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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从一个全新的视角——人治与法治的视角来谈工业学校中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问题。并指出,在工业学校管理工作中,运用法治手段能更好的管理好学校。只有在法治化的轨道下,才能更好的行使辅导员的管理职能。
关键词:人治 法治 学生管理学分制
在倡导法治化的现代社会,究竟是人治占主导还是法治占主导地位,一度并且一直将是我们研究的课题。那么究竟何为人治,何谓法治,人治与法治这两者在我们工业学校管理工作中哪个是主导,则成为我们工业学校管理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
一、 尊重法律权威,用法治手段管理学生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而言,运用法治手段能更好更规范的管理学校,它不会因为某个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既有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得整个学校朝着更理性化的方向发展。近年来,我国很多教育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工业学校学生管理必须遵守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原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工业学校学生管理的部分内容在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对应条款,学校可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将管理由靠人的管理变为制度管理,使管理具有统一性,防止人为随意现象的发生。这样,学校的整体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条理。
学分制管理是工业学校所采取的重要管理手段。众所周知,在实行学分制之前班级是学校学生工作的最基层,是学校根据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的基层单位,是学生置身其间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但是随着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的实施,工业学校传统班级、年级的界限和传统的以班级为主要载体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逐渐被打破,使学生出现了“同班不同学、同学不同班”的现象。 学分制在工业学校中的普及与加强弱化了班级的凝聚力以及班主任的职能,这必然要求加强各个专职辅导员的职能,通过辅导员来组织本系本专业的同学们。因此辅导员作用被强化的同时,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来更好的管理或者服务于学生,就成为了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较好的管理手段。从国家的“大家”来看,尚且需要严格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国家体系内部各个机构的正常运转,从学校这个“小家”来看,我们也需要建立一种完备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逐渐弱化的班级中的同学,并且依靠这种规章制度来服务于同学,通过最小的成本来达到最大化的管理效益。
工业学校作为一种教育机构,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授权对学生进行某些方面管理(诸如学籍、学位等),但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然不属于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然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又不能简单地从平等民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毕竟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法律授权管理的职能。学校对学生承担的管理职责属于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行政管理。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工业学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工业学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工业学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即工业学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工业学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立高等院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决定了公立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同时,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使高等院校成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组织。那么,高等院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三、制定正确的切实可行的章制度
为了使工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教学管理工作者应围绕管理科学化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建设,使管理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制定和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校规作为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规制、指引学生群体和个体行为而设计的,只有公开其内容,并让受其调整、指引的所有大学生主体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才能受到它的调整和指引。众观许多同类工业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文件,其透明度不够,很多还没有为广大学生所了解,仍然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似乎只有学生违反了,这些文件才现身说法,并发挥其规范作用,导致学生产生抵触心理。
第二,规章的制定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规章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和实施,要与我国教育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法,规章的内容可涵盖学生学籍管理、课外活动管理、校园秩序管理以及奖励和处分等方面的准则,同时,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以便于让学生了解和掌握。
第三,对于工业学校管理者而言,为了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必须的,但是管理者在贯彻、制定制度的时候,很容易忽视或淡化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更不会去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和精神,而只是把它作为激励或者约束教育对象的一种工具,更有甚者仅仅强调其约束、惩罚功能。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使制度具有人性化的色彩,要同时站在学生和管理者的角度来制定,要考虑到学生的诉求,加强规章制度的教育功能。
第四,要注意规章本身以及实施规章的程序性要求。我们知道,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教育管理者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关键词:人治 法治 学生管理学分制
在倡导法治化的现代社会,究竟是人治占主导还是法治占主导地位,一度并且一直将是我们研究的课题。那么究竟何为人治,何谓法治,人治与法治这两者在我们工业学校管理工作中哪个是主导,则成为我们工业学校管理工作者研究的新课题。
一、 尊重法律权威,用法治手段管理学生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而言,运用法治手段能更好更规范的管理学校,它不会因为某个领导人的意志而改变既有的管理模式,从而使得整个学校朝着更理性化的方向发展。近年来,我国很多教育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工业学校学生管理必须遵守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原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在实际工作中,工业学校学生管理的部分内容在现行法律中难以找到对应条款,学校可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将管理由靠人的管理变为制度管理,使管理具有统一性,防止人为随意现象的发生。这样,学校的整体工作才能有秩序、有条理。
学分制管理是工业学校所采取的重要管理手段。众所周知,在实行学分制之前班级是学校学生工作的最基层,是学校根据教育和管理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的基层单位,是学生置身其间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但是随着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的实施,工业学校传统班级、年级的界限和传统的以班级为主要载体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逐渐被打破,使学生出现了“同班不同学、同学不同班”的现象。 学分制在工业学校中的普及与加强弱化了班级的凝聚力以及班主任的职能,这必然要求加强各个专职辅导员的职能,通过辅导员来组织本系本专业的同学们。因此辅导员作用被强化的同时,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来更好的管理或者服务于学生,就成为了目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较好的管理手段。从国家的“大家”来看,尚且需要严格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国家体系内部各个机构的正常运转,从学校这个“小家”来看,我们也需要建立一种完备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逐渐弱化的班级中的同学,并且依靠这种规章制度来服务于同学,通过最小的成本来达到最大化的管理效益。
工业学校作为一种教育机构,虽然受到国家法律的授权对学生进行某些方面管理(诸如学籍、学位等),但学校与学生之间仍然不属于纯粹的行政管理关系;然而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又不能简单地从平等民事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毕竟学校在某种程度上带有法律授权管理的职能。学校对学生承担的管理职责属于一种社会责任,类似于行政管理。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工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
一方面,工业学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大学生是受教育者,因而工业学校与大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制定招生条件、招收学生,然后学生接受学校的一定管理,学校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应视为一种合同关系。
另一方面,工业学校是一种组织管理系统,学生是该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即工业学校是组织者,学生是被组织者,因而工业学校和学生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公立高等院校是代表国家为社会提供教育,这决定了公立高等院校的教育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公务性质。同时,我国的《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具有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使高等院校成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组织。那么,高等院校在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等方面和学生之间自然就形成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即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三、制定正确的切实可行的章制度
为了使工业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法制化的轨道。教学管理工作者应围绕管理科学化体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各项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建设,使管理的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制定和实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并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校规作为学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为规制、指引学生群体和个体行为而设计的,只有公开其内容,并让受其调整、指引的所有大学生主体知道它的具体内容,才能受到它的调整和指引。众观许多同类工业学校学生管理方面的文件,其透明度不够,很多还没有为广大学生所了解,仍然处于内部掌握状态。似乎只有学生违反了,这些文件才现身说法,并发挥其规范作用,导致学生产生抵触心理。
第二,规章的制定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及学校规章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和实施,要与我国教育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法,规章的内容可涵盖学生学籍管理、课外活动管理、校园秩序管理以及奖励和处分等方面的准则,同时,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以便于让学生了解和掌握。
第三,对于工业学校管理者而言,为了增加教育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性,制定一些规章制度是必须的,但是管理者在贯彻、制定制度的时候,很容易忽视或淡化制度本身的内在功能,更不会去研究它的制定宗旨和精神,而只是把它作为激励或者约束教育对象的一种工具,更有甚者仅仅强调其约束、惩罚功能。因此,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使制度具有人性化的色彩,要同时站在学生和管理者的角度来制定,要考虑到学生的诉求,加强规章制度的教育功能。
第四,要注意规章本身以及实施规章的程序性要求。我们知道,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保障。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没有正当程序,教育管理者就难以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