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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数字视听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办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在检察院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本文主要对检察业务中数字视听技术的特点及应用进行了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检察业务;数字视听技术;应用;特点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第121条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数字视听技术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在检察业务中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先进的数字视听技术,不断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及功能齐全的审讯监控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的特点
传统视听技术通常是指听觉和视觉两方面的技术,也就是模拟信号,一般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相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在检察机关业务办理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视听技术正向数字化技术方向转变。数字化视听技术主要有数字采集、编码压缩、流媒体技术及非线性编辑等方面,并由此向平面化、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方向发展。这种技术结合了传统视听技术的优势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业务实现了更进一步的技术深化。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信息形式样式较多,主要包含图像、视频、语音、文字图形等多种信息形式;第二,交互性,也就是指在参与者在同一平台上都可以进行信息的传递、编辑及控制;第三,数字视听信号与模拟信号相比,具有极高的精确度及稳定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主要原因是数字视听信号是一系列二进制元数字组合的编码信号;第四,编辑数字视听信号时可以选用多种编辑工具,这样制作的效果更加真实。把音视频在计算机制作环境中融入,然后进行剪辑、编排等。这样可以确保失真情况不会发生在信号编辑中,同时还有利于访问及调取。在材料存储管理中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能对材料的原发性、客观性进行充分反映。第五,在应用中可以压缩数字视听信号,在带宽频道内进行更多信息的传输,进而对节目资源进行有效增加。数字视听信号结合数字加密技术,可以提高视听信号传送的安全性。
二、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数字视听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办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在检察院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尤其是全国检察系统连通三级网后,在检察机关数字视听技术在其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现阶段我国基层检察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中还存在极大差距。网络环境下,如何提高检察院数字视听技术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产生,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提高检察院业务办理的效率提供一个可靠地保障。
1.侦查指挥系统
侦查指挥系统主要包含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及网络等高新技术,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其功能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查办案件数据库的建立,将有效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一线办案人员进行案件的查办。其次移动侦查指挥系统的建立,进而达到多点远程审讯、案件讨论、联动办案及远程指挥的目的。利用前端信息采集子系统将采集好的视听信号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法向办案人员、侦查指挥车及侦查指挥中心进行发射,同时要记录并存储重要的视听信息,依据采集到的视听信息办案人员可以自行决定或在侦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下一步行动。前段采集视听信息在整个系统及案件侦查中属于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才能为办案人员与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
2.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
传统审讯监控系统只是在审讯室内进行摄像、录音设备的安装,然后将审讯室内的图像及声音向审讯室外面的显示设备上进行传输,以便于办案人员的查看,这种技术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功能较少、没有互动性,在图像、声音处理中清晰度较低,在材料数据保存方面难度较大等。随着国民经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建设,检察机关必须对非法取证、刑事错案进行有效防范及治理。2006年我国便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又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地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具有重大意义。新型数字审讯监控系统包括视听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并在检察机关三级网开通的基础上,为实现视听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及控制可以应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及专用系统软件进行有效管理。在监控室容量较大硬盘内进行各个讯问室视听信息的储存,为办案人员的查看提供方便。
3.多媒体展示功能
制作多媒体展示案件通常要分为三个阶段:证据收集、整理编排及出庭演示。首先,证据收集阶段主要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各种证据的收集,主要应用的设备有摄像机、录音器及数码照相机等。其次,整理编排阶段主要是指在计算机内将收集到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各项证据进行整理编排,在这个阶段要对相关证明及关键部分进行明显标记,确保符合出庭示证的要求。最后,出庭演示也就是在工作接口进行所有证据资料的综合集中,在法庭上只要利用计算机将相关证据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就可以了。多媒体展示系统在出庭时可以让公诉人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庭外的领导及其他办案人员进行直接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检察业务中数字化视听技术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在提高数字化视听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服务质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供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检察审讯过程,充分实现检察业务的公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任联寿.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检察刑事诉讼中的运用[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C].2003年
