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职业走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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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在我国改革开放30年之际,回顾与反思这一阶段教师社会地位的变化,对于我们的教师队伍建设、对于教育事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是很有意义的。
  
  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在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中指出:“用于教师的‘地位’一语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赋予他们的地位和尊重,其具体表现为对教师职务的重要价值及履行该职务的能力水平的肯定;二是教师在享受工作条件、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职业人群相比照的地位。”这里提出了衡量教师社会地位的三个指标:教师职务价值、能力水平和相对工资待遇。本文欲从这三个方面出发,回顾与反思改革开放30年来教师社会地位的变化。
  
  1.20世纪80年代:“蜡烛”型教师
  “文革”十年,“四人帮”鼓吹“知识无用论”“知识越多越反动”,把教师和各条战线上的知识分子统统诬蔑为“臭老九”。1977年,邓小平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作为知识分子的一员,他们的价值重新得到了肯定。1978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被后人誉为“迎来了教育的春天”,会上邓小平肯定了教育工作者对振兴中华的重要意义。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知识是第一生产力迅速成为人们的共识,知识分子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受到重视,“知识分子不再处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边缘,他们——技术人员、教师、专业人员和文化工作者在文化与经济结构中占据位置,甚至是中心位置”。[1]当时,对广大教师来说最有意义的事件,就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教师有了自己的节日,这表明教师职位的重要性重新得到肯定。但是教师的工资待遇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由此,社会上产生了一种说法:“修大脑的不如剃头的,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这表明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的脑体倒挂现象。教育行业在国民经济12个行业中,一直在倒数第一和第三之间徘徊。
  20世纪80年代的教师往往被比作“春蚕”“蜡烛”。较之“臭老九”,这体现了对教师职业的赞美和对教师工作的肯定。但春蚕吐丝到死、蜡烛燃烧至灰都是无所要求的,这个称呼更表明当时社会对教师精神品质的苛刻要求:销蚀生命,无私奉献。但同时在这十年,我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人数大幅度增加,教师需求吃紧。数量短缺迫使学校“临时”聘用一些学历不达标的人员来满足对教师岗位不断增长的需求,所以也出现了很多不合格的教师。总的来说,此时教师社会地位比较尴尬,一方面教师的价值重新得到肯定,但同时教师素质堪忧,经济收入低。
  
  2.20世纪90年代:“一桶水”型教师
  20世纪90年代,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家开始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教师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教师素质的提高变得非常关键,教师职业专业化问题被提了出来。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并且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资格标准和条件、申请认定程序、教师资格考试、在职教师资格过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原则规定。1995年,作为教育事业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由此确立了完全的法律地位。按照《教师法》的要求,国务院于1995年发布《教师资格条例》,这标志着教师资格制度进入实施阶段。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初步建立了教师队伍的准入机制,力图把住入口关,解决不合格教师问题,从而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教师的专业化地位和工资待遇的提高。
  这个十年中,对教师队伍来说最振奋人心的事情,就是1993年10月3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教师法》,旨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建设一支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对教师职务重要价值的肯定。《教师法》提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各个层次的教师工资持续增加,从1990年到1999年教师年均工资由2125元增长到8392元,1999年将近是1990年的4倍。同时,教师住房问题也引起了国家关注,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在住房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实行优待教师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的计划,尽快使城市教职工家庭人家住房面积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然而,20世纪90年代存在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成为这一时期教师流失现象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一时期尽管加强了对于教师职业的专业化要求,然而这种专业化要求更多地局限在对学历的要求上。此时的教师形象好似是“一桶水”:“教师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先要有一桶水。”“桶论”折射出来的是应试教育模式对教师资格的要求。一桶水显然远远多于一碗水,且碗中之水完全是由桶中的同质之水倒进去的,这暗示着教师只要具备足够多的知识储备就可以了。另外,桶中之水乃一桶死水,这似乎表明教师完全可以凭一时之学,终身从教,而无需更新和扩大水源。所以教师只要成功地把自己桶中的水“自上而下倒进”学生的碗中(灌输),就达到教学目标了,就是所谓的好教师。这种教师形象只重视教师的知识储备量,而忽视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的职业道德等情感和道德的因素。同时,随着“春蚕”、“蜡烛”、“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等赞美教师的字眼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在某种程度上也潜藏着教师职业道德下滑的危机。
  
