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制度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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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公社是国家为推行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而全面控制农民剩余的一种制度安排,它在六七十年代的中国社会经济中起到了无以替代的作用。它为中国“工占农利”经济战略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它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持了中国农村近20年的平稳运行。人民公社时期的中国农业保持了略高于人口增长的实绩,其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与同期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是相当显著的,公社的某些制度安排诸如包产到户、家庭副业等为新时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但是它的解体,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
  
  一、人民公社的制度特征
  
  1.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制度。它又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一大二公”。“一大”首先是指生产的规模大,1958年,全国平均每个公社有5442.6个户,是高级社的30多倍。“二公”是指公有化的程度高,人民公社财产公有的范围更大,一个公社包含好几个村。二是人民公社是一种单一的公社所有制形式。一切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2.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人民公社刚成立的时候,普遍实行的是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人民公社所推行的供给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即粮食供给制、伙食供给制和基本生活供给制。如河北徐水人民公社的供给范围包括吃饭、住房、穿衣、教育、生育等十五项内容,时称十五包。这种分配制度开始推行时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方法极大地影响了社员参加劳动的积极性,大大降低了劳动的效率,很快就给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的破坏。
  3.人民公社的监督制度。林毅夫曾指出:“集体行为因而会产生某些当个人单独工作时所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欺骗、‘磨洋工’、搭便车以及道德危险。……为了减轻这些问题的影响,产生了一些制度安排以实现监督、强制执行等功能。”笔者认为人民公社的监督制度的产生与人民公社制度的强制性是分不开的,正是由于人民公社制度是带有一定的政府强制性色彩的制度创新,才导致了其“政社合一”的情况,使其有目的的对农民的劳动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并不是有效率的。
  4.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土地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地权的清晰与否之于农民的行为和农村经济有重要影响。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土地形式上归公社所有,其表现形式为公社可随意调动和无偿征用土地。而农民同意把刚到手的土地所有权交给国家,周其仁认为其原因是国家在对土地进行分配时已经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的私有产权。农民心底对新中国存有感激,因此当国家要求把土地集中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想到其他后果,即他们从根本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交给了祖国。
  
  二、人民公社制度的弊端
  
  公共选择学派经济学家奥尔森认为,由于集体行动的结果是一种公共产品,集体中的每一个经济人都具有“搭便车”的动机,而不会为集体的共同利益采取行动,从而使集体行动陷入困境。人民公社制度从一些层面上来说它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存在着“公地的悲剧”的现象,它之所以失败,在其制度上还存在着一些弊端。
  1.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制度。第一,由于“一大二公“的制度人是国家所制造的,而农民本身对此并没有多少决策前的发言权和决策后的选择权,这种制度安排强化了农民的退出权,使之前农民与国家之间所进行的重复性博弈演变成为一次性博弈。这时,人们不可能再通过退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由于人民公社是一种强制性的组织,那么在生产队体制下劳动的激励和生产率都要低于单个家庭农场和自愿形成的合作社下的劳动激励和生产率。因此,对人民公社这种强制性制度的补充是让成员拥有其退出组织的权利,如果他认为作为成员的境况会更好,他将保留他的成员资格;否则,他将退出。这就会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人民公社制度的不足。第二,人民公社的产权是模糊的,人民公社并没有清晰的产权主体,并且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民的产权是残缺的。
  2.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供给制与工资制结合的分配制度,但基本上供给制度占了绝大部分,由此我们可以说这种制度是一种弊端很大的制度。张闻天认为这种制度从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勤人变懒,而懒人更懒的现象。”他提出这种制度不能普遍实行,对于一些五保户等一些弱势群体来说,这种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些处于身强体壮时期的青年来说,这些对于他们来说则是多余的。这种观点从现在来看仍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笔者认为这个制度从一定层面上违反了制度的稀缺性假设。对于这些五保户来说,粮食等食品是稀缺的;而对于那些青年人或中年人来说,这种粮食等食品并不是稀缺的。因此,五保户这种群体适用于人民公社中的公共食堂制度,而对于其他的群体来说,还应以按劳分配为主进行分配。
  3.人民公社的监督制度。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在团队中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检查团队成员投入的绩效是减少偷懒的一种方式,而且只有对监督者施加某种影响,即授予他向其他投入者支付报酬的权力,并且合作投入者同意监督者获得剩余产品,监督者才有监督偷懒者并且自己不偷懒的积极性。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因此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不仅承担着对生产的管理职能,而且承担着许多国家管理的公共职能,在这一方面,周其仁认为监督制度缺陷在于国家对监督者的激励不充分,使其出于经济人的假设使这些处于底层的监管者因为升迁无望,自发的追逐对剩余权的分享,出现以腐败形式为特征的剩余分享权。周其仁的说法是很有道理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民公社的监督制度,我们也可以看出人民公社的监督制度必然会失败。因为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在农业生产中对一些天气或者一些偶然性因素作出相适应的迅速决策,而要想对这些行为进行密切监督是需要很大成本的,因此监督制度在无形中加大了交易成本,注定了其失败的结局。
  4.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大公社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含混不清,有很多弊端。按照张乐天的说法,土地制度有以下弊端:其一,土地从高级社所有转向为公社所有的过程中缺乏法律的依据和正规的手续;其二,由于公社是一个居住着数万人口的社区,假若社管会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它必须划分开来,交给各下属单位使用,这样则发生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矛盾;其三,土地所有权含混不清成为“浮夸风”等一系列弊病的制度基础。
  
  三、结论
  
  1.人民公社制度的强制性导致了人民公社中监督制度的产生,而监督制度也正是由于其强制性的本质而注定它从开始便是一个失败的监督制度。
  2.人民公社制度只有在技术条件低下时比较合适于使用,当技术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它将不再适用,因为会产生规模递减的效应。
  3.人民公社制度的分配制度违反了制度经济学中的稀缺性假设,应针对不同群体有不同的分配制度。
  4.人民公社的失败不仅仅有一些制度上的缺陷,也有一些非制度因素方面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制度因素是人民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
  5.当今中国的农业技术水平相对来说仍较低,仍处在可以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来增加农民收入的阶段。因此人民公社制度对现在的中国农业发展来说是有一定利用价值的。
  (作者单位:农业大学经管学院农林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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