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官绅与地方善举:清代桐城对地方科举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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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拟以家谱资料为基础,通过方氏试资田的研究,探讨清代桐城资助科举试资的善举,以及宗族和官绅在这一善举建立和演变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以期从另一视角探讨桐城地方社会的关系。方氏试资田由直隶总督方观承捐资设立,建立之初交给知县委托县学管理,道光初年收归本族自管。试资田的运营,均是委托士绅担任管事,先是县学委托张鸿棫父子担任管事近半个世纪,后又任命族内管事方墨林父子。试资田的运营过程中,也注意与其他宗族善举,尤其是姚氏试资田的合作与协调。张鸿棫祖父子三代积极参与地方善举,说明自乾隆年间开始,桐城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了慈善家族和专业慈善家,士绅通过地方善举,提升了其在地方社会中的地位。
  关键词:清代;桐城;方氏试资田;宗族
  基金项目: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明清桐城望族方氏研究”(AHSKY2016D139)
  中图分类号:K24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9)11-0078-07
  桐城是明清时期我国科举考试较为发达的县域,晚清时期,马其昶曾统计明清两代桐城共計进士233人,举人793人:“吾邑科目昉唐曹梦征及宋李伯时兄弟,至明而大盛,自永乐甲申刘莹第进士,讫崇祯癸未,凡八十人。入我朝,太常首以一甲二名及第,至今二百六十年,又一百五十三人。其举于乡者,明一百六十五人,我朝六百二十八人。”① 另有学者据《续修桐城县志》统计,明清两代桐城有进士265人,举人589人,人数之多,几近同属安庆府其余五县的总和。② 科举事业的成功,与桐城对教育和科举考试的重视密切相关,民谚就有“富不丢猪,穷不丢书”的说法,更是通过各种形式资助贫寒士子参与科举。学术界对于桐城教育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对其资助贫困士子的善举,却少有关注。学者将资助士子试资和试卷经费的基金或组织称为科举宾兴,并有专门的研究。③ 时空视角的研究显示,清代安徽68府州县,设置宾兴者共计30州县,桐城占其一。④ 也有学者从振兴科举或官绅互动的视角,对安徽部分科举宾兴进行了个案研究。⑤ 但限于史料,这些个案研究揭示的主要是晚清时期的情况,未能展示这类组织的发展及其前后变化等问题。方氏试资田是乾隆年间直隶总督方观承为资助桐城贫寒士子乡试路费而设,光绪年间仍发挥着作用,《桐城桂林方氏家谱》保留了部分相关资料,涉及其建立前后的运作及演变等问题。本文拟以家谱资料为基础,通过方氏试资田的研究,探讨清代桐城资助科举试资的善举,以及宗族和官绅在这一善举建立和演变过程中的作用等问题,以期从另一视角探讨桐城地方社会的关系。
  一、乾隆时期方氏试资田的建立
  试资在科举考试费用中占据很大的比重,官方可以提供一部分,但数量很少。查道光《续修桐城县志·田赋志》,在地方经费中有考生卷资、路费,如“季考县学生员考卷、供给、行赏银一十五两”;“应试生员考案、盘缠、卷资银二十五两五钱”;“学道岁考科举,县学生员遗才并新进生员花红等银二十五两”;“待会试举人花红、卷资,带征银一十三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⑥ 另有会试举人盘缠、酒席、作兴等银共计124两,随征加耗银12两4钱,原是上交布政司,“合计通省文武举人均匀分给”,乾隆五十二年以后,全部归入起运项下。⑦
  能享受官方科举资助者,仅限于部分县学生。为资助贫寒士子乡试路资,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直隶总督方观承捐资设立试资田,“为邑中寒士科举之费”。⑧
  桐城创办试资田并非方观承首创,早在明末,就有何如柽“置学田,为子孙试资”。⑨ 乾隆前期,有吴肖元(字踰龙,号觉梦,县学生)也曾设立膏火田。县志载,他侨居金陵二十余年,与沈德潜、秦大士辈论诗文,“生平慷慨好义,建家塾以课族人,募田数百亩,为合族子孙读书膏火、试资,乡人称之。”⑩ 何氏和吴氏的学田或膏火田,不仅资助试资,还提供学费,但资助范围仅限于其家族子孙。
