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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过于原则,应予以扩大并列举细化;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加大监控力度,以防止审判人员变相地超审限办案;简易程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简化;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法院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措施;在简易程序中有必要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民事程序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