐步填饱。1978~1992年,人们逐渐开始关注质量安全问题。第三个阶段,1992~2001年,进入数量与质量并重的阶段。2001年,发生了一件对我国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事件,就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2001年开始,中国的经济全面腾飞,各行各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也就是从2001年开始,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受到全面的关注。2006年,我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门的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标志着中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进入依法监管的阶段。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发展历程。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起源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2001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原农业部在全国启动了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什么要实施这个行动计划?当时的粮食产量问题基本解决,也就是说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但是场地污染加重,还时常发生急性中毒事件,质量和安全问题引起更多的关注。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导致出口受阻。比如中国产的对虾出口,经常被欧盟检测出氯霉素超标而被退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当时就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着力解决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以开展例行监测为抓手,推动各地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伴随着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例行监测工作经历从无到有、补充完善、做大做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试点阶段。2001~2003年,原农业部选择了京、津、沪、深和山东寿光市五个城市,开展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检测。在京、津、沪、深四个试点城市开展猪肝和猪尿的盐酸克伦特罗残留的监测。第二个阶段是补充完善阶段。2004~2008年,我们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蔬菜和水果扩大到37个城市,13种农药残留;畜产品检测盐酸克伦特罗和五种磺胺类;水产品从2004年开始纳入监测范围,也是五个试点城市,主要监测氯霉素这项参数。第三个阶段是做大做强阶段。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监测工作有了法律依据。2009年,我们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蔬菜、水果、茶叶监测89个大中城市,58项农药残留;畜产品扩大到88个城市18项兽药残留;水产品扩大到84个城市18项兽药残留。到2017年。承担政府委托检测样品是3220万个快速检测,样品是3132.2万个,定量检测样品是87.6万个。
例行监测的监测参数的调整情况如下:2001年是13项,2004年增至20项,2009年增加至86项,2014年增加至89项,2018年增加到122项,2019年监测参数增加到130项,基本上覆蓋了主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包括老百姓日常消费的大宗农产品,监测工作已经做到了全覆盖、无死角。监测范围和品种的调整情况,从2004年37城市蔬菜36城市畜产品,26个城市的水产品监测,扩大到全国150多个大中城市。目前我们的监测范围是31个省区市,150多个大中城市,约110种农产品,130种农兽药残留和非法添加物参数。非法添加物主要指孔雀石绿等化工用品。2021年初检样本量是4万多个,获取的有效数据达到170多万条。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现状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两部法律,一是《食品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4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12年8月14日,原农业部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并于当年的10月1号实施,这个管理办法对监测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和分类。
安全监测主要分两类,第一类是风险监测。主要是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与分析,评价目的在于动态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适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有针对性的监管。有计划、有重点、持续性、系统性是风险监测的主要特点,风险监测不是以执法为目的,它是以发现风险隐患为目的,根据风险隐患发现的情况,再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查处问题。第二类是监督抽查。监督抽查是以执法为目的的抽样检测活动,通常是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问题相对集中的主要地区进行不定期的、随机的抽样。它与风险监测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是不定期的、随机的,而且按照严格执法要求的程序。
食品和农产品监管的责任分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现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分为两段,一段通俗称为“三前”,也就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们叫农产品质量监管,是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二段是指进入市场、企业和餐饮环节以后,农产品按照食品来管理,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是由海关总署以及海关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监测工作上的责任分工,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根据《食品安全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来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来负责。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面,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