  早在乾隆二十四年至三十一年(1759—1766年),方观承等在金陵设置友庆堂义庄时,就有资助族人试资的设想,“义庄规条”载:“至于桐城宗族赴江宁省试,察知贫窘,量为资给。此亦推广之一事,并有待于后贤。” 在后来的“续议规条”中,做了具体规定:“原规内开:桐城宗族赴江宁省试者,量为资给。今议:族人凡应试入闱者,赠卷价银二两,桐城加路费银二两。如来自桐城或因迟期不得科举或因病未入试者,仍给路费二两。” 可见,义庄散发试资的对象,仅限于桂林方氏宗族子弟,资助内容包括卷价银和路费两类。
  义庄资助本族贫寒子弟读书并科举的传统,自范氏义庄设立时即有,据雍正华亭张氏义庄条例提及,范氏义庄“又有子弟赴大比试及再贡者,支米若干”,张氏义庄在建立之初,因财力有限,并未明确涉及这项内容,只能“稍缓以待后来之有力者”。 方氏友庆堂捐助族人卷价银和试资的做法,也是继承了范氏义庄的传统。
  但是方观承所设试资田,与义庄仅救助族人有很大区别,其资助对象突破了血缘,面向全县士子。方氏试资田的立案文札中有言:“所有桐邑在庠士子,非属亲情,即关乡谊,素知其中绩学家贫者,往往科举考在前列,祗因路费无出,不能赴省应试”,故筹款助之。 为了资助的持续性,方观承专门置办了田地作为收入来源,“自置桐城东门外叶家河方庄,田种计一十五石,田塘亩一十八亩四分四厘,仿照学田捐作公产,俾积三年所收租稻,积资贫士应试路费”。
  方氏试资田设立后,福建巡抚姚棻也设置了姚氏试资田,“共田二百二十三亩,塘八亩,田种一百五十七石六斗七升五合,额租九百七十五石六斗七升五合”。姚棻,字香茝,号铁松,乾隆辛巳年(二十六年,1761年)进士,曾官至兵部侍郎、福建巡抚,晚年“为本邑置乡会试资田,至今寒士赖之”。 姚棻之子姚觐阊的小传中也曾记:“父棻尝置试资田以赡寒俊,岁久人数渐多,觐阊承先志,经画尽善,取用无缺。” 由于资料所限,我们对姚氏试资田的运营情况,所知不多。仅知,姚氏试资田的规模大于方氏试资田,不仅资助士子乡试,还资助会试,资助对象应当也是面对全县的,姚觐阊曾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   桐城张氏家族的张若炳也曾设试资田若干。张若炳,字辉宇,号彭山,以增贡生援例,乾隆三十年选授广东潮州府南澳同知,乞养以后,多关注地方民生,“凡族党贫乏者,赡其衣食,为之婚殡”,“又捐试资田若干亩,乡里并称道之”。 张氏试资田的资料也比较有限,但从“乡里称道”可知,其资助对象应当面向桐城士子,而非限于其家族子弟。
  当然,资助族人试资的形式,仍继续存在。如张水容,字汲华,号耻庵,曾从刘大櫆学古文,乾隆甲午(三十九年,1774年)举于乡,“家居,倡捐金以给族人乡会试资”,同时关注族人教育,“岁时,会课族之文士,分甲乙以奖励之。选奉贤训导,却贫生贽不受”。 张莘,字培初,国子监生,“以勤慎起家,捐金倡族人置产,以给乡会试资,族邻多称其厚德。”
  晚清时期,桐城部分宗族设立的义庄也有专门资助族人读书和科举试资的内容。桐城马氏的马树章、马树华兄弟设立景延堂义庄,光绪初年马其昶记述:“初,岁入谷八十石;朝议公(马树华之父,马邦基)经营,倍之;逮公,岁入谷千余石矣。春秋上冢给祭费,贫者有口米,婚丧嫁娶有助,老者冬月有炭钱,士有学费、有试资,族人歌德,至今赖焉。” 桂林方氏家族的方秬森,字复庵,监生,“捐田租九千六百余石,置义庄、义学”。 此义庄为惠远堂義庄,并专设1000石作为义学经费,供族内子弟读书,“凡延师、束修、膏火、试资、奖赏、花红等项,悉取资于所捐公租”。惠远堂义塾条规中,专设“盘川钱”作为试资,族人从童试到乡试、会试均有一定的盘川钱并试卷费。方秬森还为本支子弟专设贻谋堂义庄,“课读爱竹公(方秬森的父亲方高筠)支下子孙”,“爱竹公支下从师读书者,每人每年给修脯、笔墨等费”,童生试、乡试、会试各有试资、路费、试卷费等若干,且是惠远堂义塾的数倍,仅以乡试路费比较,惠远堂给4千文,贻谋堂则给20千文。
  此外,桂林方氏惠远堂义庄还仿照方观承友庆堂义庄旧例,为桐城贫困士子提供试资,设“乡试盘川”,“给桐邑正途寒士试资”,并强调“捐纳贡监挟资以求售者及籍隶外邑,均不得分寒士之惠”。
  由此可见,从明末开始,桐城资助士子科举试资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但多数是宗族性行为,面向全县士子者,则有桂林方氏、麻溪姚氏和清河张氏,这与宗族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密切相关。
