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斌与第一个“ 检察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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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国斌在研究该案的过程中,曾经认为把胡风集团定为反革命证据不足,审判条件不够,遗憾的是他的意见不能左右最终的判决
  
  到任
  梁国斌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档案中,是在1951年。1951年年初,高检署呈请任命叶松为福建省检察署检察长,撤销此前建议梁国斌兼任该省检察长的任命。
  梁国斌的爱人、今年90岁的沈爱平回忆表示,当时梁国斌任中共福建省委常委兼公安厅厅长和社会部部长,他是1949 年跟随张鼎丞接管上海后,又组成了华东随军南下工作团,一起回到福建的。
  1951年11月,梁国斌调任华东(当时实行大区制,华东局下辖上海、福建、江西等五个省市)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副部长、中共中央华东局社会部部长、华东行政委员会公安局局长、华东军区公安部队政治委员等职。当时,梁国斌的同乡、老战友、老领导张鼎丞任华东行政委员会副主席兼政法委员会主任。
  1954年国庆节前,梁国斌接到了张鼎丞“担任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的召唤。原来,在1954年9月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张鼎丞被选举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上任后,摆在张鼎丞面前的首要问题,便是“尽快建立检察机构,充实检察人员”。当时,全国检察干部不到7000 人,高检院也仅有123 人,有高克林、李六如(后调往政协)和谭政文三位副检察长。相知多年、合作良好,让张鼎丞很自然地想到让梁国斌来高检院主持日常工作。
  对组织的安排,梁国斌绝对服从,更何况,是和曾经同生共死的老领导张鼎丞共事,而且,从事的依然是他熟悉的政法工作。对即将开始的高检工作,梁国斌的心里是喜悦而充满期待的。他很快动身,在北京过了当年的国庆节。
  1954年11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任命梁国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54年11月21日,梁国斌到高检院正式报到,当天的高检院档案记录为“到职视事”。
  为什么迟了一些日子?沈爱平回忆:“当时老梁丹毒发作,脱不了鞋子、无法走路,需要警卫员每天背着下楼。”
  1954年11月5日,为期半个月的全国检察业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张鼎丞提出,当务之急是集中精力,抓好检察机关的组织建设,迅速把各级检察机关建立起来,调配干部,把对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这项中心任务全面担负起来。
  1954年年底,中组部同意组成高检院党组——以张鼎丞为党组书记,梁国斌为副书记,党组其他成员为谭政文、刘惠之、王桂五、李甫山、王立中。“梁国斌作为常务副检察长,主管的部门比较多,但是他不管人事。”老高检人张永恩回忆说。
  沈爱平的感觉是,丈夫一如既往地忙碌着。和解放后接管上海、在福建的公安工作相比,在搬到后圆恩寺的院子(三家合住,另两家为梁国斌的秘书李庸夫一家、高检院王桂五一家)后,丈夫工作的时间更长了,几乎没有时间和老友们下围棋。梁国斌依然不和家里人讲工作上的事情。“他每次吃完饭就去书房办公了。”大儿子梁甫成(现名梁志凡,1951年和父母团聚)回忆说。
  “老梁什么都不和我说,我知道他的事情,远不如他的秘书多。”沈爱平笑着回忆说。在共同生活的岁月里,梁国斌的原则性一直很强,每当沈爱平想说点单位的事情的时候,一露出话头,梁国斌马上就会阻止她,要她不要说。
  
  建立各级检察机关
  协助张鼎丞检察长,敦促各地建立检察机关,是1955年梁国斌的工作重点之一。
  当时,新中国的检察机关只能说是“初具规模”。1953年年底,除了全国五大行政区均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外,30个省级人民检察署全部建立;建立专区和省辖市人民检察署196个,占应建检察机构数的69%;建立县(市、区)人民检察署643个,占应建检察机构数的29%;全国共有检察干部5000余人。
  在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时,全国检察机构是1199个,检察干部是6963人。
  初步健全的检察机构为检察工作的开展形成很大的推动力,全国检察干警积极投身“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和司法改革运动。但是,对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是否违法的监督,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等工作尚未展开。
  1954年3月,中共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提交的《关于检察工作情况和当前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意见的报告》时提出:“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地、逐步地把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对检察制度作出规范,使中国检察制度初步定型。其一,将“人民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凸显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形成“一府两院”体制以及“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其二,改变了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各大行政区的党政机构已被撤销,相应的,原最高人民检察署分设在各大区的分署也被取消,另外增设了铁路、水运等专门检察院;其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其四,调整了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由原来的“检察委员会议”改为“检察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五,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有所调整,取消了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职权,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以及对刑事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其六,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职期限,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这些制度性内容,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检察制度进入迅速发展阶段 。
  1955年7月22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张鼎丞首次依据宪法、检察院组织法向大会报告检察工作。在发言中,张鼎丞不无骄傲地表示,全国检察机构已增至1963个,检察干部已增至12155人。
  1955年9月,军事检察机关开始筹建。11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高检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队的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1963年5月,更名为解放军军事检察院;1969 年11月,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从建制上被取消,1978年起恢复重建)。
  1955年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已基本建立起来,对于检察机关的部分职权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已经全部负担起来。一年的工作,让梁国斌完全进入角色。
  