  3.进入21世纪至今:专业化教师
  随着我国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教育事业、教师职业越来越受到重视。2007年8月3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会见全国优秀教师代表时,肯定了广大教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振兴作出的重大贡献,提出教师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关键。这一时期,我国学者开始系统地从国外引入教师专业化的理论和经验,教师专业化向纵深发展。在20世纪90年代,教师的专业化只规定了教师的学历,而且学历标准和达标率低。到2005年,我国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的合格率分别达到98.62%、95.22%、 83.46%。《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还提出:“2010年前后,具备条件的地区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的目标,经济发达地区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应达到一定比例。”除了学历标准提高之外,现代教育对教师内在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长期以来,我们教师的核心角色是单一的知识传授者,现在要扮演多元角色,例如知识的传递者、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课程开发者、教育者、心理健康的维护者、终身学习者,等等。这些新的角色要求教师不仅要掌握学科专业知识,还要具备教育心理学的知识,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技能;而且教师逐渐从严谨的教科书、教学大纲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拥有对课程与教学的设计、决策、评价与管理权力。教师的人生价值逐渐从外在工具性价值走向生命发展价值,不再仅仅是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而是成为自身发展的主体,个性自我被挖掘,个性魅力受到重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质越来越明显。
  在物质待遇方面,从2000年起,国家连年较大幅度地提高教师工资水平。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字,2005年,全国教师的平均工资超过了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其中,高校教师年平均工资超过2.33万元,比20年前增长了17.8倍;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达到了1.33万元,比20年前增长了10.9倍。教师住房条件也大幅度改善,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从1993年的6.9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05平方米,超过了城镇居民的人均居住水平。[2]2006年12月,全国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启动,此次工资改革中,教师工资上涨幅度最大。2007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小学教师基本工资标准又提高10%。
  在21世纪,教师职业已经不像在20世纪80年代那样是人人可为的,也不像在20世纪90年代那样几乎只要具备一定的知识量就可以胜任,教师职业正逐渐地发展成为一种专业。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顾明远教授曾指出:社会职业有一条铁的规律,即只有专业化才有社会地位,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可以说随着教师职业专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教师社会地位会越来越高。
  
  二
  
  随着教师职业的逐渐专业化,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不容置疑,教师职业要实现“最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的理想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目前制约教师地位提高的基本因素有以下三点。
  
  1.教师专业化水平仍旧偏低
  叶澜教授曾指出,一种职业能否被称为专业有三个条件:第一,有专业理论知识作依据,有专门的技能作保障;第二,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第三,具有专业性的自主权,表现为制定了专业资格制度,如入职、聘用、解聘、晋升等制度。[3]以此考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自改革开放30年来,其专业化水平的确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仍有待发展。首先,学历水平不高。虽然我国教育政策提出今后要提高教师的学历,但现行的学历要求采取的仍是1993年《教师法》的标准——小学教师具有中师学历、初中教师具有大专学历、高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这种学历层次已经不能适应需要。其次,教师入口把关不严格。虽然我国实施了教师资格制度,但一般只要成绩及格,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就都能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其教育教学能力却往往令人担忧。教师聘任制也在实践中变得有名无实。更有甚者,在一些地方,聘任制的实行加大了单位领导人的权力系数,强化了某种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促进了“关系网”的发展。再次,目前中小学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容易被片面化为学科的专业化,而忽视教育和教学的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并且在追求教师的教学技能的提升时没有突出教师的全面发展。最后,在很大程度上,教师仍然只是教育制度中的一个“齿轮”,以专业化的姿态从属于现代科层体制,其专业自主权还没有真正实现。
  
  2.教师职业道德滑坡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给人们提供了更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人们的自主性增强,久遭压抑的个性得到解放,对效益、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得到认可。同时,功利价值观迅速扩展,把本来是手段的效益、利益当做人生目的来追求,导致了全社会普遍的道德滑坡。价值观的转变也深深影响着传统上固守“清贫”的教师群体。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有一些教师经不住利益诱惑,做出了有损师德的事情。有的教师借各种机会公开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或其他好处;有的故意把应该在课堂上讲的内容放在补课班上讲,以此收取补课费,等等。师德滑坡还有一个原因是教育教学的技能和效率取向,似乎只要掌握了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让学生取得好成绩就是好教师,而忽视了对教师品质的要求。教师职业道德滑坡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危及了教师社会地位,导致形成与20世纪80年代截然相反的怪现象:教师职业在一步步发展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的同时,却越来越远离受人尊敬的地位。
  