  二、乾隆至道光初年方氏试资田的管理
  方氏试资田设立的目的是“念邑子乡举者或困资斧之艰”,日常管理也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最初拟定由县库统一管理,“自乾隆丁亥为始岁,以租易银储县库,积三年之蓄”,并明确资助的人数和标准,即“助科举贫生三十人,人各六金”。但又担心无所稽核,才向官府立案,由县令和学官遴选合适的士绅管理,“复虑无所稽核也,乃移安藩立案,檄下守令及学官,遴选衿者经理,以垂永久”。 方氏试资田的立案文札也提及:“念非有本县及儒学为之经理得宜,稽核有案,难以垂久,谨拟规条另录清单,札移贵司衙门核定,可否即便转行府案县案,由县移学,遴选衿耆,立定章程,藉玉成之。” 桐城县则要求县学“遴选诚实殷殿衿耆二名,章程妥议造册并衿耆姓字及佃种花名,拟定碑记,一并赐移过县,以凭核转”。 由此,由桐城县移交县学管理,县学遴选地方士绅担任管事的管理模式即固定下来。
  县志称,方氏试资田有嘉庆三年知县沈方大碑记,家谱也言“庄旁有邑侯沈公碑记一座”。 碑记的内容,笔者未能查到。但见到两篇与方氏试资田有关的记文,一为裴宗锡所撰《试资田记》,二是汪师韩代撰《桐城新设试资田记》。 根据裴氏所记,方氏试资田立案时,附有方观承所拟十二则规条,“图画之周详,区处之精密,则有公之规条十二则在,并勒诸石,用告所司”。 但是家谱所收录者仅见七条,其中差异,不得而知,现据此七条分析方氏试资田设立之初的运作情况。
  其一,从试资田的买卖契约可见,此田地为方观承在乾隆三十一年九月专门购买,用银850两。
  其二,试资田每年收入早稻一百零五石,棉花地纳租一石,共计一百零六石。
  其三,因桐城士子赴南京乡试,每三年一次,试资田的收入也是三年一散。
  其四,每年新收稻谷储存在粮仓,并在稻价昂贵时变卖换成银两,“当年及秋收稻贱,无须出卖,租谷储仓,必俟稻价昂贵方可粜卖”。
  其五,稻谷粜卖所得银两封存,由专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或另做生息,“银两封存管公人处,无用生利”。在此之前,方观承曾在直隶境内大面积推广设立冬季留养流民的留养局,而留养局的资金管理和运作则主要采用基金生息的方式。 与留养局相比,方氏试资田的资金全部依赖田地产出,而没有额外生息,不得不说是一种局限。同时设立的姚氏试资田,“福建巡抚姚棻置,共田二百二十三亩,塘八亩”,也是以田租收入为主。
  晚清以后,安徽其他区域设立的科举宾兴基金的资金积累方式,则发生了变化。嘉庆年间以后,徽州地区设立乡试资金的积累主要采用基金生息的形式,嘉靖初年休宁籍商人汪国柱捐资设立乡试旅资五千余两发商生息,并制定“乡试旅资规条”。绩溪县仿照休宁设立的宾兴盘费,也是发动城乡捐银生息。 而同治年间设立的旌德宾兴资金,则主要以购置房产收取租金的方式运营,也有部分放债生利的收入。 当然,以田租收入为主的形式也继续存在,如光绪年间霍山县宾兴资金仍以田租收入为主,先是“西乡千笠寺等八保旧存公田准斗租百石”,光绪年间知县程仲昭“稽核田亩岁所檄保役佃人呈实田亩里甲界格,俾受田之人纳之公中,计田共十三所,岁租百九十石五斗”,两者合计田租292石5斗,作新宾兴资金。
  其六,资助对象为“桐城县府学生员考有科举,而赴省盘费无出,非公助不能应试者”,即仅于县府学生员无乡试路费者,且没有限定人数和资助标准,而是“约略名数给散”,根据人数的多少平均分配,非正常恩科年份,因经费所限,“量银酌减”。
  慈善资金来源和规模决定了其救助的范围。方氏试资田是官员的私人捐助,因所入有限,资助对象仅限于贫寒士子的乡试费用,姚氏试资田亦是如此。而休宁、绩溪等宾兴资金均为民间捐输的方式设立,旌德县宾兴以官发牛本银作为资金,故以平均发放的形式为主。尤其是休宁宾兴资金的发放,还遵循着捐助者受益的原则,“每值乡试之年,捐输之家同经管书院董事,于五月初间,邀集在城绅士公举人品端严者一人司事,再捐输之家乡试子弟及乡试亲友诚实者一人,同办省中给费事”,“照学册名数分给”。   其七,对领取试资而不去参加乡试者,则追缴资费并有相应的惩罚,“托故在家及他适者,追银缴还,如抗不缴还,则此后永不再给,实系丁忧事故者,免还。”
  其八,规定了账目管理的程序,散给试资的时间一般在乡试年的六月份,散给结束后,登记详细账目和领取资助者的姓名,“邀同姚卿门核算报账,方翕乐堂递送金陵,仍存底账于首事处”。姚卿门即姚觐阊,字五祺,号卿门,其父姚棻,“尝置试资田以赡寒俊,岁久人数渐多,觐阊承先志,经画尽善,取用无缺”。姚觐阊当时负责姚氏试资田的管理,故邀请其参与方氏试资田的核算报账。“方翕乐堂”专指桂林方氏的六房。 试资田散给账目经审核之后,由桂林方氏宗族的族老递送金陵,当是存于友庆堂义庄首事处。由此可见,金陵方氏家族仍对桐城试资田的账目有监督作用。