  对胡风案的不同意见
  1955年,梁国斌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还包括肃反。
  1955年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决定以“大约有百分之五左右的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规模进行卓有成效的“肃反”。这样,以“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为目标的肃反运动,在全国(除西藏外)城乡迅速开展起来。党政机关、团体、工矿企业、部队和学校开展的肃反运动,称做机关肃反或内部肃反;农村、街道和私营企业等方面开展的肃反运动,称做社会肃反。这场运动遍及全国一切机关、团体、军队、学校、企业(国营的、合作社营的和公私合营的)。
  肃反运动中,从国家机关、革命团体、民主党派和共产党内部清查出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台湾派遣的现行特务,破获一批重大的和长期没有查清的疑难案件、政治破坏事件。
  对肃反,梁国斌的感受是有些特殊的。1943年10月至1944年3月,中共江苏泗阳县委搞肃反扩大化,弄出一桩所谓“三青团”案,5个月内逼出了千余名“三青团员”,并逮捕了150多人。
  此案引起了新四军江北指挥部的重视。政治部主任邓子恢与梁国斌(时任新四军军法处处长、地方保安总处处长)一起主持了全案的审查。审查组经过调查核实后认定:这是一起冤案。于是,给蒙冤的同志平了反。十几年过去了,对那些被冤枉的同志愤怒、凄苦的表情,以及挽回政治影响的艰难,梁国斌依然记忆犹新。在他看来,办理肃反案件,更要注重证据、区分情节,让事实说话。
  肃反中最受争议的是胡风案,1954年7月,胡风向中央政治局递交《关于几年来文艺实践情况的报告》,即“三十万言书”,反驳1952年6月8日《人民日报》转载舒芜文章《从头学习〈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及编者按中指出胡风的文艺思想“是一种实质上属于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的文艺思想”的批评。1955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胡风反革命集团”案,判处胡风有期徒刑十四年。
  事实上,当时梁国斌参与了胡风案的侦办工作。梁甫成、梁小浣后来了解到,梁国斌在研究该案的过程中,曾经认为把胡风集团定为反革命证据不足,审判条件不够,遗憾的是他的意见不能左右最终的判决。直到1980年9月,中央作出审查结论,认为胡风案是一件错案。
  
