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检察文化建设在不断的否定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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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文化是文化的一种,所以在谈检察文化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文化”。古汉语中 “文”通“纹”,是指错综交杂的痕迹,是一种界线。 “化”是指改变。笼统概括一下,文化就是通过“文”去改变各种事物从而使之有章有法、非常“美好和谐”地聚在一起。用这种“美好和谐”的理念行之于一切,从而“以文化之”,就是“文化”。 我们的检察文化是中国当代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美好、和谐同样也是她的最高追求。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地探索和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途径与方法,充分发挥先进检察文化的引导、教育、凝聚、塑造等功能,有效地引导和促进了我国检察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但是我们在看到各地检察文化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当前检察文化建设中仍然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部分干警对检察文化及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二、相当一部分干警对检察文化的认识仅停留在肤浅认知层面,对其实质研究不深、不透,认为“ 文化是个框,什么都可以装”,检察文化建设有表层化、简单化、功利化的趋势,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不明确; 三、各地检察文化建设发展不均衡,文化建设重点不突出,特色不鲜明。这些问题的存在进一步证明,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设好我们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就需要对以下的几个方面有清醒的认识。
  一是要充分了解当前检察文化和民族文化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检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民族文化是大文化,检察文化是小文化,检察文化必然要受民族文化的影响,也必须要吸收民族文化中的精髓,故而检察文化和民族文化肯定有共性的一面,但同时也应该有其鲜明的个性,这正是检察文化具有无限的生命力、对检察干警具有巨大号召力的根源所在。而有些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之所以重点不突出、特色不鲜明,根源就在于这些院既不吸收当地文化的特色、不注重当地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趋势,又没有注意的检察文化本身的特点,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的创新。文化在需要个性与特色的同时也需要借鉴和包容,所以在检察文化的建设上一方面必须要坚持自己的个性,要紧紧围绕检察核心灵魂、本单位检察文化主题,注重检察特色文化品牌的总结提炼、开发推广;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本地特色文化的研究,把本地优秀的传统文化与检察文化相结合、相融合,借当地文化提升本地检察文化的个性。从而使检察文化更具个性化、本地化、民族化,使之具有更强的凝聚力和生命力。 这几年金湖检察院的检察文化建设能取得一定的成绩,就是因为金湖检察院在坚持检察特色的同时,努力把当地党委提出的“一城绿地半城荷,幸福和谐新金湖”的荷乡文化理念融入其中,让检察文化这个“小文化”和地方文化这个“大文化”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二是要正确认识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对检察文化建设的作用,要能够在对民族文化在作出反思之后进行新的反思,并且作出理性的选择。我们可以看到,自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在一系列的文化反思过程中,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虽也有诸多的肯定,但更多的却是对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负面因素进行理性的清算,以求厘清传统文化对中国历史前进的阻碍之所在。在这种大氛围下,我们检察文化也深受影响。然而,我们研究历史文化,目的并不是为了简单地继承或割裂,而是为了把事实上割不断的传统文化在正确的扬弃之后,得以有效的延续,并创造出新的民族文化。 所以,在所谓的文化全球化今天,民族文化的延续与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这促使我们必须对民族文化在作出反思之后进行新的反思,并且作出理性的选择。
  一个民族的文化是血脉相通的,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中形成了自己灿烂的文化,这种文化对于民族的延续,对于国家的存亡,不论在过去还是现在都是现实存在的,其对检察文化的建设也同样有着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如果没有中国古代的御史制文化,近代的检察官制度则会缺乏适应性的制度依托。因此,可以说中国当代的检察制度是西方检察制度和中国古代文化官制相结合的产物。刘向《说苑·指武篇》:“圣人之治天下,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后来,南齐王融在《三月三日曲水诗序》中写道:“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道。”从这些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这些理论和我们今天的“预防优先”、“和谐社会”、“宽严相济”等理论都是相一致的。这就说明对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的借鉴在我们的检察文化建设中是多么的重要。