  此外,规条还对田庄日常运营费用有所规定,如“田上遇有兴工、需费并年岁荒歉,邀同姚卿门方翕乐堂首事登庄估计”,“本庄每年新鸡、新米及卖稻开仓市规,悉归经营庄务之人”。
  由以上分析可见,方观承虽然希望通过知县和学官推选绅衿主持试资田的运营和管理,但是在其所附规条中并未提及这一点。邀请姚觐阊参与账目的核算和报账、赴田庄估计费用等,也仅是起到监督作用,桂林方氏家族或者说“方翕乐堂”仍在試资田的管理方面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宗族的色彩仍很浓厚。
  规条只是对方氏试资田的运营有所指导,正式运营,则是由知县和学官聘请邑绅主持。方氏试资田的经管人姓名,记载最明确者为张鸿棫,方志载:“道光元年,经管张鸿棫添置河地二片,每年地租三石五斗”,家谱载:“张绅鸿棫经管数十年”。 《立议字墨卿玉班绮辰等今因翕乐堂大公叶家河方庄试资田事》的文书中也提到,方氏试资田“向请张芃楚经理,后以年老辞卸”。 芃楚,是张鸿棫的字。《张氏宗谱》载,“张鸿棫,讳若嵇长子,字芃楚,庠生。生乾隆庚寅年正月初五日,卒无考。” 张鸿棫生于乾隆庚寅年,即三十五年(1770年),不可能一出生就经管试资田。张鸿棫之前的管理者,资料所见,则还有鸿棫之父张若嵇,“张若嵇,字卓山,号柳塘。县学生。性敏达,工文艺,刚方率物,为闾里之望。董理永惠仓、体仁局、试资田,竭力经营,不辞劳怨,公费得以赢馀。” 张若嵇乾隆己未年生,嘉庆戊午年卒(乾隆三年至嘉庆三年,1739—1798年)。 乾隆三十二年方氏试资田创立时,张若嵇三十岁,还是县学生,担任经管人是可能的。乾隆末年或嘉庆初年,张鸿棫接续其父,管理方氏试资田也就顺理成章。
  张鸿棫不仅经管方氏试资田,自嘉庆年间开始,他还参与了桐城许多地方善举,最重要的是担任体仁局董事。体仁局是桐城专门办理施棺、掩埋和惜字等事务的慈善组织,“嘉庆六年,邑人胡承露同张鸿棫、僧明参募合邑公费,建于南门外心庵”。张鸿棫参与体仁局田的续置,如“又田十一石,额租六十一石,坐十里铺保,于嘉庆五年、张芃楚同胡左宜续置”;“局内香灯田十三石六斗,额租八十七石,坐朱家桥保,王家嘴大苏庄,于嘉庆二十四年、董事张鸿棫、胡承露与局僧印传公置”。张鸿棫还同时担任积善所董事,并为其募集田产,“田种一十石零四斗五升,额租八十八石零五斗,坐双河堰寺庄沟保,道光五年董事张鸿棫等募置”。
  张鸿棫从事地方善举,也有其家族的传统。祖父张廷硕,属桐城清河张氏家族第十世,字贻谷,号鹤门,以纯孝著称,县志载其置祭田、造坟茔,周济本房贫乏,“尝买山于下坦冲口,见附近居民贫苦者无力迁葬,遂捐为义山”。 父亲张若嵇,字卓山,不仅管理试资田,还董理永惠仓、体仁局,与张鸿棫同为体仁局董事,“又田六石三斗,额租四十石,坐殷家坂,于乾隆五十七年,董事张卓山续置”。 张鸿棫家族三代从事地方善举,并积极在地方事务中发挥作用,说明自乾隆嘉庆年间开始,桐城地方士绅中已经开始出现了慈善家族和职业慈善家。这些士绅曾是科举士子,但因科举无望,转而通过积极参与地方事务,提升其在地方社会中的地位。
  张鸿棫与其父经管方氏试资田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其间,试资田的规模基本没有变化,仅至道光元年,张鸿棫才添置河地两片,地租三石五斗,并盈余“制钱三百四十四千七百五十七文”。 数十年来无资产积累,当与方氏试资田采用量入为出的资助方式有关。
  三、道光初年试资田管理方式的调整
  方氏试资田最初并没有限定救助的人数,而是“约略名数给散”。 但是发展到后来,则开始限定资助人数和资助标准,“外姓及本族共以二十名为率,惟有科举而极贫者,每名给发制钱四千文”。在这20名受资助者中,多数为外姓人,而方氏家族能享受者很少,即“历年给散外姓至十五六名之多,本族仅四五名”,方氏族人认为“殊无以鼓励族众向上之心”。
  道光初年,经过与知县和县学协商,限定资助名额32名,方氏家族和县内子弟各占16名,“道光二年春,请凭合邑公议,每科定额三十二名,外姓之有科举者分其半,本族泮游者亦分其半。” 同时规定了新的救助标准,本族“有科举而极贫者,仍照旧例给发制钱四千文,无科举而极贫者,给发制钱三千二百文”,外姓“无科举者不得给发”,可见对族内资助者并不限于已经取得乡试资格者,而对那些极贫的读书人也有资助,只是适当减少标准而已,并严格执行限额,明确“限外不得再给”。 这是运营资金所限被迫做出的选择,与明代养济院收养孤贫从无定额到有定额的情况比较类似。
