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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代理成为了重要的并且很实用的交易手段,在代理制度中表见代理是重要的一部分.《合同法》第49条很好的阐释了表见代理,但是该条文的简约对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些许困扰,对于表见代理学者们也都阐释了自己不同的观点,尤其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方面更是争论不断.为了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同时,本文通过阐述本人可归则性进而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