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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厉打击涉及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