  在此情形下,由县学委托管事的管理制度也已经不能满足宗族的要求,因此道光初年试资田被收回方氏家族自行管理。道光十二年,方氏家族又专门拟定文书,《立议字墨卿玉班绮辰等今因翕乐堂大公叶家河方庄试资田事》记录了方氏试资田收回本族之后的管理和具体运作情况,包括经管人、试资名额和发放标准、发放方式、 账目报销等问题。
  方氏试资田的管理仍采用了委任族内管事的方式,“现因(翕乐堂)大公公事繁冗,管公者力难兼,我等公同选择六房墨林可以接管”。 方墨林,即方遵义,原名维翰,字墨林,号西园,太学生。他自道光初年接管试资田,直至道光二十五年去世。 此后,由墨林子方树猷(字少仪,号静斋,县学生)继续接管,至光绪四年卒。 据方氏族人告知,方氏试资田一直存续至新中国成立。光绪以后方氏试资田的具体运作情况不得而知,但从张若嵇到张鸿棫,从方遵义到方树猷,说明方氏试资田的管事,均有父子相继的特点。从族外管事,到族内管事,说明方氏试资田开始兼顾宗族子弟,与方观承原定面向全县贫寒士子的目的有所差别。   针对试资代领和冒领等问题,方氏家族也制定了专门的对策,先由经管人和翕乐堂共同调查士子家境贫富,确定名额,发给领取凭证,士子本人再凭借凭证“收条”领取试资,即“今议定试资钱文,届期墨林交入大公,公同查明贫富立单预备,应领试资之人,先期亲送收条,交翕乐堂收执,届期照条给发。”
  关于账目的管理,虽然由方墨林经管,但是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要与方氏家族管公人和族众共同协商,并受其监督,“至田事一切,虽墨林一人经营,有事需公同商议者,管公人及族众不得推诿。”例如“每年除完钱粮漕粮米以及田上应办事件外,应存若干”,要“凭公核算”。当然,方墨林也有一定的自主权,如“所有蓄积或暂匀放或置产业”,由其决定后通知族众即可。
  试资田的账目仍要送交县学,以便报销,同时还要兼顾与姚氏试资田的协调,以免部分贫寒士子重复享受资助,即“另缮试资名数二纸,一交姚泰寿堂以免重复,一送县学以便报销。”
  同时,方氏家族也希望增加试资收入,使更多的贫寒士子能享受到资助,“总以试资宽裕,日后更增额数,毋负前人义举而已”。 也因资助定额,为资金结余提供了可能。因此,从道光七年四月、道光十四年十一月、道光十八年四月等,方氏家族逐漸增置了试资田亩,即“逐年渐集盈余并劝合族捐助,续置地课田租五十四石四斗,试资旋亦加增”。 至此,方氏试资田的收入增至一百六十余石。但是与姚氏试资田创立之初,即近千石的收入相比,方氏试资田的规模还是很小的。而且这笔资金,也面临着来自方氏家族内部的压力,家谱明确指出,“近年,金陵族人觊觎此费”。 也许正是因为这一点,道光以后试资田账目的管理便再无金陵方氏家族,尤其是友庆堂义庄的影子,而完全由桐城桂林方氏本族自行管理,账目也仅是报县学以便查核而已。
  光绪年间,桐城县也曾试图扩大本县试资费,最终未能成功。知县王泽晋向安庐道上书,桐城士子的试资费,除方氏和姚氏试资田“系伊两姓自行经理”外,“向由崇文洲租课内,每正科提钱二百千文”,“由县经收”,请求在“向章之外,再行酌提各庵租若干,以资经贴”,最终被安庐道否决,要求“仍循旧章办理”。
  四、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可见方氏试资田的运营有以下特点:第一,建立时间较早,延续时间也很长,自乾隆年间至光绪年间仍持续运行,其间也经历了扩大规模的过程,但受资金所限,扩展有限。
  第二,其具体运作,经历了由官绅建立,委托地方官府管理,再收回宗族管理的过程,反映了士绅、官府与宗族关系的演变。乾隆年间,由方观承捐资购买田地作为本金,以田租收入维持运营,量入为出,并无资金积累和其他运营形式;道光以后,限定了资助定额,收入稍有盈余,并用余额和族人捐助增置了少量田地,收入有部分增加,仍以地租为主要收入形式。
  第三,管理方式一直采用管事制,前期是县学委托士绅担任管公人,后期则是在宗族内部推举管事。在管事的任命上,也存在父子相继的特点。从张鸿棫一家三代从事地方善举的经历可见,清代中期,桐城已经开始出现地方性慈善家族和职业性慈善家。
  第四,方氏试资田注意与姚氏试资田的合作,前期邀请姚氏监督账目,后期则是在资助名单上,注意与姚氏互补。说明地方宗族及其主持的地方善举,在最开始就注意了彼此的协作与互补。
  方氏试资田的建立及其管理方式的转变,反映了桐城地方官府、士绅和宗族争夺地方事务管理权的博弈,由于试资田由方氏家族的官员单独捐资设立,也为其收回管理权提供了借口。金陵方氏分支因为地缘不便,在争夺这项资金和管理权的过程中以失败而终。方氏家族与地方政府在争夺试资田管理权上的博弈也并未结束,光绪初期,地方官也曾再将试资田纳入官方统一管理,最终因上级官员要循旧例而被驳回。
  注释:
