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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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罚执行情况的成败的影响至关重要。通过构建全程同步监督的体系,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审查、庭审监督以及事后审判结果的监督,可以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
  关键词: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罚执行的情况直接关系到一起刑事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实现。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刑罚执行情况的成败的影响至关重要。然而,最近曝光的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假立功提前出狱的消息,再次暴露出在刑罚执行中对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法律监督盲点,严重阻碍了刑罚目标的实现。有鉴于此,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了统一规范。因此,探讨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对减刑、假释案件加强监督,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保障刑罚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瓶颈
  1、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标准过于宽泛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条件仅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仍然没有解决减刑假释的具体条件和标准问题。实践中主要是监狱看守所对罪犯进行考核记分,以此与罪犯的减刑假释挂钩。虽然对罪犯考核记分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但仍然存在执行机关和人员为个别服刑犯创造减刑假释条件的可能性,容易造成司法不公和腐败。对服刑犯进行考核记分属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检察机关对通过考核记分来进行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的法律监督比较薄弱。所以,关注减刑假释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并确保它正确运行,是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法律监督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
  2、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审查标准不严
  法院是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最终审查裁定的司法机关,本应把握最严格的审查标准。但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按照罪犯考核记分情况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法院鲜有裁定驳回或者缩短减刑假释幅度的,究其原因主要一是法院对被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缺乏全面客观的了解,仅仅依靠执行机关提交的书面材料来进行审核;另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度不够,只是对此作为一项附带性的工作来开展。
  3、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缺乏相应的保障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有“事前监督”的权力,但并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因此在监督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监督不具体、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现行体制下,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对象表现的真实情况了解掌握的不够准确、全面,首先由于驻监狱检察人员力量所限,要通过自身的工作,全面、客观、准确的了解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表现是很难做到的;其次驻监狱检察人员深入到押犯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仍然存在对服刑犯表现掌握不了的情况;最后驻监狱检察人员通过查档案,看考核记分来了解服刑犯表现,这些记录是否能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也很难保证。二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检察监督存在滞后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提出纠正意见,却未规定法院向检察机关送达裁定书副本的时限。在实践中,不及时送达裁定书副本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法律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手段。法律虽然规定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书面纠正意见应该在一个月内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对于不落实纠正意见的情形却没有否定后果,使法律被虚置。三是开展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工作的监所检察部门在人员编制配备上和业务培训上仍然存在不足,难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二、构建全程同步监督的体系——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的几点建议
  1、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条件的实质审查
  一是把减刑、假释的监督工作同日常检察监督工作结合起来,及时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现情况,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动态及悔罪态度,为减刑、假释工作打好基础。二是严格“实体审查”,核实是否存在需要提出纠正意见或开庭审理的情况。强调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全面审查减刑案件材料,针对发现的疑点问题,防止不当减刑。派驻检察人员深入服刑人员的劳动、生活、学习三大现场,核查罪犯档案,掌握罪犯犯罪性质、刑期起止、入狱时间;核查日常改造和日常考核记录,通过全面对比分析,确定审查意见。三是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程序的审查,查明监狱是否严格执行“五评审、两公示、一监督”的程序,即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及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及公示、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等程序。
  2、加强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过程的法律监督
  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减刑、假释的审理机制做了改革,由书面审核改为“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并且明确规定了开庭审理的范围。然而,如何加强对减刑、假释开庭审理监督,是提升监督质量的关键。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监督。一是把握好庭审的每个示证环节,保证出庭检察人员对证据进行了解和审查。此类案件的证据主要包括几个方面:首先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方面的证据,庭审中重点查明罪犯认罪悔罪书、改造规划等书证,听取罪犯关于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犯罪原因、犯罪危害的认识及改造表现的陈述,听取监区管教干警和互监组犯人证言,全面审查监狱提请建议书载明的事实和证据。其次是减刑提请程序合法性方面的证据,庭审中将“五评审、两公示、一监督”程序纳入审查范围,对减刑程序进行审查。第三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证据,结合罪犯奖惩记录,掌握其服刑期间计分,判定服刑改造情况,结合罪犯原判刑罚,综合考量其是否为累犯、惯犯,是否有自首情节,判定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凡是缺乏上述证据材料的,均当庭提出异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二是抓住质证环节,全面审查服刑罪犯接受改造、降低人身危险性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不单纯以罪犯的考核分数作为减刑的依据,而是透过计分奖励,对罪犯服刑时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深入提问,查明服刑罪犯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三是综合分析案件庭审情况,就减刑监督的全过程发表全面的检察意见。对监狱提请减刑罪犯的计分考核、书面材料、提请减刑会议以及庭审情况作出全面的评价,进而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条件给出意见。
  3、加强对事后审判结果的监督
  检察机关除对庭前实质性审查和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法院审判结果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应尽到以下事后监督的职责:一是结合庭审材料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确认裁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通过监所检察部门,及时回访被减刑、假释人员及执行机关,认真听取他们对裁定结论的意见。如果发现减刑、假释裁定有误,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作者通讯地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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