  穿着布鞋投入检查肃反
  1955年11月26日,在高检院召开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梁国斌作了题为《关于镇压反革命斗争中检察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在深入开展肃清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应当把审查起诉工作全部负担起来,并且要继续加强和改进审查批准逮捕人犯的工作。
  肃反中,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的监督,挽回了一些错误。例如1955 年12月30日,山东省胶县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刘明智,在奉命与县法院巡回法庭庭长王洪海带领法警3人,押解反革命杀人犯安乐三执行死刑过程中,发现他频频喊冤,反应激烈,遂建议重新提审安乐三,后与该县法院、检察院领导沟通后,同意对安暂缓执行死刑。经过两次重新调查发现,安乐三反革命杀人案是同村安乐贵等人利用肃反机会挟嫌伺机报复,虚构了材料,而侦查讯问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行为,导致安乐三被错判死刑。该案在检察人员的监督下,最终得以纠正。
  类似这样的错案,引起了高检院党组的重视。1956年2月,高检院指示各级检察院对1955 年肃反斗争中所逮捕和起诉的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同年3月15日至4月1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即“三检会”,历史上,“一检会”和“二检会”称为“届”,此后皆称为“次”)上,梁国斌穿着布鞋(丹毒后遗症之一,两只脚大小不同)参加了会议。
  会议的规格很高,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均出席。给梁国斌留下深刻印象之一的,是会议强调指出,在目前的肃反斗争中,应该认真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
  对肃反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中央的态度日趋明朗。1956年7月和11月,中共中央先后发出检查镇反(笔者注:文件内容显示,回顾的是1955 年的肃反工作,但是,名称上确实用了“镇反”字样)工作的指示和《关于切实做好镇反检查工作的通知》。7月13日至16日,全国各省(市)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文件中有时简称“全国三长会”)联席会议召开,具体部署检查工作。会议由张鼎丞主持,周恩来总理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确定的检查重点是:检查冤案和错案;检查积案;检查监狱和劳改队;检查执行法律的情况。
  梁国斌积极投身于这项工作。在高检院的指导下,到1956 年年底,检查工作已经颇有成效。
  1957年1月,梁国斌在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上作了《关于1956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和1957 年检察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他表示,1956 年,各级检察院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检查清理案件的工作。
  具体成效是:检查发现了一些冤案和错案,其中大部分已分别作了处理,有的正在进行处理,判刑过重的也依法改判。检查了监狱、看守所和劳改队的工作,纠正了监狱管理和劳改生产方面的若干不合理的制度,以及虐待人犯的现象,贯彻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和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检查处理了一些刑满后被强迫留场(厂)的人员以及加刑不当的案件,并清理了一批老弱病残犯。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处理了解放以来历年积压的久押未决的案犯,及过去在镇反运动中判处长期劳改等刑期未确定的案件。检查纠正了1955 年肃反中有些地方未完全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的缺点,提高了干部的法制观念,改进了工作制度。
  
  检察机关进入第一个黄金期
  随着在高检院工作时间的推移,梁国斌渐渐有了更多心得。在一次针对公诉工作的会议上,他发言表示,在承担公诉方面,“要注重质量”,案件出庭支持公诉“不能流于形式”。
  对于有的地方反映的“往往接到法院出庭通知后,时间仓促、准备不足”,他指出,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如北京通县(现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与法院研究后规定“开庭前三天必须通知检察院”的做法就值得借鉴,“当然,也不一定都规定为三天”。在谈到有的检察员出席公开审判有畏难情绪时,他表示:“这是不必要的,只要案件搞得正确,就没有什么可怕的。”
  他还进一步指出,有的检察员在法庭上对待辩护人的态度不太正确,有的检察员对辩护人的发言都进行驳斥,甚至形成了“非要压倒辩护人不可”的情绪,“影响很不好,影响了国家公诉人的严肃性,今后要注意改进”。
  1956年至1957年上半年,被称为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到1957 年6月,全国检察干部达到4.6万人,高检院机关干部达300 多人,达到了“文化大革命”前检察工作的鼎盛时期。■
  (节选自《检察生涯——高检院二十七位卸任副检察长访谈录》,有删改)
  责任编辑:张羽
  
  他希望孩子是社会的普通一员
  
  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梁国斌也没忘了对孩子们严格要求。他们一家生活节俭,沈爱平常常挑灯夜战,把孩子们短了的裤腿接长,磨破的袖子打上补丁。小浣当时已经上小学了,因为是家里最小的,她总是穿姐姐的剩衣服。她觉得委屈,告诉家里人:“人家会说‘干部子女怎么穿成这样!’”父亲就会抚着她的小脑袋笑着说:“你们不能搞特殊,要说特殊,就是应该比别人更加努力工作和学习,更加艰苦朴素。”
  一次,小浣小学一年级的同班同学说她爸爸是卫生部副部长,小浣心里不服,就说:“我爸爸是副检察长,在天安门上检阅游行。”后来,被梁国斌得知,训得小浣直哭:“你不得了了!人不大,倒知道跟人家比大,你从哪里学来的这一套坏思想?!”
  梁甫成也有过被父亲痛批的经历。因为他从小没有生活在父母身边,父母对他比较“客气”,从不轻易批评他,但有一次例外。那是1955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后,家里三个男孩自己动手制作了各种级别的肩章,而级别最高的,就是梁甫成的大将肩章。一个星期日的中午,正当他们在院子里炫耀自己的作品,并在肩上比试时,被下班的梁国斌一头撞见,梁国斌对他们的行为早就不满,当下把肩章夺去,通通捏成碎块。“爸爸希望我们立志服务人民,当社会的普通一员。”
  
  人物索引
  梁国斌(1910-1980),福建长汀人,1927年参加革命,192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4年后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公安部副部长等职。1965年7 月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上海市副市长等职。1979年2月任上海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4月任中共上海市委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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