  ① 马其昶撰、彭君华校点:《桐城耆旧传》卷7,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191页。
  ② 吴功华:《桐城地域文化研究》,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3页。
  ③ 毛晓阳:《清代科举宾兴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清代宾兴公益基金组织管理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④ 毛晓阳:《清代科举宾兴史》,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7页。
  ⑤ 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梁仁志:《清同治年间的旌德宾兴:兼与绩溪宾兴的比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⑥⑦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2《田赋志》,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298、306页。
  ⑧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3《学校志·附善举》,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320、320、320、320页。
  ⑨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7《人物志·笃行上》,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97页。
  ⑩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6《人物志·文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68、576、569、576页。
  郝红暖:《清代桐城望族的义田:以桂林方氏家族为中心的探讨》,《安徽史学》2018年第6期。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2《金陵义田》,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33b、38页。
  雍正华亭《张氏捐义田折奏·附义庄条例》,冯尔康:《清代宗族资料选辑》,天津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622页。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2《试资》,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98b、99a、99a、99b、91b、90b、101b、101b、100b、101b、90、102a、102a、102b、102b、102b、92b—96b、90b、91a、97页。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3《人物志·宦迹》, 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04、505、500页。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7《选举表》,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67页。
  《南澳县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74页。该页表17—2—1中,记张若炳为举人,有误,查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7《选举表》(第381页),张若炳为乾隆辛未年贡监例,《张氏宗谱》卷5《世系·十一世上》(第50a页)也记载,张若炳“治书经,增贡生援例同知,选授广东潮州府同知”。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8《人物志·笃行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628、622页。
