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scy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又遭其他车辆碰蹍,在不能确定被害人死亡是由第一次碰撞还是由其后车辆再次碰撞造成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第一碰撞人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 交通肇事逃逸 多次碰撞 因果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疑难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于2010年12月2日凌晨2时许,驾驶车内载有江某等4人的轿车沿苏33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地段时,由于夜间雾天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行驶时疏于路面观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驾车逃离现场,后李某被其他车辆碾压。事故导致李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严重多发伤而死亡。
  交巡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疑难点】
  此案的疑难点在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被害人李某又遭到其他车辆的碰蹍,在不能确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第一次碰撞造成的还是由于其后的车辆的碰撞造成的情况下,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应追究第一碰撞人的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最后导致李某被其他车辆碰蹍、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及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情形的,才能追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尽管犯罪嫌疑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王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又遭受其他车辆的碰蹍,虽然客观上造成了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属于多因一果。在无法确定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已经导致被害人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很难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评论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
  首先,犯罪嫌疑人王某违反交通法规,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虽然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李某被王某驾驶的车撞击后,是死亡或是受伤的状态。但正是由于李某被王某驾驶的车辆碰撞,王某没有救助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李某躺在苏335线上。案发当时是凌晨2时许,又是大雾天,被害人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王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虽然出现了被害人被碾压这一介入因素,但是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本案存在两个事实:王某撞击李某以及其他车辆碾压李某的事实。将这两个事实单独的割裂来分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李某碰撞后形成的是否是致命性的损伤,因此李某的死亡与其无直接联系,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我们应当看到,上述两个事实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下,要准确地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就必须做出这样的判断,即其他车辆对李某的碾压行为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中断王某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的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有另一因素介入;(2)介入的因素是异常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3)中途介入的因素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对照此条件,如果介入的因素并非异常,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小时,就应当肯定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尽管有其他车辆碾压这一介入因素,但是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李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首先应当注意到虽然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其他车辆的碾压所致,但如果没有王某的交通肇事的先前行为,加上王某将被害人李某置于危险中不顾,致李某于马路上,遭到其他通行车辆的碾压。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虽然出现了其他车辆碾压这一介入因素,但是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王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再次,从主观过失上看,对于被害人李某被遭受其他车辆碰蹍这一后果,犯罪嫌疑人王某系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的过失是非常明显的。而后面碰蹍的实施者一般情况下,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预见或难以预见,特别是在夜间、大雾天行驶过程中。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来说,其在主客观上存在足够预见或者能够避免被害人再次被撞的条件,反映了其主观上具有可责难的恶性。因此,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即认定王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为,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摘 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有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给予特殊司法保护。笔者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探索新刑事诉讼法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见解,希望能给读者以启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调查报告 附条件不起诉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献标识码:A  目前我国有3.6 亿未成年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是,他们心智不成熟,辨别力和控制力相对较弱和不稳定,容易被人利用而
期刊
摘 要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做了重要完善,做到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诸多不适应。在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这段时间里,我们更意识到自侦工作中应该注重初查、注重以事立案、科技强侦、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等意识,更好地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地处两市一县(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交汇处,方圆522平方公里,管辖辽河农场、双辽种羊场、双辽农场、双山鸭场、四平市种鹿场和一个建制镇——孤家子镇,总人口14万人。  几年来,辽河农垦管理区坚持实施“工业立区、项目带动”战略,立足垦区资源优势,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全力打造绿色农业产业园区、畜禽加工产业园区、现代中药产业园区、商业贸易产业园区、清洁能源产业园区、高新技术
期刊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长期性的难题,集中表现为不缴纳罚金,造成我国罚金刑执行难现状的原因有立法上的缺陷、司法机关内部原因以及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等。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在立法上应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及罚金刑减免制度;在司法上应提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罚金刑的认识,同时应建立健全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关键词 罚金刑 执行 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刑事诉讼中,被告
一、服务大局,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近年来,吉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在省财政厅党组关怀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做大做强做专,对改革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全省会计师事务所18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16
期刊
落实科学发展观,并以此贯穿“五城”建设,实现“双一五”战略目标和建成吉林省西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始终,是松原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松原市目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既要加快发展,更要科学发展,注重经济和社会同步,三次产业协调推进。   松原市实施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两年多的时间,已初见成效。至2009年底,第三产业增加值完成208.5亿元,比2006年翻了一番,增速达到23.7%,连续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