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巴黎协定》后,在中国的倡议下,二十国集团(G20)设立了绿色金融中心,推动绿色金融的自愿原则。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碳资产作为绿色金融体系下形成的一种新型标的资产,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减排,还能通过碳资产的质押融资模式为企业开辟清洁技术创新提供新思路。我国碳资产质押融资尚处初期,立法上可以从明确碳资产的可质押地位、制定配额交易下质押融资的法律制度、控制碳价波动风险以及加强质押融资交易平台法制化建设等拓展配额业务头寸,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