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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兼并重组已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但由于一些企业盲目扩张、急于求成,最终却事倍功半。本文从兼并重组的合法合规、实效性、资金渠道和并购方式创新四个方面进行了简单分析,以期提高兼并重组的效能。
关键词:兼并重组 法律问题 对策建议
众多的案例显示,兼并重组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资本扩张和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已成为企业成长壮大的最快捷方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所言,“一个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成为大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的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兼并重组中,一些企业盲目扩张、急于求成,最终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兼并重组概述
兼并重组指在市场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业转型或意欲联合发展,在统筹安排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股权收购或转让,从而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达到联合重组的目的。兼并重组也称兼并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并购重组,总体来说就是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合并。
根据不同的标准,兼并重组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并购双方所属行业或产业特征划分,分为横向兼并重组、纵向兼并重组和混合兼并重组。横向兼并重组是指主营业务和产品相近或相同、具有競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这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多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重组整和的目的在于增强市场掌控力,避免同类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通过提高对目标市场的占有率来提升竞争力。
纵向兼并重组是指主营业务或产品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企业间是供应或服务的关系,目的就是整合产业链,增强企业对产业链的更大影响力和控制力,降低成本,强化综合竞争优势。
混合兼并重组是指重组各方既不是竞争关系也不是供应或服务的关系,即兼并重组各方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市场,在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关联的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也称多元并购。
2.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分为善意兼并重组和恶意兼并重组。善意兼并重组也称友好并购,是指兼并公司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沟通,双方友好谈判协商,就重组事宜达成共识的收购行为。
恶意兼并重组是指兼并公司事先不与目标企业进行任何沟通和协商,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一般是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
3.根据兼并重组所采用的方式不同,还可分为协议兼并重组和要约兼并重组。
二、兼并重组中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对策建议
1.依法合规问题。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干预太多,“拉郎配”、“乱点鸳鸯谱”,二是企业为了所谓的 “抢抓市场机遇”,盲目并购,甚至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违规操作,甚至假借兼并重组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
对策建议:
1.1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让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杜绝非市场化行政干预。
1.2针对并购中的盲目冒进、违规操作,首先企业内部要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决策权限,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其次是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对假借兼并重组题材违规炒作、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顶格处罚,增加违法成本。
2.实效性问题。兼并重组的实效性问题看似是一个经济效益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问题的最终表现结果。实效性问题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兼并重组初期,合作各方信心满满,一团和气,蜜月过后,经济效益不佳,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于是开始互相埋怨甚至指责,最终甚至不欢而散。
对策建议:
2.1做好兼并重组前的基础工作。首先是企业要确定兼并重组战略,避免盲目并购。其次是确定兼并重组目标,并购目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服从于公司的发展总战略,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作为并购目标,这就需要做好日常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搜索和整理工作,做好并购目标信息的储备。再次是组建高效的的执行团队,制订工作计划,如有必要,还可以聘请一个富有经验的顾问团队。执行团队的领导要在公司决策层中具有重要影响力,以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工作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
2.2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总体上看,尽职调查主要分为两部分——法律和财务,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侧重点会略有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内容会更多。在尽职调查中要多渠道地(包括目标企业及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获取信息,既要包括目标企业的详尽信息,更要包括目标企业所在地未来政策走向及规划。