[2]陈旺.基于XPE的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中南大学,2010年
关键词:检察业务;数字视听技术;应用;特点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第121条指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数字视听技术作为一项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利器,在检察业务中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为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检察机关必须依靠先进的数字视听技术,不断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及功能齐全的审讯监控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数字化视听技术的特点
传统视听技术通常是指听觉和视觉两方面的技术,也就是模拟信号,一般包括录音录像及照相等。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在检察机关业务办理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视听技术正向数字化技术方向转变。数字化视听技术主要有数字采集、编码压缩、流媒体技术及非线性编辑等方面,并由此向平面化、立体动画制作技术等方向发展。这种技术结合了传统视听技术的优势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检察业务实现了更进一步的技术深化。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信息形式样式较多,主要包含图像、视频、语音、文字图形等多种信息形式;第二,交互性,也就是指在参与者在同一平台上都可以进行信息的传递、编辑及控制;第三,数字视听信号与模拟信号相比,具有极高的精确度及稳定性,同时还具有较强的抗干扰性。主要原因是数字视听信号是一系列二进制元数字组合的编码信号;第四,编辑数字视听信号时可以选用多种编辑工具,这样制作的效果更加真实。把音视频在计算机制作环境中融入,然后进行剪辑、编排等。这样可以确保失真情况不会发生在信号编辑中,同时还有利于访问及调取。在材料存储管理中也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能对材料的原发性、客观性进行充分反映。第五,在应用中可以压缩数字视听信号,在带宽频道内进行更多信息的传输,进而对节目资源进行有效增加。数字视听信号结合数字加密技术,可以提高视听信号传送的安全性。
二、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数字视听技术作为检察业务办理最重要的技术手段,在检察院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尤其是全国检察系统连通三级网后,在检察机关数字视听技术在其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现阶段我国基层检察院计算机网络安全保密工作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中还存在极大差距。网络环境下,如何提高检察院数字视听技术水平,避免安全事故的产生,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对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以期为提高检察院业务办理的效率提供一个可靠地保障。
1.侦查指挥系统
侦查指挥系统主要包含音频、视频、无线通信、计算机及网络等高新技术,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其功能主要包括两方面:首先查办案件数据库的建立,将有效的信息及时提供给一线办案人员进行案件的查办。其次移动侦查指挥系统的建立,进而达到多点远程审讯、案件讨论、联动办案及远程指挥的目的。利用前端信息采集子系统将采集好的视听信号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法向办案人员、侦查指挥车及侦查指挥中心进行发射,同时要记录并存储重要的视听信息,依据采集到的视听信息办案人员可以自行决定或在侦查指挥中心的指导下进行下一步行动。前段采集视听信息在整个系统及案件侦查中属于前提条件,只有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才能为办案人员与指挥中心提供决策依据。
2.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
传统审讯监控系统只是在审讯室内进行摄像、录音设备的安装,然后将审讯室内的图像及声音向审讯室外面的显示设备上进行传输,以便于办案人员的查看,这种技术的缺点主要体现在功能较少、没有互动性,在图像、声音处理中清晰度较低,在材料数据保存方面难度较大等。随着国民经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为完善社会主义和谐法治建设,检察机关必须对非法取证、刑事错案进行有效防范及治理。2006年我国便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又以成文法的形式对全程录音录像作了明确地规定。同步录音录像作为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的重要表现形式,在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具有重大意义。新型数字审讯监控系统包括视听技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并在检察机关三级网开通的基础上,为实现视听数字化采集、压缩、传输及控制可以应用硬盘录像机、网络视频服务器及专用系统软件进行有效管理。在监控室容量较大硬盘内进行各个讯问室视听信息的储存,为办案人员的查看提供方便。
3.多媒体展示功能
制作多媒体展示案件通常要分为三个阶段:证据收集、整理编排及出庭演示。首先,证据收集阶段主要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各种证据的收集,主要应用的设备有摄像机、录音器及数码照相机等。其次,整理编排阶段主要是指在计算机内将收集到的指控犯罪嫌疑人各项证据进行整理编排,在这个阶段要对相关证明及关键部分进行明显标记,确保符合出庭示证的要求。最后,出庭演示也就是在工作接口进行所有证据资料的综合集中,在法庭上只要利用计算机将相关证据内容进行逐项展示就可以了。多媒体展示系统在出庭时可以让公诉人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庭外的领导及其他办案人员进行直接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检察业务中数字化视听技术得到了广泛地应用。在提高数字化视听技术水平的同时,还要不断提高检察业务工作的服务质量,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供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规范检察审讯过程,充分实现检察业务的公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任联寿.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检察刑事诉讼中的运用[A].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国科技工作者的历史责任——中国科协2003年学术年会论文集(上)[C].2003年
[2]陈旺.基于XPE的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中南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