  马其昶撰、彭君华校点:《桐城耆旧传》卷11,黄山书社2013年版,第374页。
  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248《人物志·义行》,《续修四库全书》第65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3上《惠远堂义庄》,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17b页。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4《惠远堂义塾》,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2—4、3页。
  汪师韩:《上湖分类文编》卷10《代笔·桐城新设试资田记》,《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09页。
  裴宗锡:《试资田记》,西江辑成点校:《裴氏人物著述》,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59、559页。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3《学校志·附善举》,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20页。沈方大,浙江秀水人,监生,查《续修桐城县志》卷6《职官表》,沈方大嘉庆元年至三年任桐城知县,嘉庆九年至十四年续任。《新辑汉阳识略》卷6《人物》(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41页)在吴泽远条下有言:“当是时,安徽省州县中清白吏不畏强御者有凤阳知县何孝达、宣城知县严克任、桐城知县沈方大及吴泽远而四,有‘四金刚’之称。”
  汪师韩:《上湖分类文编》卷10《代笔·桐城新设试资田记》,《清代诗文集汇编》第30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509页。该文的撰写时间及代笔者未注明,文中有“某适宰桐乡”语,推测代笔对象可能为当时的桐城知县倪廷模。试资田立案文札有“乾隆三十二年九月初二日准  本县正堂倪”字样。查道光《续修桐城县志·职官表》(第344—345页),乾隆二十四年至三十四年未记知县姓名,却在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三年下,有知县倪廷模。查倪廷模墓志铭,可知其“(乾隆)己卯举人,庚辰進士,补安徽潜山令,调桐城。”(袁枚:《小仓山房文集》卷32《江防同知倪君帝培墓志铭》,《袁枚全集》第2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85页)查《潜山县志》,倪廷模乾隆“二十六年莅潜”,“甲申年(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主修城垣”,“后以才调桐城”(民国《潜山县志》卷9《秩官志·名宦附政绩》,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因此,倪廷模约在乾隆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任桐城知县,至于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三年,则是倪廷模二任桐城知县。倪廷模任官不顺,“屡起屡蹪,嵚奇历落”,故任官多年,仍旧任职桐城知县,这在其墓志铭中也有证明,“汉有朱邑,葬于桐乡。君能继之,两临兹邦。善政流风,迢迢相望。”汪师韩是浙江钱塘人,倪廷模浙江仁和人,迁居杭州,两者是同乡,前者还在方观承主政的保定莲池书院做讲习,替倪廷模代笔试资田记应是可能的。
  吴宏岐、郝红暖:《清代直隶的留养局及其运作机制》,《暨南史学》(第6辑),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道光《休宁县志》卷15《人物志·尚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65页。