2.3做好兼并重组整体融合工作。兼并重组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可以以完成股权交割和工商登记为准,但并不能说兼并重组工作就此万事大吉。要真正实现兼并重组的“1+1≥2”的实际效应,整体融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包括生产经营整合、供销业务整合、人员整合、企业文化整合以及对外媒体宣传整合等等,这需要兼并方更新观念,兼并重组不是 “谁吃掉谁”,而是联合重组,取长补短,实现共赢,切忌自以为是、高高在上发号施令。
3.资金渠道问题。目前在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兼并重组的资金支持显得尤为困难,且多以协议收购、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主,并购方资金压力巨大,已严重制约了兼并重组。
对策建议:
3.1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可转债、定向增发股票、成立并购融资产业基金等,还可以争取财政支持资金,多渠道募集并购资金。
3.2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应放宽对企业并购贷款的限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开展并购方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收购,即先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债转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股权,委托给并购方进行管理,在时机成熟时由并购方收购该部分股权,切实减轻并购方的资金压力。
3.3充分发挥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允许资产管理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赋予投资银行等准金融机构筹资融资功能以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也可引入外资,服务企业并购重组。该类中介机构既掌握着大量的兼并重组信息,又具有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和相当的资金实力,应充分发挥其功能。
4.兼并重组方式创新问题。兼并重组的方式也许不算问题,但正是兼并重组的方式缺乏创新,一味地认为兼并重组就是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销号(兼并销号是大多数做法,在完成股权收购后,注销被收购企业,成立新公司或分公司。),并购方吸纳被并购方,使得被兼并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一种被边缘感,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地产生抵触情绪,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兼并重组的积极效应甚至导致兼并重组以失败告终。
对策建议:
传统的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等, 被兼并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兼并重组不是企业间的简单吸收合并,不是 “大鱼吃小鱼”,应该是联合重组,要充分考虑被重组方的感受,要注重兼并重组方式的创新,有效拓展兼并重组的内涵。通过交叉持股、股权置换、控股收购(控股收购以达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为标准,给被兼并方愿意留下的原股东充分信任,尊重其创业成果。)、委托管理等新的兼并重组方式,既能减轻并购方的并购资金压力,又能充分调动被并购方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利益共享,共生多赢。
参考文献:
[1]黄嵩,李昕旸,《兼并与收购》.[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2]贺强等《我国上市公司重大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宋志平 《中国建材的联合重组与管理整合》[J]国企:2013,4.
作者简介:赵青松(1975—),男,河北磁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经济法;郭广辉(指导老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关键词:兼并重组 法律问题 对策建议
众多的案例显示,兼并重组已成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加强资源整合、实现资本扩张和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发展质量和竞争力的有效措施和重要途径,已成为企业成长壮大的最快捷方式。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格勒所言,“一个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成为大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一个突出的现象”。但不可否认,在兼并重组中,一些企业盲目扩张、急于求成,最终并未达到预期的目的。
一、兼并重组概述
兼并重组指在市场竞争中,一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产业转型或意欲联合发展,在统筹安排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股权收购或转让,从而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达到联合重组的目的。兼并重组也称兼并收购(merger & acquisition)、并购重组,总体来说就是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和合并。
根据不同的标准,兼并重组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根据并购双方所属行业或产业特征划分,分为横向兼并重组、纵向兼并重组和混合兼并重组。横向兼并重组是指主营业务和产品相近或相同、具有競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间的兼并重组,这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多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重组整和的目的在于增强市场掌控力,避免同类企业间的恶性竞争,通过提高对目标市场的占有率来提升竞争力。
纵向兼并重组是指主营业务或产品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企业间的兼并重组。企业间是供应或服务的关系,目的就是整合产业链,增强企业对产业链的更大影响力和控制力,降低成本,强化综合竞争优势。
混合兼并重组是指重组各方既不是竞争关系也不是供应或服务的关系,即兼并重组各方分别处于不同的产业、不同的市场,在生产和职能上无任何关联的两家或多家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多元化发展战略,也称多元并购。
2.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分为善意兼并重组和恶意兼并重组。善意兼并重组也称友好并购,是指兼并公司事先与目标企业进行沟通,双方友好谈判协商,就重组事宜达成共识的收购行为。
恶意兼并重组是指兼并公司事先不与目标企业进行任何沟通和协商,采取非协商购买的手段,强行并购目标公司,一般是并购方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目标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