  3.师生关系矫枉过正
  由于受“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的教学实践倾向于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掌握着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权,是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权威。随着基础教育改革和新课改的实施和深化,理论界开始倡导一种平等、民主、对话的新型师生关系,认为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学过程就是由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所构成的缺一不可的二元主体和谐发展的过程。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过分强调学生中心的矫枉过正弊端: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越来越受到重视,而教师的主导作用却被忽视;教师被要求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宽容学生,而自身权益却得不到保障,教师人格不被尊重,屡见报端的“辱师”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
  
  有学者指出:“教师的整体社会地位实际上是教师职业在社会成员的择业取向中所处的位置。”[4]以人们的择业取向来考察这30年来教师社会地位的变化,可以说教师的社会地位在一步步提高。从理论上对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经验加以总结,并结合当今教师职业发展的特点,为了实现“最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之一”的理想,笔者以为应该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1.大力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教师专业化已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也是教育理念和教育实践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职业是可替代的、机械重复的和他主的,是谋生的工作,而专业是不可替代的、知识技能复杂的和具有广泛的职业自主性的。所以当一种职业发展成为一种专业的时候,就表明该职业已经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在提高教师地位的整体策略 中,专业化,作为一种改善教师地位和工作条件的策略,是最有前途的中长期策略”。从历史上看,教师专业化的价值取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争取教师专业的地位与权利,集体向上流动;二是促进教师个人专业能力的发展。教师专业化的这两种价值取向相辅相成。教师个人专业能力的提高,即教师个人专业化是教师集体专业化的基础和源泉,教师集体向上流动又是教师个体能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2.保证教师工资待遇与其劳动价值相一致
  教师劳动是一项复杂的脑力劳动,凡准备从事这一职业的人需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费用接受教育和培训。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生产一种劳动花费的时间越长,它的价值也就越高。因此,教师劳动具有较高的价值,也就应获得较高的经济报酬。
  在上述评价教师社会地位的三个标准中,工资待遇是最基本的。尤其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工资待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种职业在社会关系空间中相对位置的高低。提高教师的工资待遇,保障教师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提高教师地位的一项基本前提。教师工资待遇应与其劳动价值相一致。不然,很少有人愿意从事教育事业,更难吸引优秀人才,必然降低教师队伍质量,从而使教育改革沦为空谈,最终影响教育发展。
  
  3.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历史上,教师的社会地位更多地依据“师之所存”的“道”和少数人充任教师的特权性和贵族性。在大众媒介兴起和中下层平民充任中小学教师职业的今天,教师的社会地位则需要法律的确认,即法律以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与现代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来保证教师的社会地位。可以说,法律关于教师的规定是对教师职责的重要性及其社会地位的最高评价。20世纪80年代,我们国家倾向于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措施呼吁“尊师重教”,但由于缺乏强制性和法律保护,这些政策宣传只能流于口头。所以曾一度出现过教师外流的情况,成为当时教育事业发展的潜在危机。1993年,《教师法》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社会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社会地位有了法律保障。但必须指出的是,现在有关教师的法律软弱无力,这是有些部门或个人敢于以身试法、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虽然《教师法》提出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但20世纪90年代仍存在大面积拖欠教师工资的现象;而且今天侮辱、殴打教师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所以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另外还必须加大依法治教的力度。
  
  4.加强师德建设
  雅斯贝尔斯提出教育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教育是太阳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所以从事教育工作的老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一如夸美纽斯所说:“教师应该是道德卓越的优秀人物。”20世纪80年代,虽然教师的工资待遇比较低,却涌现出一大批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热爱教育事业的优秀教师,他们深受人们爱戴。然而受市场经济大潮的波及,目前,师德的确有滑坡的趋势。虽然教师的工资待遇提高了,教师的教学能力也提高了,但教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却不如从前。因此,在21世纪,必须加强师德建设。师德可分为两个领域,即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所必须具备的公民道德和作为教师所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或教师的专业伦理义务)是指教育在制度的规范之内确定的责任,主要包括教师的工作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道德义务,对于教育本身和对于学生的义务。[5]师德建设必须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也就是说,教师的专业发展不能再把教师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训练放在第一位,而应该更加重视教师完整的道德品质的发展。
  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目的。“教书育人”本该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从事教育事业的人——教师本该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在目前国际社会竞争激烈,科技知识是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教师更应该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为此,切实推动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注释:
  [1]刘云杉.从启蒙者到专业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145.
  [2]http://news3.xinhuanet.com/school/2005-10/03/content_3461107.htm
  [3]叶澜.新世纪教师专业素养初探[J].教育研究与实验,1998(1).
  [4]吴康宁.教育社会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198.
  [5]金生鈜.何为好教师——论教师的道德[J].中国教师,2008(1).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王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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