  三是要正确认识借鉴国外先进的检察文化的经验和立足中国当前实践进行自我创新之间的关系。西方独特而深厚的文化底蕴对于建立理性而发达的法律体系是功不可没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欧洲中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产生了一大批资本主义的启蒙思想家,但丁、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冲破欧洲宗教势力的束缚,提出了“自由、博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主张,在思想文化领域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影响深远的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从而拉开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序幕。也正是这种力量催生了西方“检察文化”的形成,因此,可以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西方“检察文化”的形成是有巨大的影响的。市场经济是培育民主、权利、法治等先进司法理念的最好土壤,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市场主体要求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建立自由、平等、有序的竞争机制。可以说,资本主义赖以生存的市场经济是西方检察文化最坚实的基石 。但这种检察文化我们能不能照搬呢? 胡锦涛总书记2010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发表的重要讲话明确回答了这一问题。他说:“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笔者以为,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注视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既要结合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变革的实际,又要结合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提出的新的发展要求,同时要结合我国检察干警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来深入思考如何建设我们的检察文化这个重大问题。创新是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检察文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检察实践活动的深入而不断丰富与发展。要使检察文化真正体现出现代法治社会对检察官职业的要求以及对司法活动的规制,必须在文化思维理念和工作实践中与时俱进,使检察文化的内涵得到不断的创新发展并富于时代性。 孔子说“君子和而不同”,意谓君子应该做到在不同中求得和谐相处,即既要存异,又要求和。在中国古典哲学中,“和”与“同”不一样,“同”不能容“异”;“和”不但能容‘异’而且必须有“异”,才能称其为“和”,这实际上是一种“融”,也就是哲学中的“扬弃”,这与我们现今所说的“和谐社会”是同一含义。我们今天建设检察文化也一样,既要吸收西方建设检察文化的经验,同时,更要立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努力自主创新,这样才能建设好我们自己的检察文化。   四是要正确认识到检察文化的建设与交流对检察事业的促进作用。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首先是通过文化建设在检察系统内形成一种积极向上核心价值观念;其次是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文化的交流来影响周围的社会群体。
  自从公元前三世纪二十年代秦帝国的建立到汉帝国大约经过了四个世纪的发展,中国成功的赶上了欧亚大陆的其他文明体系。唐朝时,中国就在亚洲甚至于欧洲建立起宗主势力范围,这时期的汉文化影响了东亚各国的文化发展走向,形成了以中国为核心的汉文化体系,这一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国力最强盛的时期,以史为鉴,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强大首先是文化的强大,文化软实力建设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重要因素,文化以其巨大的历史作用影响着社会的发展进程,因为,当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必然会出现文化“外溢”,也就是文化交流,而在文化的交流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会对弱势文化的发展方向产生影响,从而通过这种文化的外溢和交流去引导和规范社会群体行为,同样,我们今天启动检察文化建设的引擎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文化交流去教育和引导人们,从道德层面解决一部分问题。近年来,法律界多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批判封建社会“德主刑辅”价值观念,诚然,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但我们不能为了批判而批判,批判只是为了更好的继承,而且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历史中,道德的内在约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既然能够事先预防犯罪的,何必要等到事后再查处犯罪呢?
  今天,我们建设检察文化,不只是要通过检察文化建设去净化干警的心灵、引导干警的行为、强化内在的约束,更重要的还要通过检察文化的交流去引导全社会每个人的行为。近年来,金湖检察院在建设的同时,不仅注重与其他检察院的交流,还特别注重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交流,在荷乡检察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自然而然、水到渠成的产生了文化的外溢,许多单位慕名而来,参观学习该院的文化建设。该院又适时的在这种文化交流过程中恰到好处的融入预防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很多金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都说:“从金湖检察院的廉政书画室出来后,脚步变得较以往沉重了,行为变得较以往更谨慎了”。
  检察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路在脚下,心在天涯”,如果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能始终坚持“绝不言造极,永远去登峰” 的进取精神,我想,我们的检察文化建设是必然会和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一道,不断取得新的伟大的成绩,同时也促使我们能在检察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发现真,发现善,发现美,从而逐渐形成我们检察系统自己的行业文化和内在的精神品质。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江苏 金湖 2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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