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后社会帮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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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我们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可以引入社区矫正的内容和做法,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平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治。基于教育矫治的需要,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并无不妥。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某些刑事案件虽符合起诉条件但情节轻微的,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公共利益及形势政策的需要,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更为合适的,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设立一定的考验期,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慎刑轻刑,为其弃恶扬善创造机会,突出了刑罚的特殊预防作用。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构建和谐社会。
  但是一项好的制度只有配合一系列与之相适应的措施,使其落到实处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进行帮助和教育是践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后的帮教工作做好,使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才是该制度取得成效的重中之重。因此需要建立配套的帮教机制,建立良好的、有针对性的帮教制度,将有助于未成年人顺利度过考察期,早日实现人格的矫正。
  二、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制度
  在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所附义务的内容为“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按照考察机关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这项规定内容稍显笼统,更多体现为指导性内容。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经过法院定罪量刑的人,而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是犯罪嫌疑人是没有经过定罪量刑的,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社区矫正人员。但是根据立法本意,附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被定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只不过是出于教育、挽救的方针,从法律层面对他们进行的其他处理方式。笔者认为,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我们在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可以引入社区矫正的内容和做法,充分利用社区矫正的平台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矫治。基于教育矫治的需要,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并无不妥。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个外来语,直接翻译自英文(community corrections)。把不需要监禁的罪犯房子社会上进行改造和管控的刑罚理念。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是相对的行刑方式,有利于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的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对于那些社区矫正对象,使他们更充分的了解社会,适应社会,有利于回归社会。①
  社区矫正制度在整个国家的预防犯罪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有必要建立社区矫正制度。
  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是刑诉法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在社区接受矫正。
  (二)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服刑人员主要在社区内接受教育矫正,与传统意义上的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需要社会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特别是需要一批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参与。
  1.专业人员
  专业人员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中刑罚执行等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是:依照国家的法律,组织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矫正对象实施教育、改造、监督、心理咨询、考核等。这就要求专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及一定的工作经验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2.社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是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辅助人员。他们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经过专门的培训后,在行政司法机关的领导下,协助专业人员进行矫正工作。例如對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咨询、法律服务、技能培训等。
  3.社会志愿者
  社会志愿者主要是协助专业人员做一些辅助工作,特别是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并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例如政法院校以及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的大学生,在其他部门、团体和机构工作的青年人等,利用他们的专长为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也可以组织律师志愿者以案说法,普及矫正人员的法律知识。
  (三)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执行对象特定性、执行依据法定性、执行手段强制性、执行场所开发性的特定,同时涉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多部门的职能履行,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写照,因此应当抓紧社区矫正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发展。
  1.确立社区矫正在刑法、刑诉法等法律中的地位
  在刑法、刑诉法中明确使用社区矫正的条件、范围;在刑诉法中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明确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管理、考察等各方面的法律程序。
  2.制定社区矫正法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摸索中进行。根据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立法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流程,职权范围、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全面规定。   (四)探索矫正教育的方式、方法
  1.思想教育
  运用各种有效的教育手段纠正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主要包括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文化教育等方面。增强其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使之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2.心理矫正
  可以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不定期对社区的矫正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矫正人员提出的心理問题,培养健康的心态。同时结合犯罪调查报告及犯罪倾向预测评估和个案矫正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和分析,制订相应的矫正方案和措施。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本人亦受精神伤害,可要求其接受必要的心理疏导。
  3.个案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主观恶性、家庭背景、思想动态、矫正难度等方面存在差异,进行综合性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不同的教育计划级矫正方案。对于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单独谈话、单独教育最大限度的减少社会负面影响,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可以探索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通过直观感受深化教育成果。有的未成年人家庭关系冷漠,可以要求其帮助家长完成一定事项任务,促使家长与子女沟通交流,营造和谐家庭。
  4.公益劳动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既是矫正人员赎罪、悔罪、端正劳动观念的体现,又是其补偿被害人、争取社会谅解、认可的体现。实行公益劳动方式多样化,允许矫正对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公益劳动方式。有的未成年人缺乏责任心,可以要求他们参加公益活动或履行社工义务,有助于增加其责任感和社会认同感。
  5.技能培训
  为了社区矫正对象顺利的回归社会,他们应该掌握谋生技能。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定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在社会独立生存的技能,帮助其更好的融入社会。
  (五)建立社区信息化管理系统
  社区的服刑人员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复杂,在主观恶性、性格、文化水平、犯罪类别、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方面差异较大,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不同特点建立不同的矫正计划与缓刑的服刑人员帮教计划也应当加以区分。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通过便捷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建立帮教档案,定期分析帮教结果,对矫正对象学习、劳动、思想汇报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并将帮教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考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区矫正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三、接受教育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际法律确定的一项基本政策。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都处在未完全成熟时期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形成,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很弱。因而极易接受外界的干扰实施不良行为从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只有通过学校系统的学习各种知识,才能更好的适应这个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尽量安排他们到学校中去学习。
  社会帮教制度的制定是否完善关系到能否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时、彻底矫正犯罪人格,及早回归社会,否则使社会帮教流于形式,未成年人不能真诚悔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附条件不起诉就失去了其原有的意义。不管是哪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要接受一些监管条款的约束,这些监管条款是为了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功地融入社会,重新开始生活而最终达到社区安全的目的。约翰布雷思维特认为,“重新回归的羞愧”是减少犯罪的好方法,创造条件以便不正常者接受社会价值观念和重新回归更大的社会。②在具体实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应当把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其他教育制度结合起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认识自己错误的基础上,改过自新,人格得以矫正,从而加速其回归社会的进程,也使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改造和修复。
  注 释:
  ①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②中加社区矫正概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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