  道光《休宁县志》卷3《学校·考棚附乡试旅资规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72、72页。
  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
  梁仁志:《清同治年间的旌德宾兴:兼与绩溪宾兴的比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光绪《霍山县志》卷5《学校志·宾兴》,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399—403页。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1《人物志·孝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载:方琳字廷献,有贤名,明天顺年间,“给事姚旭,题其堂曰‘翕乐’,学士柯潜为之记”,“翕乐堂”之名自此始。《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1《家政》(第4页)也记载:“桂林第在寺巷口,宣德间自勉祖买乡进士黄镕基地而创建者也,是为七房之祖居,同庖三世,姚给事旭匾其堂曰‘翕乐’,柯学士潜为之记。后析为七股……嘉靖间并归惟力,加修饰名‘翕乐孚萃堂’,有记。……先是所有坊牌……已圮难复,惟祖居一所,王公良弼题门曰‘桂林’,少卿公居而葺之。” 可见桂林方氏祖宅的“翕乐堂”之名比“桂林”更早。“翕乐堂”专指桂林方氏六房是咨询方氏族人所知,但自何时开始,不得而知。
  《张氏宗谱》卷8《世系·十二世下》,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刊本,第26b—27a页。
  《张氏宗谱》卷6《世系·十一世》,民国二十年(1933年)刊本,第21b—22a页。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1《人物志·孝友》,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35页。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62《试资》,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101b页。翕乐堂大公掌管着整个桂林方氏家族的日常事务。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28《小传·十八世·六房中》,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23b页。
  方传理:《桐城桂林方氏家谱》卷35《小传·十九世·六房中》,安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影印光绪六年刻本,第26b—27a页。方树猷继其父墨林公经管试资田事,见于家谱所载(第98a页):“光绪七年春,谱已刷印竣功,墨林公之孙眉寿等昆仲丁艰回籍,以其祖若父经营试资,自道光初年起至咸丰年间止,所添井庄田租各契并印簿均检交翕乐大公。”家谱的编纂者也提到,曾见“墨林公暨少仪老账”(第103b页),“少仪”是方树猷的字。
  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1《舆地志·洲圩》(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0页):“嘉庆时,石嘴头对面新生洲,曰崇文洲”。卷3《学校志》(第318页):“洲坐落县治南乡扫帚沟保,乃江心突涨,名新生洲。……奉巡抚陶澍咨部,更名崇文洲。”崇文洲租课,始于道光二年,知县廖大闻倡导全县捐银二千余买洲之半,“每岁收租息钱一千千文,并花红钱一百六十千文”,县志仅记用作修考棚几案和培文书院的膏火费用,没有提及为考生提供试资的问题,此项资料,可作补充。
  作者简介:郝红暖,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暨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安徽合肥,230051。
  (责任编辑  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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