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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混合所有制的创业型大学中对于原始创办人的地位有待确定,尤其是涉及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对于作出巨大贡献的原始投资人应该确立其法律地位,明确原始创办人的责权利。本文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例,说明明确原始创办人法律地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挥原始创办人的办学积极性,消除后顾之忧,促进民办学校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