3.根据兼并重组所采用的方式不同,还可分为协议兼并重组和要约兼并重组。
二、兼并重组中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及对策建议
1.依法合规问题。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干预太多,“拉郎配”、“乱点鸳鸯谱”,二是企业为了所谓的 “抢抓市场机遇”,盲目并购,甚至是一些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违规操作,甚至假借兼并重组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
对策建议:
1.1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服务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尊重企业主体地位,让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杜绝非市场化行政干预。
1.2针对并购中的盲目冒进、违规操作,首先企业内部要严格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的决策权限,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注重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规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工作;其次是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管,对假借兼并重组题材违规炒作、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顶格处罚,增加违法成本。
2.实效性问题。兼并重组的实效性问题看似是一个经济效益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问题的最终表现结果。实效性问题的最主要特征就是兼并重组初期,合作各方信心满满,一团和气,蜜月过后,经济效益不佳,并未达到预期目的,于是开始互相埋怨甚至指责,最终甚至不欢而散。
对策建议:
2.1做好兼并重组前的基础工作。首先是企业要确定兼并重组战略,避免盲目并购。其次是确定兼并重组目标,并购目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服从于公司的发展总战略,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作为并购目标,这就需要做好日常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搜索和整理工作,做好并购目标信息的储备。再次是组建高效的的执行团队,制订工作计划,如有必要,还可以聘请一个富有经验的顾问团队。执行团队的领导要在公司决策层中具有重要影响力,以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工作计划要具有可操作性。
2.2做好尽职调查工作。总体上看,尽职调查主要分为两部分——法律和财务,针对不同的目标企业,侧重点会略有不同,如果是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内容会更多。在尽职调查中要多渠道地(包括目标企业及目标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机关)获取信息,既要包括目标企业的详尽信息,更要包括目标企业所在地未来政策走向及规划。
2.3做好兼并重组整体融合工作。兼并重组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可以以完成股权交割和工商登记为准,但并不能说兼并重组工作就此万事大吉。要真正实现兼并重组的“1+1≥2”的实际效应,整体融合工作是必不可少的,至少包括生产经营整合、供销业务整合、人员整合、企业文化整合以及对外媒体宣传整合等等,这需要兼并方更新观念,兼并重组不是 “谁吃掉谁”,而是联合重组,取长补短,实现共赢,切忌自以为是、高高在上发号施令。
3.资金渠道问题。目前在我国以国有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兼并重组的资金支持显得尤为困难,且多以协议收购、自有资金支付方式为主,并购方资金压力巨大,已严重制约了兼并重组。
对策建议:
3.1拓展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鼓励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可转债、定向增发股票、成立并购融资产业基金等,还可以争取财政支持资金,多渠道募集并购资金。
3.2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商业银行应放宽对企业并购贷款的限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开展并购方与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合收购,即先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债转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股权,委托给并购方进行管理,在时机成熟时由并购方收购该部分股权,切实减轻并购方的资金压力。
3.3充分发挥相关中介机构的作用。允许资产管理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支持企业并购重组,赋予投资银行等准金融机构筹资融资功能以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也可引入外资,服务企业并购重组。该类中介机构既掌握着大量的兼并重组信息,又具有丰富的资本运营经验和相当的资金实力,应充分发挥其功能。
4.兼并重组方式创新问题。兼并重组的方式也许不算问题,但正是兼并重组的方式缺乏创新,一味地认为兼并重组就是股权收购、企业兼并销号(兼并销号是大多数做法,在完成股权收购后,注销被收购企业,成立新公司或分公司。),并购方吸纳被并购方,使得被兼并企业的从业人员有一种被边缘感,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地产生抵触情绪,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兼并重组的积极效应甚至导致兼并重组以失败告终。
对策建议:
传统的兼并重组方式主要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吸收合并等, 被兼并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其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
兼并重组不是企业间的简单吸收合并,不是 “大鱼吃小鱼”,应该是联合重组,要充分考虑被重组方的感受,要注重兼并重组方式的创新,有效拓展兼并重组的内涵。通过交叉持股、股权置换、控股收购(控股收购以达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为标准,给被兼并方愿意留下的原股东充分信任,尊重其创业成果。)、委托管理等新的兼并重组方式,既能减轻并购方的并购资金压力,又能充分调动被并购方的积极性,最终实现利益共享,共生多赢。
参考文献:
[1]黄嵩,李昕旸,《兼并与收购》.[M]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2]贺强等《我国上市公司重大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1.
[3]宋志平 《中国建材的联合重组与管理整合》[J]国企:2013,4.
作者简介:赵青松(1975—),男,河北磁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经济法;郭广辉(指导老师),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